Re: [思辯] 兩小無猜可以,跟成人為何不行?
※ 引述《illreal (現在是1:24唷)》之銘言:
: ※ 引述《meblessme (眾生之心皆我道場)》之銘言:
: : 現行法律規定有兩小無猜條款,兩個未16歲人
: : 可以彼此之間發生性行為,
: 不行喔
: 兩小無猜條款不是說你無罪,只是把犯罪行為改為告訴乃論
: (不要再說什麼無行為能力了,行為能力是民法在用的名詞)
: 因為告訴乃論>>雙方都可互告>>兩敗俱傷>>和解>>無罪
: 所以無罪是這樣來滴
欸,你是要說責任能力嗎?
刑法有行為能力喔,只要有意思能力,就有行為能力
只是有行為能力不等於有成為犯罪者的資格,尚須具備責任能力。(林)
小朋友有行為能力,但沒有責任能力
刑法第18條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不過我推文裡面只是單純想表示這條的立法目的,是基於
「法律評價小朋友沒能力判斷自己要不要性交」
所以才會舉高中男生喇古井、你女兒被網友大叔x處,還有小女孩賣淫賺錢很驕傲的例子
重點是:法律認為你們小毛頭,沒有辦法判斷自己,可不可以跟別人性交了。
所以,原則一概不准(例外:已經結婚的小毛頭)。
至於兩小無猜條款,是告訴乃論沒錯(229-1後段),結論也非必然無罪
但在227-1,未滿18歲犯227條各項之罪名(與小朋友性交或猥褻他們),減刑或免刑
: : 青少年的初果年齡也已經降到16歲以下了,
: : 可見青少年的性需求,並不是法律足以限制的
: : 小孩大多也比較欣賞大人,
: : 而大人通常也比較有足夠的資源來照顧青少年,
: : 既然如此,為什麼不開放降低性行為的最低年齡呢?
: 有幾個比較常提出的原因
: 1.小朋友發育未完全,性行為對身體不好。
: 事實上提供未成年人煙酒檳榔都比性行為要來的影響健康,可是卻只是用行政法來規範。
1.這個不能用比較的
2.你要如何證明未成年人性行為的風險如此低?研究夠多了嗎?
: 比較不傷的性行為倒是用刑法來約束。
: 2.小朋友心理不成熟,智識無法判斷後果
: 一句話。身心障礙都能做愛了....
身是身,心是心
心智障礙(或者說精障)責任能力的部分,刑法裡討論空間還很大
: =========================
: 真正的原因是,與未成年人性交就擺明是放在違反性自主篇章
: 至於為什麼兩情相悅還會違反性自主呢?
: 那是因為法律不承認小朋友有性自主的自由意志。
: 為何不承認小朋友有性自主的自由意志呢?
: 說穿了,小朋友是父母的東西。與別人的小孩發生性關係,是對他人親權的一大挑戰。
: 這條文保護的並不是未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情感。
: 如果只看到形式上的條文是沒辦法看到真相的。表面上寫著保護未成年人。實際上:
: 保護未成年人(X)
: 保護女兒(O)
: 不得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X)>>熟女姐姐不得與我家兒子發生性關係(X)
: 怪叔叔可以和我家女兒發生性關係(X)
: 可以和女兒發生性關係(O)
: 真正條文隱含的意義是:外面男子不得與我女兒發生性關係
: 當然條文不可能真的這樣寫,為了講求男女平等,一不小心就把兒子和父母包括進去了。
: 變成:不得與未滿n歲人發生性關係。
其實我還蠻好奇這是從哪來的,你是指好久以前的「姦淫幼女罪」嗎?
現行刑法早已確認男性可以是強制性交的被害人
不要覺得你兒子唸高中被熟女老師上,大家都會跟你一樣覺得驕傲喔
今天要是你兒子是被50歲女校長上,他還跟你說爸我好愛校長,她讓我知道性跟愛的美好
你依然會覺得,法律不用保護你兒子單純而不應做主的小腦袋嗎?
(如果你依然認同,那算是超極端少數說,絕對加以尊重)
剛爬了一下文,完全相同的問題,前面就有討論過相當的篇幅了
講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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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4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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