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博愛座-台灣的特殊文化之探討

看板ask-why作者 (科學主義)時間16年前 (2007/09/17 01:06), 編輯推噓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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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cboy (傑西伯)》之銘言: : 先感謝您的回應。 : : //這裡我想也不一定要有博愛的精神 : : 博愛座的功能 : : 我想就僅僅只是要專門給老弱婦孺者罷了 : 這就是各人見解不同囉:) : 我認為會取「博愛」一詞, : 就代表期許座在這座位上的人有博愛的精神, : 因為這座位並沒有強制的法律效力要求讓位。 : : //如果博愛座是「希望坐在這位子上的人有博愛的精神,能夠禮讓座位老弱婦孺。」 : :  那麼這段敘述很合理 : :  但若照我認定的「僅僅只是要專門給老弱婦孺者罷了」 : :  那麼就變成非老弱婦儒者一定要讓位 : 若照你的論述是這樣沒錯, : 不過你的「專門」有法律效力嗎? : 沒有的話就不一定要讓位囉。 : : //就我的定義 寫請勿佔用也沒啥不對 : ^^^^^^^^^^ : (A) : : //這滿像法律規定人民如何如何 而不是人民本身擁有道德... 這個議題太複雜 : 那麼我就期待其他人的高見囉:)。 : : //如果以我的定義 有沒有博愛的精神就不是重點了  : ^^^^^^^^^^^^^^^^ : (B) : :  至於博愛座的立意是怎麼樣?? : : 目前我只認為他只是要專門給老弱婦儒者 : : //這個問題也太複雜了 因為心臟病的人外表看不出來... : ^^^^^^^^^^^^^^^^^^^^^^^^^^^^^^^^^^^^^^^^^^^^^^^^^^^^^ : 那我也繼續期待其他人的高見:)。 : 事實上,這正是用多數道德觀壓制他人的弔詭之處。 : : 以上為個人意見,希望大家能夠多多指教。 : : //因為定義不同 導致後面的推論不同~~ 請多多指教 : ^^^^^^^^^^^^ : (C) : 承(A)(B)(C) : 你的定義是:博愛座僅僅只是要專門給老弱婦孺者罷了 : 而我的定義是:「讓位是成熟,不讓是自由」 : 我們的差異在於,你認為凡是坐在博愛座的人, : 一遇到老弱婦孺,都沒有自由的選擇,一定得讓位。 : 這樣的話,似乎已經有等同法律的效力了; : 而我的討論重點在於, : 以道德霸權形成的「共識」並不能算真正的公義, : (在這邊公義簡單定義為「公正的義理」) : 而事實上我認為讓座僅是共識,並無法律效力, : (再次重申「讓位是成熟,不讓是自由」這句) : 那這樣我們的討論是不會有交集的。 : 不過還是謝謝您的指教。 還是可以討論定義的部份 博愛座最初設立的原因 要看原本的公車、客運的創立者是怎麼想的 所以有可能是你的定義 也可能是我的定義 或其它 我之所以這樣定義 是我先把自己想成一客運的創辦人 且若我要設立博愛座 我的目的將是避免跌倒時會產生重傷害的老弱婦儒 因此我直接把博愛座設立為屬於老弱婦儒專用 並把這些字印在座位旁 至於你說的「法律效力」 我就不太懂了 你指的是客運公司沒有法律依據 就不能自己規定嗎?? 如果你是這個意思 雖然我不是念法律的 但我想公司可自己規定吧 還是你指的是公司的規定 犯了不算犯法 所以沒有強制力?? 這樣的話似乎如此 只希望我的客運不要遇到這種奧客 但這樣的話 若有其它人坐在博愛座上被大聲趕走(這裡的趕只是用吼的 沒有動手) 趕人的人是不是也沒錯呢 法律也沒規定不能趕走博愛座上非老弱婦儒之人... 而你說有的博愛座上寫「請勿佔用」 我想這就屬於公司自己的規定 而這四個字應該表示公車處對博愛座的定義會比較接近我的定義... 而你的定義「讓位是成熟,不讓是自由」 我認為這會造成混亂 因為這樣博愛座和非博愛座就沒什麼差別了 也許現在乘客對博愛座的爭吵 就是因為當初公司沒清楚寫明博愛座的用義 或者是以此定義代表博愛座 如果是清楚寫明 非老弱婦儒者請勿佔用 還一堆乘客在吵 那代表奧客太多了~~ 另外有關你公正的義理的部份 我想這個問題很像什麼是對的 什麼是錯的... 而我文章主要是想說明上面那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44.177 ※ 編輯: Arton0306 來自: 123.195.44.177 (09/17 01:12)

09/17 07:21, , 1F
同意~~
09/17 07:21, 1F

09/17 11:41, , 2F
這跟捷運設女性專用車廂一樣,全都沒有法律效力,之前新聞也有
09/17 11:41, 2F

09/17 11:42, , 3F
你可以去查一下
09/17 11:42, 3F

09/17 11:49, , 4F
你的意見只要碰到複雜的狀況就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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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1:49, , 5F
就像你前一篇回文一樣 複雜狀況你就跳過了...
09/17 11:49, 5F

09/17 12:32, , 6F
回2樓 所以你指的是大部份人不遵從無法律效力的規定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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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2:37, , 7F
即奧客很多 如此博愛座也沒有意義 是這個意思嗎
09/17 12:37, 7F

09/17 12:38, , 8F
此處我只假設要設立博愛座的話 不探討無博愛座的情形
09/17 12:38, 8F

09/17 12:40, , 9F
回4樓 我只討論簡單情況 該複雜狀況的解決方式跟博愛座
09/17 12:40, 9F

09/17 12:42, , 10F
應該沒有太大的關系 即博愛座怎麼定義 公司怎麼規畫 都
09/17 12:42, 10F

09/17 12:43, , 11F
不容易處理這個問題
09/17 12:43, 11F

09/18 00:09, , 12F
不管什麼情況,不管怎麼定義,博愛座都沒有法律效力可強制讓座
09/18 00:09, 12F

09/18 00:10, , 13F
重點是「無法律效力」,不知道你了解了嗎?
09/18 00:10, 13F

09/18 00:10, , 14F
客運公司再怎麼規定也沒用,乘客不讓座,你也不能處罰他,就這樣
09/18 00:10, 14F

09/20 05:17, , 15F
重點不在定義,在於禮讓老弱婦孺這規定真能增進社會公義?
09/20 05:17, 15F

09/20 05:18, , 16F
或者像你說的,給真正需要的人坐,以免提高傷亡機率
09/20 05:18,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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