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避免自己PO的文被記者拿去抄的辦法
先講結論:
1. 文章若有註明不得轉載,記者不可擅自寫成新聞(著作權法第61條)
2. 記者有義務註明出處與作者姓名(ID),違者最高可罰5萬塊錢(著作權法第64、96條)
3. 新聞報導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第49、52、65條)
4. 非時事問題的論述,記者不可擅自寫成新聞(著作權法第61條)
5. 記者抄文只能用在新聞,其他商業目的上的使用(如:電視節目),
一定要徵得作者同意才能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
由於前一篇文:#1YGjVlcm (WomenTalk) [心情] 無法阻止記者抄錄轉載
滿多鄉民說我與其在這邊發心情文無病呻吟,還不如實際去提告跟檢舉
(相關推文附在底下*)
所以這幾天詢問了NCC跟法扶律師,在這裡把相關資訊跟大家分享
如有缺漏錯誤歡迎不吝指正:
一、NCC不受理記者抄文的檢舉
NCC只負責新聞內容的真實性,如果不是假新聞他們就不受理檢舉
他們也搞不清楚記者現在是誰在管的,
(NCC總機說很可能是新聞局,但台北市沒有新聞局,行政院新聞局也消失了...囧)
他們說目前沒辦法預防記者抄文,只能消極應對,NCC給我的建議是:
1. 直接聯絡聯合新聞網要求刪除新聞
2. 如新聞內容涉嫌毀謗可提告
其他那些轉錄聯合新聞網而散播各地的那些文就沒辦法管了,
除非我要鍥而不捨地一個一個去通知別人下架,
這跟我上一篇文的結論一模一樣,所以找NCC行不通
P.S. NCC辦公室電話:0800-177177
二、原文沒有註明不可轉載,記者擅自寫成新聞僅是觀感不佳,並未違法
法扶律師告訴我新聞自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他們有「合理使用」公開發表之著作的免責規定(著作權法第49、52、65條)
由於合理使用的定義很抽象,所以不良的新聞從業人員都能躲在這個天條底下抄新聞
對於我們這些發文的人,著作權法只保障我們的名字必須出現在新聞內容裡
(著作權法第64、96條)
唯一的預防方式是在發文時就跟所有人宣告我們的文章不允許被轉載
否則就是一律預設我們發的文都可以讓記者隨便拿去抄,
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他們引用前一定要告知當事人
未經允許跟告知就抄新聞只是缺德並不犯法
雖然說記者只能抄時事論述,而且不能拿去營利(著作權法第65條)
但像一些熱門的食記或文字創作也滿常被抄的,也有像VVizZ大被抄去用在營利節目裡的
這些無良記者抄文經常越線超過他們可以取材的範圍,侵害到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法扶律師說基本上告不贏,除了會損失不少的金錢跟時間,還會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
雖然說著作權法第96條規定新聞上沒有明示引用來源跟作者可以開罰5萬
但法官也不一定會判到滿,可能拿不到5萬,而且訴訟有很多有形跟無形的成本在裡面
真的耗進去官司裡很可能會損失超過5萬以上
原本只是想要記者給一個最低底線的尊重:發新聞前先徵詢作者同意
沒想到後來才發現法律完全沒留給我們這部分的保障,這實在滿令人沮喪的
所以一切都只能靠記者的良知自律了
發這篇文之前其實滿猶豫的,因為滿多記者常駐在板上海巡,很可能會像之前一樣被噓爆
記者會更加肆無忌憚地濫用著作權法抄文,助長他們盜用別人心血發新聞又不告知的歪風
但我非常能體會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被抄文真的是滿令人苦惱的事情,
我也相信有很多人跟我一樣想知道自己遇到這種事除了坐以待斃還能夠怎麼辦,
所以還是把我這幾天經歷的見聞寫在這篇文,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
*附錄-法律條文:
【A. 保障新聞自由的法條】:
著作權法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
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
情形,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
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B. 保護鄉民(著作人)的法條】: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
者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著作權法第96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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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YGjVlcm (WomenTalk)相關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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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感謝G大如此義憤填膺地教訓我活在自己的世界,G大的話有如當頭棒喝
我原以為這三天已經付出夠多的心力在尋找自力救濟的解法:
花時間查詢聯合新聞網、NCC、法扶的聯絡辦法、
傳訊息、寫信給聯合新聞網、直接打電話給聯合新聞網客服、NCC、法扶
歷經多次電話忙線打不通、轉來轉去斷掉,或通話超過10分鐘被系統掛斷...
我感覺自己投入太多時間金錢在這裡面,但在各位看來我的努力恐怕還是遠遠不足
各位大大若有其他具體可行的救濟方式歡迎告訴我,或許能協助我少走些冤枉路
也能造福未來有相同困擾的鄉民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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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7.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48742652.A.B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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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發的文在未被知會的情況下被盜用的心情都發在上一篇文裡了
(#1YGjVlcm (WomenTalk)[心情] 無法阻止記者抄錄轉載)
我的文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改成我不知道的模樣被散布到不知道哪邊去
內容還穿插記者主觀偏頗的意見,
等於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利用去為記者帶風向吸引流量賺錢
或許有些人像J大一樣樂於為他人作嫁,但我不是,我相信大部分的人也不是
※ 編輯: qawsed999 (1.160.7.84 臺灣), 04/01/2022 00: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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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覆
對於我先前回應的語氣不佳,在此向您道歉,我並沒有想要攻擊您的意思
我認為能夠開放自己的文章無限制地被使用其實是很無私的行為
但我自己辦不到的理由有三:
1. 無償替記者工作,廣告贊助、流量、薪水都是他們在拿
2. 記者刻意在報導上不具名規避責任,文章被盜用的作者姓名卻被寫在新聞上
等於變相替記者做的壞事背黑鍋
3. 記者毫無知會就竊盜文章,等到作者本人發現的時候
文章已經被改寫、轉錄到無法預期的地步
因為沒有心理預期,所以發現這一切的時候,心情是很震驚跟錯愕的
基於這些理由,我無法接受自己的文章被無斷轉載
但也有很多人不是這樣想,願意慷慨奉送自己的創作作為新聞報導的取材來源
記者應該要為此感到幸運,並且感謝這些大方的朋友
而不是預設所有人都有義務為他們做這些奉獻犧牲,
這種理所當然的態度是最讓人難以忍受的
所以我與您只是想法上的不一致,
很抱歉因為溝通上的疏失讓您覺得我是站在您的對立面
感謝您願意同理我的感受及提供實用的意見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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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被截斷了,幫復:
https://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150021003900-0801219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設在世新大學裡
官網可能有一陣子沒維護,上面的分機號碼是錯的
正確的電話是:02-22368225 分機:82029
今天打過去無人回應,因為4/1~4/5世新放假
看看下禮拜打過去是什麼狀況再上來回報
感謝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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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man的影片並非新聞報導不在這篇文的討論範圍裡
建議J大可以把上面的條文再看仔細一點
※ 編輯: qawsed999 (140.112.114.228 臺灣), 04/01/2022 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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