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際法的人道主義在戰爭中的適用
※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我認為東京大空襲也是戰爭殘虐暴行的一種
是的。
: 這當然可以畫一條線說
: 東京大空襲=>合理
: ----------
: 南京大屠殺=>不合理
: 但請恕我個人不想接受這條線
這就是一直說你理解錯誤的地方。
不是說東京大空襲合理﹐而是說﹐東京大空襲的責任﹐不完全在美國一方。
所以我在你刪除文中有舉例說﹐如果當時日本政府宣布東京廣島跟羅馬巴黎一樣﹐
成為不設防城市﹐然後美軍還要去轟炸﹐那就是美國的責任。
或者﹐日本宣布投降之後﹐美國還去轟炸東京﹐那也是美國的責任。
但事實上是﹐日本政府當時綁架了日本國民參與戰爭﹐既不肯投降也不肯放民眾
不參與日本軍事活動或軍工生產﹐反而一直宣傳玉碎。
因此﹐如果要說東京大空襲的責任﹐那麼這種責任是日本也必須承擔的﹐
是日本和美國共同的責任。
對美國來說﹐轟炸時﹐當地仍在有組織地敵對美國﹐這跟南京大屠殺完全不同。
因此單方面指責美國﹐是不合理的。
當然作為作戰的雙方﹐日本不可能還沒被空襲就先投降輸一半﹐這是人之常情﹐
所以造成最終東京遭受戰火﹐才是真正的不可避免的戰爭之惡。
同樣在你刪除文推文中﹐我也舉例說﹐南京在12月13日失守之前﹐日軍也有轟炸南京﹐
南京也有很多地方變成廢墟﹐甚至我還再舉例說﹐台兒莊會戰、衡陽會戰、
常德會戰﹐也很多把城市打成廢墟﹐城市中也有不少平民死去﹐
但是我們不會指責說﹐有存在衡陽大屠殺、常德大屠殺。
因為這是作戰過程的不可避免。
但是如果是象南京大屠殺那樣則不同﹐其責任完全在日本﹐
因為南京大屠殺是發生在南京被佔領之後的長達六個禮拜時間內﹐
而你說的 日本是為了緝捕中國軍隊潰兵殘部、日本錯就錯在沒有高科技
直接摧毀南京﹐還要靠人力去緝捕潰兵 這點﹐我則強調﹐
這樣是在替日本解脫責任了。並且指出﹐南京大屠殺並不是日軍南京入城時、
或者南京攻防戰時所發生的﹐而是在日本已經完全控制南京之後﹐
象漢中門(12月15)、中山碼頭(12月16)、草鞋峽(12月18)的大規模處決﹐
其對象是已經被捕獲、雙手遭反綁、包括老幼婦孺的人。
這絕對不能說南京大屠殺是因為日本為了緝捕中國軍隊潰兵殘部所致。
所以我說﹐並不是一樣行為很暴虐(轟炸當然也很暴虐)﹐就認為結論必須一樣﹐
戰壕中兩軍肉搏﹐挖眼咬喉石頭砸﹐就行為來說還更暴虐﹐
但前提不同﹐其合理性和責任歸屬就截然不同。
而我們不能一概模糊起來﹐僅僅說都是暴虐很難厘清﹐所以不要追究比較好﹐
因為那樣會讓本來可避免的、非作戰必須的暴虐﹐得到錯誤的諒解。
而是要辨識清楚責任所在﹐辨識清楚什麼是不可避免﹐什麼是可以避免﹐
不但要辨識清楚別國的行為﹐也要辨識清楚自己的行為。
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這才是真正的對待歷史的態度﹐也才能消除仇恨。
譬如說﹐正因為我們知道南京大屠殺不好﹐所以才必須反對任何理由和借口﹐
在佔領一個城市之後﹐也來搞屠殺﹐而不能說什麼因為某軍潰軍散入民眾等等。
否則﹐如果一切都推給反正過了幾百年﹐都會被變成書本數字啦﹐都沒關系啦﹐
那麼不但無助於消除仇恨﹐事實上也是會變相鼓勵無責任屠殺。
你幾次引用說殺一人是犯罪﹐殺百萬人是數字﹐史達林是這樣說過﹐
所以史達林的行為﹐是會長期受到歷史的譴責﹐而不是讚賞的。
我也要總結一下我的觀點﹐東京大轟炸是很殘忍﹐是否要追究其責任、
如何追究其責任、能否追究其責任﹐這是可以再 爭議討論 的內容。
而南京大屠殺這樣的本可避免的、針對非敵對者施暴的行為﹐
是不能說大家都有胡子、難以厘清﹐就說"記住﹐但不要追究"﹐
還認為這樣有助於化解仇恨的。追究過後才有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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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捕中國軍隊潰兵殘部﹐與南京大屠殺毫無關系。
東京軍事法庭所審判的集體屠殺19萬遇難者﹐都是雙手被綁毫無抵抗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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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將美軍、日軍做兩分對立吧。
相反﹐我指出﹐重慶大轟炸是沒有立案的﹐也指出沒有人指責日本有什麼常德大屠殺﹐
難道說﹐這樣是我在替日本開脫﹖
我認為﹐對的就是對的﹐錯的就是錯的﹐不因實行者是美軍還是日軍﹐
為什麼東京大轟炸我覺得是可以理解的戰爭之惡﹐因為重慶大轟炸也一樣啊。
我很奇怪你為什麼一直要把事件的責任在誰這個問題﹐變成美軍、日軍兩對立的問題﹐
說出這樣吧美軍畫進線外什麼的。
至於為什麼覺得NKN在開脫﹐因為他一邊說著﹐東京大轟炸是有罪的﹐(這可以理解)
另一邊卻在我說南京大屠殺、巴丹死亡行軍、馬尼拉大屠殺時﹐
反而說南京大屠殺是"因為..."。
沒有因為﹐有罪就是有罪。如果NKN一方面在別人解釋東京大轟炸的"因為..."時﹐
表示"不可接受"﹐還如同你一樣﹐認為這是在給美軍開脫劃到線外﹐
而同時﹐在另一方面﹐卻來對南京大屠殺說"因為..."﹐還說這樣不是開脫﹐
我說開脫是我一早帶了意圖認定﹐咦﹐這是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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