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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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qibusini (qibusini)時間16年前 (2009/07/31 12:5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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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保險一點兒,但是還是有風險的,如果從台商的角度看。. PRC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指定法院管轄的,所指定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印象中,廈門和大連的海事法院都判過類似的案例,協議中約定選擇境外當事人的住所地作為指定管轄法院。但是,PRC法院認為海運合同
(還有243個字)

推噓4(4推 0噓 13→)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時間16年前 (2009/07/31 12: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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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員是仲裁委秘書處指定的,不能由雙方約定. 至于兩造各自選任一席仲裁員,這是本來就有的,但是絕對權力還是在首席. 所以即便臺商可以選任臺籍仲裁員,實際上的作用也很有限. 因為首席幾乎都是本地人. 從邏輯上來講,本地人當首席,公正是應該的,意見偏向本地人也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我還沒聽說過本地人當
(還有336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qibusini (qibusini)時間16年前 (2009/07/31 12: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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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好奇的問一個,假設同一個商業糾紛,兩造分別是大陸的民事主體和台灣的民事主體。大陸一方在大陸起訴,台灣一方在台灣起訴(就同一案由產生的爭議)。在這樣情況下,即使大陸一方的起訴和判決在先,應該也會因為台灣法院也在同時行使管轄權而不予執行大陸法院的判決了吧?. 不知道對于類似的情形台灣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qibusini (qibusini)時間16年前 (2009/07/31 12: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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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是不是可以考慮這樣呢?. 例如約定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之類中國大陸比較大的仲裁機構仲裁,同時約定首席仲裁員和雙方各自指定的仲裁員都不能是PRC或者ROC公民。. 畢竟仲裁機構真正行使仲裁權的是仲裁員,而非仲裁機構本身。. 類似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裡面還是有比較多的外國仲裁員名冊可以挑選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時間16年前 (2009/07/31 00: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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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比較有實益的啟示是. 以后簽合同時的約定仲裁條款,除了約定臺灣仲裁機構以外. 還要約定“本合同如果涉訟,以臺灣某某法院為管轄法院。”. 同時還可以約定“本合同之解釋的適用法律為仲裁地和/或法院地法。”. 這樣就靠譜一些了. --. 您現在收聽的是發哥為您帶來的歌曲 《上海貳零零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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