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看板WomenTalk作者 (常山七次郎)時間3年前 (2021/04/05 12:3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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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檢方目前掌握的事實 事故的發生是肇因於李嫌的停車疏失 這跟他是否是為了偷施工 或是其他原因沒有關係 不論他是基於甚麼原因到工地 都不會影響到過失致死的責任 而目前能夠掌握的證據部分 人證 李嫌自承車是他停的 物證 按車身編號也證明車所屬於他有所的工程行 就差不多足以定罪了 至於說共犯的部分也很難成立 因為停車只要一個人就能做了 更何況共犯之前還要有所謂的"犯意聯絡" 通常以故意犯居多 如果把當天一同在場的其他工人也納入共犯嫌疑 顯然有些擴張 簡單說 目前將李嫌定罪的證據資料都有了 所以從保全證據的角度去羈押被告 理由比較薄弱 而且羈押可以抵刑期 現在押他 將來他也是提早出獄 ※ 引述《x111222333 (試驗者)》之銘言: : 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根據新聞挖出來的老底 : https://i.imgur.com/xzGfDXI.jpg
: 這個主嫌根本前科累累! : 還有偽造文書的紀錄 : 法官是憑什麼認為他不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 而且根據最新的現場照片,被發現他還有一堆施工人員當時都在事故現場 : 根本不是像一開始宣稱的,是他自己一個人假日跑去巡視 : 搞不好根本在偷施工 : 這代表他從頭到尾就不老實 : 結果法官把他放出來交保,不是根本放他出來把證據湮滅掉? : 所以是我對羈押的法條認知錯誤? : 還是法官的腦袋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0.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17597145.A.624.html

04/05 13:58, 3年前 , 1F
04/05 13:58, 1F

04/05 22:09, 3年前 , 2F
簡單說, 過失沒有共犯
04/05 22:0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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