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肯亞台人被擄事件十分嚴重已回收
※ 引述《skyhigh8988 (將臣)》之銘言:
: http://www.storm.mg/article/101312
: 電信罪方面
: 在肯亞法院
: 已經被判無罪了
: 已經被判無罪了
: 已經被判無罪了
: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 現在要遣返的是詐欺罪
: 然後中國是他們的司法管轄權
: 所以要帶回中國處理
: 被逮捕的一些泰國人都已經回到泰國
: 反而是台灣人還有人被遣送到中國
: 完全無視於台灣政府
: 擺明就是針對妳台灣
這個問題要從法律 道德與實務三個層面來看
先講法,現在肯亞方面的官方說法是他們將嫌疑犯遣送回原本的出發地,
如果肯亞是根據這樣的原則的話,那首先就要先看一下這些台籍嫌疑犯當時的出發地,
就可以確定到底肯亞官方是自打嘴巴還是有其憑據
從肯亞的官方角度來看,該國跟中國是有正式邦交關係的,換言之,
肯亞是承認中國官方的,當然也包含中國憲法所定義的領土
那麼,肯亞官方將持有ROC護照的人,自動視為PRC的國民,就不是甚麼太意外的事情
再來就是你要看一下中國是依據甚麼來宣稱他們對於這些台籍嫌疑犯的管轄權
八卦版有一篇WUWEGO板友回文,引述"全面真軍"的文章,探討中國與台灣與國際的管轄權,
建議先看一下
http://bdp-taiwan.blogspot.tw/2016/04/blog-post_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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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管轄與中國、台灣之管轄權
首先必須說明清楚,不考慮個別案件,台灣人在海外犯罪時,確實有可能被遣送給中國
(也可能遣送美國、日本或任何一個國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各國的管轄權間,
本來就有重疊的可能(管轄競合)。例如本次事件中肯亞是行為地,在該國領域內確實
有審判的權利。至於中國方面是依被害人所在地,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這一點我們會
在下面說明。至於台灣方面,也可能主張國籍管轄原則來處理本案。因此,本次事件中
,確實有遣送中國的可能性,問題在於這個遣送行為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審判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在這次事件中,除非認知台灣人也是中國公民,不然並不會以
本條作為依據(當然,中國方面應該認為台灣人是叛亂地區的中國人,所以可以使用這
個條文)。
就算不是用上面的條文,另一個條文仍可能是中國方面可以主張的管轄依據:「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以這次的電信詐騙來說,依據中國司法機關於2011年
的解釋:「以電信詐騙方式涉嫌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電信詐騙涉案金額達3萬元人民幣及以
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電信詐欺因為法定刑在3年以上,中國方面應該是引
用上開條文作為依據,認為電信詐騙事件的被害人包含中國人,主張對於在肯亞的犯罪
嫌疑人,也有審判的權利。
至於台灣的部分,依目前在台灣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電話詐欺屬於刑法之加重詐欺罪
,刑度僅有1年以上7年以下,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
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第5條與第6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詐欺並不是刑法第5條與第6條的
內容,再考慮刑度,台灣對於這個事件"可能是沒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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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事件甚至中方完全無視法務部
: 這件事情除了凸顯出過去國民黨馬英九政府
: 用謊言堆砌出來的兩岸和平以外
: 還有各種堅持的可笑矛盾
: 所謂的兩岸司法互助有流程與規則
: 如果中國要偵訊台灣人
: 也要按照流程 但沒有
: 就是強擄你台灣人
再次強調,中國未必是採用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來主張他們對這些台籍嫌疑犯的審判權
其次從道德觀層面來看,我個人的看法是除非台灣有明確的法規與配套措施,
確保這些嫌疑犯在被遣送回台後,能隨時配合法院的傳喚到案,
否則如果台灣對這些嫌疑犯無法可管,甚至只能任由這些人趴趴走的話,
我個人不會支持把這些人遣返回台
不好意思,我不會因為這些人跟我一樣拿台灣護照,就忘記他們涉入的罪嫌
這兩天有看八卦版的板友,應該也有看到有人重po,呂前副總統在2011年,
針對當時菲律賓把台籍嫌疑犯遣送回中國受審的評論: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1-02-09/11906
"呂秀蓮以維基揭密網站創辦人亞桑傑遭指控性侵案為例表示,亞桑傑為澳大利亞國籍,
被指控在瑞典性侵兩名女性,在英國遭到逮捕,但澳大利亞政府並未介入,也未因此認
為主權受損。
她說,台籍嫌犯遣送中國爭議,犯罪行為地在菲律賓,被害人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中國主張被害人的國籍管轄權,要求引渡嫌犯至中國受審在國際法上是合理的,與主
權無關;進一步檢視中華民國刑法也發現,即使引渡14人回台,也不適用刑法就「領域
外」特定犯罪的相關規定,只能放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在國家領域外犯下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適用刑法;而
普通詐欺罪的刑罰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呂秀蓮才有「直接送回台灣,只能
放人」一說。"
另外在同年二月的中時報導裡面也有,可以google "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那篇
"菲律賓遣送十四名台灣詐欺犯至中國大陸,引發朝野譁然,但前副總統呂秀蓮昨天指出
,整起案件是「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行為」,而且如果要是真的遣送回台,台灣恐怕也
是無法可罰,最後還是只能釋放;她呼籲各界理性思考,不應意識形態化。"
最後從實務觀點來看,
先不扯肯亞 中國此舉可能並未違反國際法,就算真的違法了,試問誰去制裁中國跟肯亞?
更別以為今天的問題是把ROC換成ROT就能解決的
去年底一篇肯亞不承認ROC,入境國籍寫Taiwan的新聞,
當時還提振了一堆台獨鄉民的士氣,結果今年咧?
事實上這兩天也有媒體報導了,肯亞日前急需紓困,向中國借貸六億美元,
而且中國目前是肯亞的第一大雙邊貸款債權國,簡單講就是肯亞政府的最大債主
那麼,就算真的有違法,你覺得肯亞方面會挺誰?
如果要為此事件下結論的話,
我個人的見解是台灣官方不要奢求在短時間內從中國手上把人要回來了
尤其現在正是中國要給蔡英文難看的時候,只怕中國還會故意重判.....
比較可行的解決方式應該是想辦法讓這些台籍嫌疑犯可以跟他們的家人,
以及台灣官方保持聯繫,
並且盡力爭取讓他們接受真正公開 公正的審判
這是考量現實條件下,目前政府比較有可能做的補救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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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0597716.A.8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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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看過了,羅瑩雪的回覆只能說是馬政府的豬隊友,應該說,連掰故事都不先演練一下,
被電爆並不意外
黃國昌的邏輯非常清楚,能力也很強,能在短短一天內嗑完肯亞的法案,
但他的缺點是過度著重在法條上,而忽略外交或法務上,
在操作時候可能會遇到的實質難處
(例如這個case,肯亞就是不甩你台灣的主權,直接把你ROC護照視同PRC,
試問法務部 外交部 陸委會,還是黃國昌本人,能做甚麼?
直接率三軍壓迫肯亞國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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