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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Elysian 的總覽 (PTT發文,留言,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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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lysian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634 篇
VElysian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5336 則
9F→: 感謝 R 大分享!網站裏面資料好多...@@"03/25 23:54
10F→: 這... 貌似超出敝人能力範圍啊!!!???03/25 23:55
11F→: 我只是想把它安裝好而已...03/25 23:56
12F→: 話說:Win95時代玩電腦的門檻還真高...03/25 23:56
13F→: (只好祈求好心人了...T^T)03/25 23:57
14F→: 原來以前安裝程式,不像現在,只要一直下一步就好了...03/26 00:04
15F→: 所以,真的要感謝板上神人幫忙分享骨灰遊戲~~ :)03/26 00:06
16F→: 讓我們(大部份時候)滑鼠點兩下就可以使用了~03/26 00:07
20F→: 感謝大大們指點!03/26 21:24
21F→: 我找到一個Win3.1的整合版,不過卻找不到新增移除程式..03/26 21:26
22F→: 不知道要怎樣把 Win3.1 已安裝的程式移除...03/26 21:27
25F→: 非常感謝提示指點,有空趕快來試試看!03/29 16:35
22F→: 非常感謝樓上們的分享,也勾起小時候的回憶。04/02 16:10
23F→: 也歡迎各位多多推薦,讓後來人也有方便之門。04/02 16:10
40F→: 非常感謝大家的分享,老遊戲板真溫馨!04/13 18:57
41F→: 任何平台皆可!歡迎推薦!我有時間會好好整理的~04/13 18:58
45F→: 感謝大大們的分享!!!05/21 19:16
71F→: 把新任板主拉下來,導致本板無管理者,這樣有比較好嗎?05/17 02:01
73F→: 建議大家往對本板有益的方向努力,這樣對大家都好。05/17 02:01
24F→: 當對象存在時,才會升起對該對象的主、客觀認知。05/15 22:25
25F→: 與此相反,若對象不存在,則絕不會升起主客觀認知。05/15 22:25
26F→: 換言之,若沒有一個針對的對象(人事物),05/15 22:26
27F→: 則任何討論就是幻想。05/15 22:26
28F→: 像cool810舉十不善業道為對象,討論其是否客觀就有意義.05/15 22:27
29F→: 則任何討論都是幻想。<- 更正05/15 22:29
30F→: 更深一層說:宇宙絕不存在任何單純名為主觀或客觀之物。05/15 22:31
32F→: 上文所說的「對象」,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感知的對象,05/15 22:38
33F→: 當然這共同感知的對象必須是同一個,相似的當然不算。05/15 22:39
34F→: Bonaqua 所說的「存在」並非一實際的存在;換言之,05/15 22:40
35F→: 宇宙中並不存在一物單純名為「存在」。05/15 22:40
36F→: 所以對其升起的主客觀認知沒有意義。05/15 22:41
37F→: 但是若討論「批踢踢」是否客觀存在,則有意義。05/15 22:41
38F→: 當然,「不存在」同理可證。05/15 22:42
39F→: 由於你我都對批踢踢有感知,而我們感知的批踢踢都是05/15 22:44
40F→: 同一個,那我們互相一起討論「批踢踢是否客觀存在」05/15 22:44
41F→: 就有意義。05/15 22:44
42F→: 其它日月星辰等等等,討論皆有意義。05/15 22:45
43F→: 其它如存不存在、高矮胖瘦、富貴貧賤等,也皆有意義。05/15 22:46
44F→: 反之則否。05/15 22:46
45F→: 例如討論「外星人是否客觀存在」,則無意義。05/15 22:47
47F→: 除非這裡有兩個人(曾經)同時感知到「同一個」外星人。05/15 22:47
48F→: 你須要先對位置下定義。位置是什麼?才能建立討論對象。05/15 22:49
50F→: 當你說「位置」時,是指地址、放置位置、ip、...05/15 22:50
51F→: 聽起來很明確,但是實際上不明確,故客觀討論對象不存在05/15 22:50
52F→: 你覺得是經緯度,我覺得是ip位置。05/15 22:51
53F→: 兩人感知的對象不是同一個,所以討論沒有意義,05/15 22:51
54F→: 而且還容易起爭執。05/15 22:52
59F→: 因不明確故批ptt不存在。<-不就錯誤認知導致錯誤結論=.=05/15 22:55
60F→: 等等,你說的第一條第二條在哪???05/15 22:56
61F→: 喔!1.存在也是一種客觀,2.不存在也是一種主觀。05/15 22:57
62F→: 請你解釋再清楚一些。05/15 22:57
75F→: 推文會太長,等我改天回文繼續討論。05/15 23:47
76F→: anyway,我覺得你是在玩文字遊戲。05/15 23:48
95F→: 按照我上面自己說的來講:05/16 02:12
96F→: 世俗諦依情況(對象)不同而主觀、客觀情況皆有。05/16 02:13
97F→: 勝義諦則因是空想(沒有共同對象)所以無意義。05/16 02:14
98F→: 若將主客打破因為更無對象,故強立「中道」為對象。05/16 02:15
99F→: 那這樣「中道」當然也是空想(無共同對象)故也無意義。05/16 02:15
100F→: 另外,按 creative88 說法:05/16 02:16
101F→: 「主客雙存雙泯成中道義」05/16 02:16
102F→: 我認為「中道」應該要屬於「勝義諦」範疇。05/16 02:17
103F→: 但把勝義諦殺了,又說剩下中道就很奇怪。05/16 02:17
104F→: 因緣很奧妙,說改天再說現在又回答了...囧05/16 02:19
105F→: 好吧!改天因緣俱足我再把要寫的po出來吧~05/16 02:20
106F→: 若將世俗諦、勝義諦打破因為更無對象,<-更正。05/16 02:24
107F→: 累了...思慮若有不周敬請見諒,只是半夜起床照鏡子而已.05/16 02:24
163F→: 大家的推文都很理性,這樣就是好事。05/16 12:51
164F→: 殺警案的盲點在於以現在醫學上,無法準確做精神病的鑑定05/16 12:52
165F→: 換言之,「精神病」的定義不明確,即無法肯定犯人生病。05/16 12:53
166F→: 依照我上面的邏輯:05/16 12:53
167F→: 因為「共同對象」案發時是否「精神病發作」不明確,05/16 12:55
168F→: 所以判決無意義。05/16 12:55
169F→: 但是該對象殺人已是事實,法官不能不受理、也必須判決,05/16 12:56
170F→: 結果造成不判決不行、判決了又無法盡如人意。05/16 12:57
171F→: 話說回來,要討論主客觀問題,前提必須有一「共同對象」05/16 12:58
172F→: 有一個「明確的」共同對象。05/16 12:58
173F→: 這樣討論才有意義,否則不會有一個正確結論。05/16 12:59
197F→: 因為殺警案若不處理,會變成社會問題,05/16 15:42
198F→: 所以強制安置會是一個相對好的辦法。05/16 15:43
201F→: 但就法理而言,這不會是一個絕對客觀的辦法。05/16 15:43
202F→: 或許五年十年後,也許精神醫學有重大進步,會有更好方法05/16 15:44
203F→: 以上是對其它板友發言,與 BRIANERIC2 無關。05/16 15:45
210F→: 本人在此嚴正聲明,請 BRIANERIC2 停止騷擾我。05/16 16:09
211F→: 我不想與你有任何談話,請不要用言語騷擾我。05/16 16:10
7F→: 原來 ilanese 也會挑釁人啊~05/15 22:20
8F→: 聽 creative88 這麼說,之前已經討論過囉!?05/15 22:22
9F→: 敢問不同宗派間的對話結果如何呢?05/15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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