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們所認識的紀俊麟

看板Whales作者時間16年前 (2007/08/26 01:0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25 (看更多)
被告尚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論僅有犯罪嫌疑之人,要求偵查不公開,乃是理所當然,因為 ,他(她)有沒有犯罪,還是未定之數,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破案或落網的消 息,經媒體而公告周知,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 不過,在某些情形,公開部份偵查事項,有助於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 害繼續擴大,且該公開甚有必要,一昧抱守偵查不公開反而不對。這些情況約略有:現行 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 案者;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依據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白,案情明確,且無串供串 證之虞者;偵辦的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 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對於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潛逃或不詳 ,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 轉載自http://www.tahr.org.tw/site/article/2001.03.08.htm 作者為林俊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61.11
文章代碼(AID): #16q655-2 (Whale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6q655-2 (Wh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