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戰爭時可否抱怨長官指黑路 (?) ......
看板Warfare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時間11年前 (2013/07/03 19:57)推噓15(15推 0噓 4→)留言19則, 16人參與討論串11/29 (看更多)
※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銘言:
所以,不是有投票數人頭就表示是民主。
2005年美國海軍海豹部隊,曾經有一次也是部隊成員投票要不要放走牧羊人,
結果卻是十分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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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西民主國家所說的的法治,跟東方中國所認為的法治,其實不相同。推文中所提到古
代中國官僚體系利用祖宗制度來對抗當時皇帝的例子,充其量只算是利用法令來統治國家
而已。推文所說的古代中國觀念下的的法治,以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裡的幾句話來講,不
過是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
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
手足?」
對照AIT在們家網頁寫的文章說的幾段話:
在人類歷史上很多時候,統治者和法律是同義詞──法律就是統治者的意志。擺脫這種專
制的第一步是法制(rule by law),其中包括統治者也受制於法律並應依法施政的觀念。
而民主體制則更向前推進一步,建立起法治(rule of law)。雖然沒有任何社會或政府體
制能夠完美無缺,但法治保護根本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並且提醒人們,他們並非只
能在專制和無法這兩種體制中做選擇。
法治意味著任何人,無論是總統還是普通公民,都不能高於法律。民主政府通過法律手段
施政,其自身也受法律約束。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願意遵守社會法律,因為他們是在服從自己制定的規則。只有在
人民制定自己必須遵守的法律時,司法才會最好地得到貫徹。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於2005年11月11日在美國律師協
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舉辦的國際法治研討會(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ymposium)上表示﹐他認為法治具備以下三大要素﹕
‧政府受法律制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承認"每個人都有內在的精神追求﹑人性尊嚴與人道信念"。
事實上,現代西方民主國家法學界對民主國家還有一項"法治國原則",而這個原則
是民主國家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
查查維基百科法治這個條目,就大略可知道法治這個觀念在中國跟西方不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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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5年美國海軍海豹部隊的紅翼行動來說,4個人小組在執行偵蒐特種任務的時候,
應該儘量避免遇到與目標不相干的人,但是很不幸的是這個小組遇到3個牧羊人,他
們陷入一個難題,殺了他們還是放了他們?
1.殺掉他們,不然他們有可能會去通風報信。
2.放了他們,不然殺了他們就會被判軍法。
據說他們4個人最後投票做決定,一人棄權,一人贊成殺死,一人反對殺死。最後一票
是關鍵決定,那個人說:“我可不想進監獄。”於是海豹們將牧羊人放了。最後,應
該是被放走的牧羊人通風報信,造成美軍任務失敗造成許多美軍喪生。
海豹這支小組的投票表決行為能稱得上民主嗎?我認為根本不能算是民主。因為,所謂的
政治,依Harold Lasswell的講法:": Politics is 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 "
那一次投票涉及到的,除了海豹4人小組之外,還包括3個牧羊人。而牧羊人對於自己的命
運,是生是死完全沒有決定的權力,這根本違反民主的基本精神。所以我之前說,保定38
軍黨委們為了要不要進京鎮壓反革命而投票的舉動,不能說是民主,只能說是多數決。許
多人將投票多數決的行為稱作民主,根本是很深的誤解。
海豹4人小組沒有權力對那3個牧羊人投票表決決定生死,因為依照美國法令,殺掉他們
那3個牧羊人是犯罪行為。因為是犯罪行為,所以毫無理由說因為是投票表決殺死他們,
所以是個民主的決定,因為是投票多數決所以殺掉牧羊人是個合法的行為。
所以保定38軍如果是在現代民主國家之中的話,依國家法令軍委會主席的手令必須有第
一副主席副署才是合法的命令,那麼沒有第一副主席副署的主席命令,就西方民主國家
而言,部隊根本沒有服從的義務,幾個部隊高級長官也無權自行以投票決定要不要遵守
這個不合法的命令。不過,畢竟38軍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所以對他們來說,黨委們決定
是沒什麼好奇怪,
軍隊對於作戰任務的擬定與分配是指揮官獨斷還是高參們投票多數決決定比較妥適,可
以說是見仁見智。但是將這種多數決稱作是民主,那誤會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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