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之推文做為簽名檔
※ [本文轉錄自 Theme 信箱]
作者: BARBLE (儀珍好甜)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檢舉] #1EqFAh1s TERRIST 3-2人身攻擊
時間: Mon Nov 28 21:40:46 2011
作者 TERRIST (大白熊共和國聯邦)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震怒] 民進黨要連任幾次才能消滅政黑?
時間 Sat Nov 26 22:07:3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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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 BARBLE在支那中央黨校學習久了,整個人...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版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禁止以暱稱、簽名檔、諧音、譯音、推文或發文攻擊版友。
公幹單一版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
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是否公幹單一版友由版主認定)
TERRIST版友攻擊本人為支那中央黨校畢業的
違反版規3-2
希望版主可以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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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zp-qJa (HatePolitics) [ptt.cc] [震怒] 逆轉…基測遇靜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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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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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Theme (61.64.136.4), 時間: 11/29/2011 09: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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