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們所認識的紀俊麟
被告尚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論僅有犯罪嫌疑之人,要求偵查不公開,乃是理所當然,因為
,他(她)有沒有犯罪,還是未定之數,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破案或落網的消
息,經媒體而公告周知,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
不過,在某些情形,公開部份偵查事項,有助於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
害繼續擴大,且該公開甚有必要,一昧抱守偵查不公開反而不對。這些情況約略有:現行
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
案者;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依據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白,案情明確,且無串供串
證之虞者;偵辦的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
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對於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潛逃或不詳
,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
轉載自http://www.tahr.org.tw/site/article/2001.03.08.htm 作者為林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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