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強暴的時候該怎麼辦?已回收
※ 引述《varda0821 (boy)》之銘言:
: 人們不會討論搶劫其實是被害人喜歡被搶,亂告,其實根本是自願的。
: 性交會,只要不是「強制-致人無法反抗(雖然修法了)」就一定是自願。
: 我一直在想,究竟是要以「我要受傷」的念頭激烈反抗,賭一把生命安危?
: 還是像曾經被機車搶劫一樣,手就放開了。
: 我沒有受傷、沒有掙扎。幸好也沒有警察問我是不是自願的。
你的核心重點就錯了.
人們不是不討論搶劫的真實性,而是當事實太過明確時根本懶的討論.
現實面來說"搶劫",也是有誣告的. 甚至偷竊也有.
有許多警示文會告訴你,如果你突然發現背包裡多了個皮包,
最好不要去觸碰他,以免留下你的指紋.且記得要報警.
在大陸甚至流行一種故意把皮包放在顯眼處,
等路人去"侵占", 事後再勒索要脅對方.
這情形下你說"被侵占" 或是"被偷竊" 算不算是自願的?
當然這比較複雜,因為以上兩者都是犯罪, 但是"性交"不是.
不管是性犯罪,還是其他偷拐搶騙, 對於犯罪事實的確定都是很重要的.
然而因為性交本身不是違法的事,性侵才是.
那不像你所謂的機車搶劫, 就算你想被搶,搶劫還是犯罪.
要如何判斷是合意性交還是性侵自然就會牽涉到意願的問題.
但是意願很難證明.
不然今天換個命題,合意性交事後對方後悔怎麼辦? 遇到仙人跳怎麼辦?
你所謂的 yes means yes 立馬被打臉.
yes or no 是一種自我表述.
而公平仲裁的目的是不聽片面之詞,並且確保到底事實上是yes 還是 no ?
那你說"意願"該不該被討論,被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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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覺得與其去戰當前意願認定的模式,(這點你也沒提出更好更客觀的方法)
不如倡導大家注意並且了解當前運作的方式, 然後保護好自己.
好比兩個人一起去開房間,中間發生了性行為, 事後一起吃飯還傳LINE說晚安.
判例告訴你這樣難以構成性侵.
那假使不幸遇到了強暴, 至少要知道事後不要去吃飯打卡說晚安,
應該要保留DNA趕緊去報警.
而不是做了一堆判例上或是常人認知不構成性侵的事之後,
質問為什麼不懂only yes means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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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4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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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kytowerlll (61.228.144.234), 04/25/2017 1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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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侵的成案條件寬鬆到只要女生提告表示當時有說不,就判男性有罪.
或是普遍性的社會觀點難以有共識認為什麼情形下應屬合意性交.
(例如,兩個人一起去開房間,事後還有說有笑仍不被常理判斷是合意性交)
那麼對於"事前同意證明"的需求肯定會非常強烈.
不過我覺得大部分的人都不喜歡留下性交的痕跡,
一個事前同意證明,代表的是一次的性交證明.
有多少人能接受?
而且如果你漏掉一次忘記取得事前同意證明就可能被告,那多恐怖?
所以透過社會常理,邏輯等等. 來檢視意願的真實性, 我覺得是少不了的.
※ 編輯: skytowerlll (61.228.144.234), 04/25/2017 16: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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