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 引述《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之銘言:
: 我覺得比較有實益的啟示是
: 以后簽合同時的約定仲裁條款,除了約定臺灣仲裁機構以外
: 還要約定“本合同如果涉訟,以臺灣某某法院為管轄法院。”
應該說,保險一點兒,但是還是有風險的,如果從台商的角度看。
PRC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指定法院管轄的,所指定的法院必須是“與
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印象中,廈門和大連的海事法院都判過類似的案例,協議中約定選擇境外當事人的住所地
作為指定管轄法院。但是,PRC法院認為海運合同的啟運地目的地海事事故發生地等等都
不在境外當事人的住所地,所以境外當事人的住所地不算“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
院”,駁回管轄權異議,允許爭議當事人在中國大陸起訴另一方當事人。
不過,不清楚對于仲裁後又因仲裁執行或者仲裁有效性提起訴訟的,選擇境外當事人住所
地法院是否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以及,根據大陸法律,有些合同是強制約定要使用PRC法律在PRC法院起訴的。例如合資經
營企業或者合作經營企業,是強制約定適用PRC法律的,如果要選擇法院管轄,只能是PRC
法院。不過可以約定仲裁機構可以約定境外仲裁。
不動產繼承或者糾紛(例如台灣人在大陸買房了),PRC民訴法是強制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
法院管轄的。繼承遺產的,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60.1.202
推
07/31 13:38, , 1F
07/31 13:38,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1 之 1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