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比利馬幼兒園
: 最近搭車經過和興路會看到這個看板
: 這間幼兒園究竟是發生什麼事情了?
:
哎喲我的媽呀,謝謝版友推文,
我查詢到的第一個案件是木柵路上的比利馬(糗),
根據新聞所述,是同一業者,
但不是和興路爭議的發生地點。
木柵路和和興路登記人員都是楊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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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ihyinghu : 就我知道和興路比利馬那棟只有10戶沒有管委會啊。 05/03 19:02
→ chihyinghu : 照片建物跟文中判決書裡的不符吧。 05/03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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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彼此積怨很久了啦。
我查了司法院,簡易案件,發現有兩件案子。
我先講結論:鄰居真的好重要哈哈,他們彼此大概都認為對方很討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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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字號: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店小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https://bit.ly/2IW8e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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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件是安親班告管委會。
理由有幾個
1.安親班在一二樓,當初設立安親班的時候,管委會要求學生和老師都不能使用電梯,
但住戶用相機拍到師生使用之後口出惡言,造成師生害怕。
2.管委會通過調降管理費,但不包含安親班。
3.門口階梯有人抽菸,希望管委會增設巡邏點,管委會不理。
4.管委會不修剪安親班門口樹木。
5.管委會消毒故意跳過安親班門口。
判決結果是
管理費應該整體調降不然不公平、
住戶坦言有凶惡口吻,所以判賠一個學生註冊費。
其他3.4.5難舉證,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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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裁判字號: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店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店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楊宗翰(安親班負責人)
https://bit.ly/2J8dj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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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
安親班負責人認為教育局科長和股長非法進入,所以報警。
然後因為教育局人員是在執行公務,
所以楊先生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罪嫌(就是妨礙公務啦)。
判決結果:
安親班負責人確實沒有同意教育局人員入內,
教育局人員雖經警衛童意,但未依規定換證,
楊先生「應認為乃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核與「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之構成要件不符,
所以本案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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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壓力很大,做點別的事來分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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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張貼外牆一定要管委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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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得,目前看來李的角色是自我定位在[為民喉舌],
去年選舉我有拿到傳單,李慶元以揭發本案為政績,
但我看完全部,確實沒有提到護航的議員到底是誰?
連對方黨派也沒提~
還有華興里的現任里長一起具名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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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不同跟您分享一下。
他們之前有甚麼紛爭從判決書看不出來。
JOB的文章看來老闆給薪資方面大有問題(應該也違法,只是事主沒告)。
但管委會擅自調降全部住戶管理費卻跳過安親班,是違法啊。
而住戶對小孩拍照我覺得也很不可以,
倘若違反當初協議,拍了照你可以找安親班,
看要理論,還是要告安親班,找幼童我覺得真的是不行。
後面的3.4.5事情看來是安親班找事情講。
而第二案子,法官認為安親班本來就有權力拒絕。
這跟我之前看過好市多員工任意打開顧客包包有些微相似之處,
是人權問題。
倘若社區公約確實載明需要換證(天啊我都沒看過社區公約),
那教育局人員沒換證進入,就是疏失。
不過安親班算是[社區私人住宅空間]嗎?
而且教育局算是所屬主管單位(吧),沒有監督查核的權責嗎?
這個我就不懂了@@
※ 編輯: elims (118.160.80.41), 05/02/2019 17: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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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哈哈,我真的看錯ㄟ!
謝謝版友火眼金睛(明明就我瞎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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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興路登記面積是90.99平方公尺,室內66.52,只能收19名學生。
(約20坪)
而且根據[ 2019 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
裡面是註記[無交通車],這可能是住戶說[私家車接送]指控的由來。
※ 編輯: elims (118.160.80.41), 05/03/2019 1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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