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心情] 強制猥褻受害者對檢察官脆弱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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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9(135推 56噓 246→)留言43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rinceguitar (王早)時間8年前 (2016/04/25 16:44),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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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仍再次的 感謝各位回文. 文章或許是我表達的不夠詳盡 完全. 希望能透過一次次的補充. 能讓大家清楚被害者(我的友人)所想表達的以及她現在的處境. 真心謝謝各位. 以下是 女性友人 稍早看完了各位朋友的回覆後 託付我轉達的. 1.擅自認為我成年了不需要社工陪同. 所以沒有給我「告訴人權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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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4(12推 46噓 71→)留言12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acktb (假專家超多的)時間8年前 (2016/04/26 09:28),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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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述原po朋友,也是我朋友的發言. 1.我沒有要討拍。. 2.上面都寫得很清楚!我不想公布檢察官的名字(基於對司法的尊重),至於我沒有公布處分書,請問我為什麼要公布處分書?在處分書上面檢察官還有使用更多的形容詞跟字眼是讓我不堪的。. 3.法律版上面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是一個不會使用P踢踢的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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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25推 3噓 15→)留言4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fos (玄狼)時間8年前 (2016/04/27 01: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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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睡不著覺,閒來無事回個文。. 1. 妳曾提到原本是一個案子,卻被檢察官拆成兩個案子處理?. 這是因為刑法上一個案子的定義,就是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整個事件中出現了兩個被告,檢察官當然應該用兩個案子來處理。. 2.文中說到想告"性交猥褻"也就是"強制猥褻"?. 首先,刑法上根本沒有"性交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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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7→)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irplanes (仁者無敵)時間8年前 (2016/04/27 04:32),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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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一、刑法第224條與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區別:. (一)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實務認為:「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指的是妨害被害. 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並不以施用強暴、脅迫手段,剝奪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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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0(20推 0噓 27→)留言4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naaaaa (Mana)時間8年前 (2016/04/29 12: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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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覺得台灣在這方面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我在未成年的時候也曾打過「強制猥褻」官司,幸運的是對方成功被判刑並被關起來了(雖然判決並沒有告訴我他關了多久),但過程跟後續還是對當時的我造成很大的影響。. 我是放學後在家門口拿鑰匙開門時被從背後抓住的,加害人緊緊抓住我並不斷抓捏我胸部,後來為了掙脫,不斷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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