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內政部:北縣市、高縣市6年後合併
: 簡而言之,台灣是個非常中央極權的國家。(比起中國更極權)
: 今天的三都十五縣政策,更斷絕了絕大部份培養地方政治人才的訓練途逕。
^^^^^^^^^^^^^^^^^^^^^^^^^
我很同意這段話
我記得前副總統呂秀蓮說過 由於凍結了台灣省 導致行政院長變成了總統的訓練所
(類似的說法 詳情要在找一下)
依照舊有的法律
從前縣的組織就只有這樣
縣組織法
第 13 條
縣政府設秘書一人,並依事務繁簡設置一科或二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科
員二人或四人,其設科多寡及科員額數,由省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案
。秘書科長由縣長呈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並報民政廳備案。
第 14 條
縣政府得僱用事務員及僱員。
第 15 條
縣政府得設置警察,辦理催徵送達偵緝調查等事項,其名額由民政廳核定
之。
第 16 條
縣政府下設左列各局:
一、公安局掌戶籍、警衛、消防、防疫、衛生、救災,及保護森林及漁獵
等事項。
二、財政局掌徵稅、募債、管理公產。及其他地方財政等事項。
三、建設局掌土地、農礦、森林、水利、道路橋樑工程、勞工、公營事業
等事項,及其他公共事業。
四、教育局掌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公園等事項及其他文
化社會事業。
右列各局如有縮小範圍之必要時,得呈請省政府改局為科,附設縣政府內
。
縣政府於必要時,得呈請省政府設置衛生局、土地局、社會局、糧食管理
局,專理衛生土地社會及調節糧食
規模也不大
第 5 條
縣政府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縣令,並得制定縣單行規
則。
第 6 條
各縣按戶口及地方情形,分劃為若干區,除因地方習慣或地勢限制,及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外,每區以十鄉鎮至五十鄉鎮組成之。
第 7 條
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一鄉,
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戶者編入鄉。但因地方習慣或受地勢
限制及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雖不滿百戶,亦得成為鄉鎮。鄉鎮均不得超
過千戶。
鄉鎮的規模如果用在台灣可能會嚇死人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 1 條
鄉鎮內之編制為保甲,每鄉鎮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
,每保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每甲以十戶為原則,
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
一棟公寓為甲
十棟公寓為保
一百棟為鄉
那淡水摩天三十一 可以拆成好幾鄉了
當然這是用在中國那種大地方
台灣就哪麼小
但是還是在用五十年前的畫分
以台北縣為例 瑞芳鎮就是個例子
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面
鄉不鄉 鎮不鎮的
台灣如果要改革的話 只能全部重來
我有看過一本書 說台灣只要保留村里就好 上面就是行政院了
(好可怕)
由於台灣土地小 人口分佈又不均
如果採大縣制 (例如戰後八縣)
怕太集中 地方權力過大
如果採小縣制(過去的郡 支廳)
怕大小縣的差距會很大
(我是支持小縣的)
現在除了既有的鄉鎮畫分
其實也還有警分局 地政所 消防大隊 議員選區 這些跨鄉鎮的畫分
這些也能當作參考
當然畫地圖是誰都會呀
那政府的組織權力呢?
翻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0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
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
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
、參事、技監、顧問、參議,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第 11 條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九局、處
、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三十二局、處、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前項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任免之。
第 14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
(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
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
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第 15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依下列規定設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五處、局。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六處、局
。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處、
局。
四、縣(市)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七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一處
、局。
五、縣(市)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四處
、局。
六、縣(市)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二
十五處、局。
七、縣(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十六處、局。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其編制員額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人。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五人。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不得低於二十人。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
機關得依業務性質,於所轄鄉(鎮、市、區)分別設立之。
第 1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
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
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
人外,其餘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
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之。
看完以上就知道目前直轄市跟縣市的差異有多大了
如果要重劃
這個不公平是一定要打破的
我的看法是
重劃後的縣市政府
就不用再分直轄省轄 完全廢除台灣省跟福建省
縣市的地位應該明確定位在內政部之下 由內政部來管理
(這部分可以再討論)
現有的縣轄市人口在二十五萬以上的可以合併鄰近鄉鎮為市
或者兩三個人口達十萬的鄉鎮 合併為市
縣就是單純的只管理非都市化區域
組織規模 採大局多科 然後在依照人口 面積 特性來決定數量以及需要的單位
縣市之下設鎮(五萬人以上) 鄉 區
不在有縣轄市這種安慰字眼
鄉鎮的預算編制應該有所差距
鄉鎮區皆設有代表會 官派首長
代表會有決定首長的去留權利
代表儘可能為單一選區 來加強代表該地區的民意
縣市議員就以鄉鎮市區為單位
上面的改造
如果真的要施行
應該十年內都很難完成
應該這樣說
板上任何的改革案
都會耗費很大的時間及金錢
至於縣市有哪些 就交給其他的大大來發揮
--
要培養一份清淨無染的愛 在感情上不要有得失的心 不要想收回 就不會有煩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45.133
推
11/02 21:17, , 1F
11/02 21:17, 1F
→
11/02 21:17, , 2F
11/02 21:17, 2F
→
11/02 21:18, , 3F
11/02 21:18, 3F
推
11/02 21:19, , 4F
11/02 21:19, 4F
→
11/02 21:20, , 5F
11/02 21:20, 5F
推
11/02 21:23, , 6F
11/02 21:23, 6F
→
11/02 21:24, , 7F
11/02 21:24, 7F
推
11/02 21:25, , 8F
11/02 21:25, 8F
推
11/02 21:26, , 9F
11/02 21:26, 9F
→
11/02 21:27, , 10F
11/02 21:27, 10F
→
11/02 21:28, , 11F
11/02 21:28, 11F
→
11/02 21:29, , 12F
11/02 21:29, 12F
推
11/02 21:42, , 13F
11/02 21:42, 13F
→
11/02 21:44, , 14F
11/02 21:44, 14F
→
11/02 21:45, , 15F
11/02 21:45, 15F
→
11/02 21:46, , 16F
11/02 21:46, 16F
→
11/02 21:47, , 17F
11/02 21:47, 17F
→
11/02 21:48, , 18F
11/02 21:48, 18F
→
11/02 21:49, , 19F
11/02 21:49, 19F
推
11/02 21:52, , 20F
11/02 21:52, 20F
推
11/02 21:59, , 21F
11/02 21:59, 21F
→
11/02 22:00, , 22F
11/02 22:00, 22F
→
11/02 22:09, , 23F
11/02 22:09, 23F
→
11/02 22:22, , 24F
11/02 22:22, 24F
推
11/02 23:13, , 25F
11/02 23:13, 25F
推
11/03 00:22, , 26F
11/03 00:22, 26F
推
11/04 22:34, , 27F
11/04 22:34, 27F
→
11/04 22:34, , 28F
11/04 22:34, 2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