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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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保險一點兒,但是還是有風險的,如果從台商的角度看。. PRC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指定法院管轄的,所指定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印象中,廈門和大連的海事法院都判過類似的案例,協議中約定選擇境外當事人的住所地作為指定管轄法院。但是,PRC法院認為海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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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員是仲裁委秘書處指定的,不能由雙方約定. 至于兩造各自選任一席仲裁員,這是本來就有的,但是絕對權力還是在首席. 所以即便臺商可以選任臺籍仲裁員,實際上的作用也很有限. 因為首席幾乎都是本地人. 從邏輯上來講,本地人當首席,公正是應該的,意見偏向本地人也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我還沒聽說過本地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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