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晚明銃砲三分說
※ 引述《KoujikiOuji (古事記王子)》之銘言:
: 之前已論及晚明銃砲可分為單兵火器與兩人以上操作的火炮,而火炮又有輕重大
: 其次則三眼銃與鳥嘴銃。…」
這兩段都提到了同樣的內容,體勢重大和體骨亦重這兩段的內容充其量也不過就是野
戰砲和要塞砲的分類,而僅以"一人可挽而走",就輕意論斷第二節是再說輕砲,未免
太過武斷失之輕率,還事要再提醒你文章要看前後文
一人可挽而走,這句事在呼應前句,今用堅木作母銃,這句話,也就是他改良了佛朗
機砲改造木砲,如此而以,何來輕重之說?
這個論點令在下不禁想到日本十式戰車對岸的評論了,十式戰車全配也不過48頓,比
對岸99式還輕,所以十式戰車不是主戰車,因為99式比較重可以和十式戰車匹敵,這
類可笑的言論
是不是戰車要看其重量?反之如果今日台灣研發出一款全新的材料,M105自走砲輕到
一個人就可以抬著走,不知你會不會說105自走砲只是門輕砲?
而木砲使用在東南亞相當常見,南懷仁就曾奉康熙命督造過木砲,可發三斤砲彈,西
元1915年日本也曾經為了鎮壓原住民造過木砲,而在對岸還有用木砲轟垮城牆的戰例
,1934年5月9日抗聯就造了木砲,可發射砲彈15公斤(原文三四十斤),轟垮了城牆一
角,另外在西南戰爭中也被廣泛使用過
: 以上三段落如何將銃砲分類,已甚明顯,如第二段係列舉輕砲,且以為佛狼機仍
: 嫌笨重。《火攻問答》亦全文照錄於何汝賓《兵錄》、吳惟順《兵鏡》等兵書,則此
: 等分法在兵家之間為常識,亦不在話下。惟明末紅夷砲傳來,此等分級中大將軍砲的
: 地位略顯變動:
: 「…如紅夷西洋等大器,一斃千命,利埋伏亦利守城,可以殲其大眾。如鳥銃、
: 手銃等小器,百發百中,利馳擊亦利雕打,可以取其酋長;如神威、狼機、百子、大
: 將軍等中器,利列陣,迭出迭入,可以挫其前鋒;…」(程子頤《武備要略》卷一〈火
: 器〉)
: 則此時大將軍也只能算中器。不過程子頤在該書中所謂的大將軍僅重二百五十至
: 五百斤,實際也比其他作者千餘斤的大將軍要輕,則其分類的界限變動亦不甚大。
這裡也解讀錯誤阿,武備要略把紅夷大砲分成三種一二三號,最小的是英制六磅砲
所以他用紅夷西洋等,這種寫作方式如同談論二戰納粹的朵拉一般,把鐵道砲特化
出來,按照這個邏輯,你該不會把mrs18當輕型火砲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83.24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arfare/M.1414522846.A.E6F.html
→
10/29 03:18, , 1F
10/29 03:18, 1F
→
10/29 03:20, , 2F
10/29 03:20, 2F
→
10/29 03:21, , 3F
10/29 03:21, 3F
→
10/29 03:22, , 4F
10/29 03:22, 4F
→
10/29 03:22, , 5F
10/29 03:22, 5F
→
10/29 03:23, , 6F
10/29 03:23, 6F
火力大小?這就證明你沒看我前面找的東西了,虎蹲砲可以發射四斤到五斤的砲彈
比一號佛朗機能發射的還大上五倍,一號只能射一斤
而佛朗機因為用子母銃的關係,他可以在極短時間內發射大量的砲彈,火力是紅夷大
砲的數倍之多,鄭成功用千斤佛朗機打到荷蘭人投降,自己查一下12磅砲發射要多久
時間
按照火力分,紅夷大砲和佛朗機都算上重砲了,他會拿這個出來講主要原因世這位網
友並不用火力分,而是採用重量分,只要比較重就是重砲
→
10/29 05:05, , 7F
10/29 05:05, 7F
→
10/29 05:05, , 8F
10/29 05:05, 8F
這段你拿去回給他吧
→
10/29 08:52, , 9F
10/29 08:52, 9F
→
10/29 08:54, , 10F
10/29 08:54, 10F
你會這樣想的原因是他只拿其中一小段來解,也就是其中一句話而以,完全忽略掉
其他眾多文現和科學證據,甚至出土文物,對岸可是有找到超過明朝文獻記載的虎
蹲砲喔
→
10/29 10:06, , 11F
10/29 10:06, 11F
沒有斷章,相反的把技術改進視作輕砲這種斷張才叫作恐怖
※ 編輯: mshuang (1.169.172.228), 10/29/2014 16:57:21
→
10/29 17:00, , 12F
10/29 17:00, 12F
戚繼光當時弄了一千多座敵台,八千多門佛朗機炮,紅夷大炮僅三十門
然後你說這三十門足以單挑八千多門?
→
10/29 18:24, , 13F
10/29 18:24, 13F
→
10/29 18:25, , 14F
10/29 18:25, 14F
→
10/29 18:25, , 15F
10/29 18:25, 15F
→
10/29 18:26, , 16F
10/29 18:26, 16F
→
10/29 18:26, , 17F
10/29 18:26, 17F
跳來跳去的人是他,不要亂栽從四百門火砲跳到兩百門,然後還硬撐兩百門火砲扣掉一半
還不足以影響戰力?拜託一下該講的文現和相關我前面全部都舉了,不是有標顏色就比較
厲害
→
10/30 12:32, , 18F
10/30 12:32, 18F
→
10/30 12:33, , 19F
10/30 12:33, 19F
我已經舉了,只是多數人都是半途插入,不看前文的
明朝沒有明確的火炮分類,他只有槍械和炮兩種分類而以,不分輕重炮不以火力區分
前面舉例只是讓多數人比較簡單看懂原文到底在說甚麼而以,也就是我在回答他完全
用錯史料來解釋不同的東西
※ 編輯: mshuang (1.169.172.228), 10/31/2014 03:14:35
→
10/31 11:21, , 20F
10/31 11:21, 20F
→
10/31 11:21, , 21F
10/31 11:21, 21F
→
10/31 11:22, , 22F
10/31 11:22, 22F
→
10/31 11:25, , 23F
10/31 11:25, 23F
→
10/31 11:26, , 24F
10/31 11:26, 24F
這沒辦法,以後面另一為網友所寫的東西就沒辦法用,佛朗機炮其實是跳幫炮
簡單的說是一種在肉搏時為了消滅敵方步兵所使用的火炮,但是用在明朝,明
朝就把這種火炮改成實心彈,變成一種快速炮可以攻城,而非他原始設計的目
的,所以那位網友舉外國文獻說那是一種反步兵炮其實並不正確
如果再以現代眼光來看這些炮都很渣,但是對於明朝而言這些都是重要火炮,
講白了就是大器大型火器,他並沒有在下去作類似現代更詳細的分類
→
10/31 12:20, , 25F
10/31 12:20, 25F
→
10/31 12:20, , 26F
10/31 12:20, 26F
→
10/31 12:21, , 27F
10/31 12:21, 27F
→
10/31 12:22, , 28F
10/31 12:22, 28F
很抱歉該舉的我都有舉,以前面毛文龍反正的內容來說
首先我舉了明會典,選補生員的內容,要求非本支親屬極刑者
接著我又舉了大明律,五刑,十惡,八議
根據大明律和明會典的內容,在被刑求致死不算極刑,相反的大明律還會以鬥毆罪
對相關人等判刑,因此前面舉了東林黨人被刑死為甚麼沒有開除生員,這邊就寫得
很清楚了
其次唯一有關係的那位,是祖父打死族人,大明律也說明了,在打架時不慎打死族
人,判絞準贖,意思是准許用金錢贖罪,這在五刑裡面還有價目表,制於說一些其
他貪汙受賄的,我只能說死的人是毛文龍,屬大案不是市井小民,沒人敢這樣作
所以該講得我都講了,只是要不要去看而以,不是有全文貼上來又加個顏色就比較
有道理好嗎
※ 編輯: mshuang (1.169.172.228), 10/31/2014 13:41:24
→
10/31 14:14, , 29F
10/31 14:14, 29F
→
10/31 14:15, , 30F
10/31 14:15, 30F
→
10/31 14:15, , 31F
10/31 14:15, 31F
→
10/31 14:16, , 32F
10/31 14:16, 32F
→
10/31 14:18, , 33F
10/31 14:18, 33F
→
10/31 14:19, , 34F
10/31 14:19, 34F
他開頭第一句話講的就是,我舉的史料在哪邊?其次才是所謂完整論述
事實上我已經完整論述完我要說的內容,只是這邊跳著看的人很多,自
然某個人拿出一篇長篇大論再來個似是而非的論點大家自然叫好
反過來我也問各位,你門認同那位網友所舉的內容時,可有發現其中很
明顯的錯誤呢?
隨便舉好了,前篇體勢重大上色,但是後面體骨亦重他就故意不上色了
改在下一句的一人可舉那部份上色,粗略一看就是條理有序論述明確
如果他在體骨亦重也上色,有人還會說他條理明確嗎?
最後大家的質疑?到底質疑了甚麼?明代火炮如何分類?我說很清楚了
明代不把火炮做分類,其實很多內容在各位網友特別發文反駁以前,我
就以經論述完畢了
※ 編輯: mshuang (1.169.172.228), 10/31/2014 21:00:39
→
10/31 21:17, , 35F
10/31 21:17, 35F
→
10/31 21:20, , 36F
10/31 21:20, 36F
→
10/31 21:21, , 37F
10/31 21:21, 37F
唉,明朝有很多利用木炮的紀錄嗎?沒有,所以我也講了,那邊式說他改進工藝
把佛朗機改用木炮,並不能以此做分類懂嗎?我原文都有寫阿,還特地拿日本戰
車來比喻,難道改進工藝就不是重戰車了嗎?誰敢說十式是輕戰的?
而他那篇文章發文的目的是甚麼?論証那些都是輕型火炮不會影響戰局,因此袁
崇煥扣多少火砲都不能作為侯部逃跑的證據,所以他這樣舉的意思拿到今天來說
就是因為日本十式戰車改進工藝,屬於輕型戰車,因此就算一台也沒有也不能當
作影響戰局的證據
這樣理解了嗎?
→
10/31 21:22, , 38F
10/31 21:22, 38F
→
10/31 21:25, , 39F
10/31 21:25, 39F
→
10/31 21:26, , 40F
10/31 21:26, 40F
→
10/31 21:27, , 41F
10/31 21:27, 41F
你又步說你問了甚麼我怎麼沮哪篇文章呢?
→
10/31 21:51, , 42F
10/31 21:51, 42F
→
10/31 21:52, , 43F
10/31 21:52, 43F
讀錯的式你,我早就全回了
※ 編輯: mshuang (1.169.181.29), 11/01/2014 22:03:04
→
11/02 11:15, , 44F
11/02 11:15, 44F
→
11/02 11:15, , 45F
11/02 11:15, 45F
你一直說我問題沒解答,但是你又不說哪個問題沒解答,我怎麼會知道呢?
※ 編輯: mshuang (1.169.181.29), 11/02/2014 11:56:35
→
11/02 12:32, , 46F
11/02 12:32, 46F
→
11/02 12:34, , 47F
11/02 12:34, 47F
→
11/02 12:35, , 48F
11/02 12:35, 48F
→
11/02 12:42, , 49F
11/02 12:42, 49F
→
11/02 12:43, , 50F
11/02 12:43, 50F
沒辦法,他現在的作法就是把各片段放大而以,忽略整體內容,所以
如果你仔細看他全部的文張,你會發現根本不知道他在說啥
※ 編輯: mshuang (1.169.181.29), 11/03/2014 23:37:3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