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個人對於死刑問題的看法

看板ask-why作者 (筆記本)時間14年前 (2010/03/19 01:04),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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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meofroses (玫瑰的名字)》之銘言: 綠色奇蹟超好看.. :   以上是我廢死傾向的情感來由。我當然知道個人的主觀感受對 : 於公共議題很難有說服力,所以我試著找了一些執行死刑可能會產 : 生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非常幼稚,還請版友溫柔地指教: :   1、在社會形成以前的自然狀態下,人殺人是沒有刑罰的,就 : 像獅子殺獅子不會有刑罰那樣。可是社會形成以後,為了社會的正 : 面發展,個人讓渡的部分權力來形成一個主權國家,主權國家可以 : 做一些個人不能做的事、可以限制人民權力。但因為國家的權力是 : 人民給予的,當它限制人民權力時,必須採用對人民權力侵害最小 : 的那個方案(亦即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性原則)。這樣看來,死 : 刑最少有兩個問題:(一)今天之所以要有死刑,乃是由於社會的 : 需要,我們可以為了社會的需要而剝奪一個人自然的、與生俱來的 : 生命權嗎?我們讓渡給國家的權有包括生命權?(二)終生監禁和 : 死刑都可以達到限制犯人權利、懲罰犯人、使之無法再犯的效果; : 依照最小侵害性原則,似乎該使用終生監禁。 關於理由2已經討論到爛了,暫不回應 不過其實1和2是相關的 首先,我覺得問題1是死刑之所以存在的重點 以我們立法精神來說,這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生命權是經由國家賦予之後始有法定效力 (由胎兒視為既已出生,也有生命權可知...這點也關乎墮胎合法與否的問題) 假如是這樣,則意味著兩件事 1.既然人民生命權是被國家所賦予,則國家有保障國民生命權的義務 2.在某些條件下,國家可以收回原本所賦予的生命權 所以要是今天我剝奪你的生命,並不是單純你我之間的事 而是我侵害了國家所賦予你的權利 就跟監禁你而侵害了國家賦予你的人身自由權一樣,只是輕重之分罷了 因此國家處死刑的原因有 1.國家應保障你生命權,結果你生命權被剝奪了,國家也必須負責任 2.收回我的生命權既然也是國家可為之事,便可為逞罰選項之一 假若我的惡性大到非收回我生命則不能處理 (即惡性已達最大值....不過,題外話,這判斷當然很主觀) 剝奪我生命亦不失比例原則 所以,生命權是被"賦予"而後存在的立法精神 我認為是死刑得以存在的原因之一 關於墮胎,安樂死,其實也跟這息息相關 照理說有死刑的國家,越有可能安樂死不合法,墮胎不合法 (講白話點,假如你的命是國家給的..故若有變動應該也要經由國家同意 沒經過國家同意(法源)就變動(無論是自己的還是別人的),罪就產生了) 在沒有此立法精神的國家,死刑存在的理由就薄弱多了 既然你我的命不需要國家賦予,則無論如何國家自然也無收回的合法性 相關地,既然生命跟國民的權利義務沒那麼直接相關 墮胎或安樂死也就沒有那麼容易被國家干涉 我並沒有說我贊成這種立法精神 說實在的台灣這海島型國家,因為歷史因素承襲大陸法系 適不適合本來就很難說.... 只是我認為死刑存在,並不違背這種立法精神..當然也包括我國 由此順便回應你所說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相關性 我認為今日的死刑之所以存在,主要還是上述理由 (生命權是否經由國家賦予而存在) 只是剛好具有報復色彩 而不是因果對調,為了達到報復效果才保留死刑 就以你說的人身自由權為例,由於人身自由權毫無疑問是經由國家"賦予"始存在 故收回人身自由為國家可為之事,你曉得這並不符合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因為有兩條雙方向的反例: 1.關人者未必以關他為懲罰 2.被關的也不一定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者 而殺人的行為是所有惡行之中最重的 當然也有其他也很嚴重的,只是就目前已知,好像都沒幾個可與剝奪他人生命相比 而收回生命權也是所有懲罰中最重的(等於所有權利盡數收回) 所以惡性最重大的犯人會處以極刑,但是: 1.未必殺人都會被判死刑(惡性不至極大值或臨界點) 2.被判死刑的,理論上來說也未必是殺人者 只是現行條件上,似乎沒有比殺人致死更嚴重的事了 所以這情形在實務上幾乎是不存在的 所以實際上來說,顯得只有一個方向的反例 死刑存在是有報復色彩,但報復應該是呈現出來的現象,不是原因 :   2、死刑是目前我國刑罰中(甚至是幾乎所有國家的刑罰中) : 唯一有漢摩拉比式「以牙還牙」法律精神的,亦即「甲剝奪了乙的 : 生命權,則甲的生命權也該被剝奪」。在其他的刑罰裡,我們看不 : 到這個現象,例如「丙砍斷丁的一隻手,法律只會叫丙坐牢和賠償 : ,不會砍斷丙的手」,而且事實上,砍斷丙的手對丁來說沒有實益。 : 既然所有的其他刑罰都沒有漢摩拉比式以牙還牙的法律精神,死刑 : 有什麼樣的特殊地位,需要擁有漢摩拉比式以牙還牙的法律精神? : 如果沒有辦法說明這點,為了法律的邏輯統一,似乎應該廢除死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45.130 ※ 編輯: lemonstar 來自: 59.105.45.130 (03/19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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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真好。我沒有想那麼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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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的說法, 生命權不是國家賦予的. 是生命賦予的, 即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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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 而國家做得只是, 是否保障人民繼續享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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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家的權力, 是立國者(即國民/君王)賦予的. 國家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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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個人權利的做為, 是因為立國時國民將賦予/渡讓給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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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國家可以奪走人的XX權利, 但只有在國民同意的情況下
03/19 02:1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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