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通姦罪但書廢除還是完全除罪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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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9條對通姦罪加了一條但書:.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 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導致很多通姦的情況元配對配偶撤告,只告小三、小王,. 變成小三和小王獨自一人承擔通姦刑責。. 之前好像不少人因為這個但書而支持通姦除罪化,. 可是今天看到新聞說這條但書在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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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不應該除罪化. 你們想想台語有一句話形容胡思亂想. 叫 “想洞想縫”,非常的具象(我愛死台語). 其實形容的就是“”那回事“”. 從身為男人的角度來看. 懶覺硬的起來才算是有犯意,而且是法律上的犯行達成必須要素. 特別對年紀過中年的男人而言這不止犯意. 這裡面更充了滿滿了誠意以及敬意. 就如同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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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如果你把夫妻看成多一個婚約的情侶,. 一般大家面對劈腿男女多半反應是什麼,. 沒意外應該是一片罵聲、一片斥責吧?. 這時候你很少看到會有人說破壞這對情侶的只有小三和小王吧?. 為什麼一對情侶多了一張婚約,從劈腿改稱外遇,. 從原本單純的劈腿問題變成有法律問題的通姦,. 你就變成認為外遇只有小三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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