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一些民總基本問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Derry)時間13年前 (2012/05/19 03:58), 編輯推噓7(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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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因為我也沒有補習所以我把我大概的想法打出來供您參考,如果有不妥的地方還請各位多多指正。 B能否請求C返還價金,其爭點在於A是否可處分該財產,與C之簽訂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及B是否可依民法第82條撤回該契約。試分析如下: 1.民法第82條。 2.A是否有權處分該2萬元財產 (1)民法第84條 (2)依題示檢驗 3.A與C之契約是否有效 (1)民法第77條 (2)檢驗腳踏車是否為生活必需,如果是則B不能撤銷,反之則可 3.B能否撤銷(我採否定) 如上述,A與C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契約撤銷與否應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意思為主,與B無關。故B不可依民法第82條規定請求撤回該買賣契約及其價金。 結論:B並無理由請求返還價金。 用手機打的如果排版不好還請多多包涵,感謝。一起加油吧! ※ 引述《apple9139 (NULL)》之銘言: : 題目 : 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 擬答 : C可否依民法§367請求價金? : 1.A的契約行為 : (1)高中生購買腳踏車作上、下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但1萬8千元,對一高中 : 生而言並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為的契約行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書而 : 有效。 :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當用途,可自由使用該兩萬元」,王澤鑑老師 : 認為: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應認為民法§84之允許及於負擔和 : 物權行為。故A、C間契約成立。 : 本題A曾另以訂金為另一契約(§345),學生認為為充分保護思慮不周之未成年 : 人,應認已完全履行價金之契約均為有效。 : 小結:A、C間契約有效。 : 2.A的物權行為 : A的物權行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 3.C的催告 : C不知B是否曾對A為契約之同意,故對B催告(民法§84),是給B再一次決定的機會 : 無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應同意B默示拒絕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為。 : 結論:A、C間契約無效,C需反還18000元予B。 : 我沒有補習,本來的學校也沒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還可以請教誰,所以不好意思 : 打擾了!(我是報考法律系二年級的考生) : 1.請問這篇擬答要怎麼改進?包括用語上的調整。 : 2.是不是一定得這麼說?哪些說了比較保險? : (1)"C可依民法§367請求價金的前提是,A、C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點出架構) : (2)" 未成年人為契約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 或「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否則效力未定。 : 高中購買腳踏車作為上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行為。 : A所為的契約行為有效。"(三段式論證) : (3)"問題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規範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先提出問題) : 3.除了767、184、179等重點法條外... : 有一些債編爭點超出總則還要寫嗎?寫了有加分? : (1)"根據民法§166之1第一項,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須完成公證始生效力... : 但又根據民法§166之1第二項,不動產完成登記後契約逕自生效..." : 4.要約引誘的題型,可不可以這麼說? : "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一要約引誘...真正的要約是B寄送的E-mail" : 還是應該"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數人販售,應認為其刊登 : 無法效意思,是一邀約引誘...真正的邀約是B寄送的E-mail" : 5.撤銷權的題型,整個架構可不可以這樣寫? : "... : 2.B的請求權消滅原因 : (1)A有一意思錯誤 : (2)非因A之過失 : 此處傾向採「重大過失」標準,否則撤銷權的適用過於狹隘...。 : (3)A行撤銷" : (書上的擬答架構是: 1.民法第77條但書 ) : 2.民法第84條 : 3.相對人的催告確認 : 問題又臭又長,先謝謝大家的熱心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15.141

05/19 12:33, , 1F
起床後看一下應該要寫單獨有效不需經法代承認比較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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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2:51, , 2F
民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之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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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走單獨行為有效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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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3:03, , 4F
可是他的二萬元依民法第84條零用金條款是可以自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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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代也允許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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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依77條等等我內文都有寫…不要只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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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主張78條那77條就要採否定說,沒有一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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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我還是乖乖的去練題目吧XD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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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好像打太快了口氣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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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用78條那你就要強調B是不允許A買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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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題目最後B純粹是不爽C所我採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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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 沒關係啦~考試快到了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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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4:01, , 13F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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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沒有任何單獨行為啊 78條應為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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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以為應適用者為79條於負擔行為(AC買賣)之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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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若要適用79條法代拒絕承認的問題 應在A為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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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採否定見解 無77條但書之適用 故債權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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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契約因84條為概括授權其處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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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契約因B要求返還價金故足認拒絕承認A買賣契約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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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思表示 復按民法116條及117條 BC為對話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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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亦對C為拒絕承認之意思表示 該債權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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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因取得價金之法律上原因其後已不存在 A得依179請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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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 B非得為179主張者 亦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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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大辛苦你了可否請你另回一篇文這樣比較容易賞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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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推文有點斷斷續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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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我有點看不太懂如果視為B不允許何不引用79反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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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使AC之契約自始即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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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B並無反對AC之契約僅因B不喜歡C所以請求C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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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A與C之契約已成立了B並無權拒絕承認該契約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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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視B為不允許 是視B為與C講電話時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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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的同意叫允許 事後的同意叫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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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題目裡面自始未出現B同意A為意思表示 僅有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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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括授權得按民法84條適用 剩下都是民法77條本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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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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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考試的題目啊 可以給一下題目來源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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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用82條??82條應該是相對人的撤回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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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老爸應該是跟死小孩同一邊的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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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這是劉昭辰老師出的民法總則實例演練裡面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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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我也有買 可是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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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後來的爭點我非常同意,看到w大的提醒我是把睡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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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的虛偽意思表示混在一起了。本題的爭點應該是A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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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該價金及a是否可依77但條為意思表示,AC契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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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依78條經B承認始生效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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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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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需要b之承認才生效那B有請求權。如果沒有的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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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請求。B已允許A自由處分該價金且個人覺得腳踏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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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所以AC之契約有效,B不可依79條適用因B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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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處分。如果不行的話那爭點就是腳踏車並不是生活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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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之契約需經B承認才生效B要求返還表示B不承認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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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沒辦法編輯…請各位見諒,歡迎繼續指正,小弟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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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忘了題目是問B請求返還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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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就是B依據何條嗎我沒有電腦所以我只有簡單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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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提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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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其他種方法可以寫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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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提一下爭點論述完之後別忘了題目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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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21, , 56F
文內第三點不就是了嗎XD第一次跟人討論如果有感到不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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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21, , 57F
服的地方還請多多包含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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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覺得否定說較妥 AC契約成立 B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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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33, , 59F
不過這題目的作者本人擬答係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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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34, , 60F
理由是一萬八的腳踏車太過奢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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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40, , 61F
這就是法律深奧的地方沒有一定的答案只有如何解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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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41, , 62F
理且使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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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03:27, , 63F
看到八十二條就掰摟 觀念有點亂(可看法律思維)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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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03:34, , 64F
法律概念還沒建構好喔
06/14 03:34, 64F
文章代碼(AID): #1Fjgdn3D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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