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條約,盟約,公約有什麼不同嗎
※ 引述《benjamin0126 (請支持公視新聞)》之銘言:
: 是依照簽約國數來分的嗎
: 條約是一對一,盟約和公約是一對多嗎
: 還是說是依拘束力來分的
: 公約是不是允許被違約國可以有制裁行為呢
: 有人知道到底這三者有何不同嗎
廣義來說,沒有不同 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係採實質認定
只要是國際法主體(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範對象只限於國家)所締結,據以確定彼此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者,稱為條約,簡單的說就是內國法上的契約的概念
狹義來說,一般而言(非絕對!!):
1.條約(treaty):用於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重大問題
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美友好條約
(和約則通常專指戰後關於領土的處置問題,如舊金山和約)
2.公約(convention):通常用於多邊條約,且規範重點往往是立法性的行為規則或制度
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3.憲章(charter)、盟約(covenant)、規約(statute):通常用於國際組織章程
如聯合國公約
4.協定(agreement):通常是較為技術性質(行政性、事務性)的具體問題
5.議定書(protocol):通常為某綱要公約的附件,蓋綱要公約通常僅就議題之原則達成協
議,並未就具體行動計畫或數值目標作規範。為補充綱要公約之不
足,再制定與國際公約同具約束力之議定書。
如蒙特婁議定書乃是補充維也納公約
6.宣言(statement)、聲明(declaration):通常不具有規範效力,僅為政治上主張,如開
羅宣言、人權宣言;但也有具有法效性的,如中英聯合聲
明關於1997.07.01以後關於香港部分之地位有法效性
7.(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通常只是政治上主張
如上海建交公報、817公報
依據國際實踐,重要國際活動或國際會議結束後,通常發布宣言、聲明或公報用以宣示參
與國家達成之協議或共識;其中除公報偶有具名簽署之實例外,宣言與聲明通常係以發佈
之方式為之,不需具名簽署。
至於其拘束力,通常由下列因素綜合考量:
(1)參與之各國代表是否獲得授權(有權代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art.12);
(2)內容是否明確明確可執行;
(3)各相關國家事後之處理態度(是否欲產生對國家之拘束力(binding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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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內國是否產生命令性、確定性與可受裁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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