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戰爭時可否抱怨長官指黑路 (?) ......
前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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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必須再次釐清一下這個概念。
以刑法阻卻違法事由中的:"公務員依據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為例
在命令違法的時候(包括形式與實質),在邏輯上本身就不能作為合法基礎,但是
若使公務體系的下對上級命令皆進行實質審查合法性審查,則上命下從的體系無法維持。
這樣的矛盾由來已久,其他國家也早有處理經驗。怎麼解決?一方面不能讓公務員對自己
必須服從的命令負責,另一方面又不能讓極端案例破壞法律秩序,那處理的方式就是加入
審查程度的考量。
所以在現在的運作下,原則上下對上的命令只有形式審查(是否符合程序),只有在極端的
例子,實質重大的違法狀況才有實質審查的權限。而這個原則與例外的區分時機,則看不
同的公務員性質而定。軍隊這種更強調上命下從的體系裡,自然法院會採取寬鬆的方式審
查。沒有人要求軍人必須具有豐富的法學素養。比如說軍人接受上級命令穿越稻田,破壞
人民的財產,即使事後法院認為上級的命令違法,通常底下的軍人也不會有事。就像即使
法院事後認定強制拆除的行政處分違法,執行的人員也不會因此犯罪。
但是仍然必須避免極端的狀況,例如強制驅離拒絕拆遷戶時時,上級下令用棍棒打到裡面
的人出來。或是在軍隊中,長官下令虐殺戰俘、種族屠殺、甚至講的嚴重一點,
上級長官要求下屬推翻中央政府,這種時候命令本身的違法性非常明顯,可以說明顯到
所有人都知道這種事情不能做,那麼遵守這種命令而從事行為是無法阻卻違法的。
當然還是必須強調,越是強調上命下從的體系,對於下級違法性的判斷會越寬鬆。
另外,在對於軍人個人沒有選擇的狀況下,當然也有可能透過無期待可能性/義務衝突等
阻卻罪責事由進行個別調整,認定個別的軍人沒有罪責,但是這也是更為例外的情形了。
所以最後想再請教NVK君,你所說的"未必有法理能力抗命"指的是哪一種呢?
1.軍人不知道某種事情違法(包括懷疑但是不確信)
2.軍人知道某種事情違法但是害怕抗命所以還是做了
3.其他狀況
在1.的狀況,不知道法律是不能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的,這對一般人而言也是一樣,
(就是做的事情不會因為不知道法律而不違法),尤其是命令明顯違法的狀況下。
不過可以考量其他情況,減輕或是免除個人的承擔的責任(違法但是處罰較輕或是不處罰)
在2.的狀況跟上面沒什麼不同,基本上還是違法行為,只是要不要處罰、處罰輕重的問題
其他狀況的話就還有待您補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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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proletariat君原文寫的德國法律部分,
「對長官違反人性尊嚴及非為達成勤務目的新頒發之命令,不予遵守者,不屬於不服從
命令之行為」以及「命令若構成犯罪之要件時,不得予以遵從。
若下屬仍遵從該命令,在明知其命令乃犯罪,或該犯罪情況對下屬而言已極為明顯時,
下屬即必須擔負刑責」
其實規範本身就帶有上述不同審查標準的意思了,例如"違反人性尊嚴"
"明知命令乃犯罪或是犯罪情況即為明顯",這種情況下屬才能以命令實質不合法不接受
命令。
不過當然這裡的犯罪等等,是以個案中碰到的環境判斷的。軍人交戰中遵循交戰規則跟
國際法,射殺敵人之類的行為當然不算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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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奇麗雅要看是誰,狀況會不大一樣─有些部分根本不是上對下的命令,或是形式上
就不合法,這不需要考慮實質上合不合法。實質合法性的部分,應該也是都不會通過的。
不過對政變成員而言應該也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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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對柏林圍牆的案子印象也很深刻,
當時大一的我是怎麼也不能接受這為什麼要處罰。(現在我也還是有些不確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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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倒不知道是誰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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