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一些民總基本問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NULL)時間12年前 (2012/05/18 23:09), 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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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擬答 A、C間腳踏車買賣契約(民法§345),意思表示合致後成立(§153)。 但A未成年,C可否依民法§367請求價金? 1.A的契約行為 (1)高中生購買腳踏車作上、下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但1萬8千元,對一高中 生而言並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為的契約行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書而 有效。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當用途,可自由使用該兩萬元」,王澤鑑老師 認為: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應認為民法§84之允許及於負擔和 物權行為。故A、C間買賣契約成立。 本題A曾另以訂金為另一買賣契約(§345),學生認為為充分保護思慮不周之 未成年人,應認凡經完全履行價金之買賣契約均為有效。 小結:A、C間契約有效。 2.A的物權行為 A的物權行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3.C的催告 C不知B是否曾對A為契約之同意,故對B催告(民法§84),是給B再一次決定的機會 無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應同意B默示拒絕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為。 結論:A、C間契約無效,C需反還18000元予B。 我沒有補習,本來的學校也沒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還可以請教誰,所以不好意思 打擾了!(我是報考法律系二年級的考生) 1.請問這篇擬答要怎麼改進?包括用語上的調整。 2.是不是一定得這麼說?哪些說了比較保險? (1)"C可依民法§367請求價金的前提是,A、C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點出架構) (2)" 未成年人為契約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或「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否則效力未定。 高中購買腳踏車作為上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行為。 A所為的契約行為有效。"(三段式論證) (3)"問題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規範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先提出問題) 3.除了767、184、179等重點法條外... 有一些債編爭點要寫嗎?寫了有加分? (1)"根據民法§166之1第一項,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須完成公證..." (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4.要約引誘的題型,可不可以這麼說? "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一要約引誘...真正的要約是B寄送的E-mail" 還是應該"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數人販售,應認為其刊登 無法效意思,是一邀約引誘...真正的邀約是B寄送的E-mail" 5.撤銷權的題型,整個架構可不可以這樣寫? "... 2.B的請求權消滅原因 (1)A有一意思錯誤 (2)非因A之過失 此處傾向採「重大過失」標準,否則撤銷權的適用過於狹隘...。 (3)A行撤銷" (書上的擬答架構是: 1.民法第77條但書 ) 2.民法第84條 3.相對人的催告確認 問題又臭又長,先謝謝大家的熱心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26.251 ※ 編輯: apple9139 來自: 59.115.226.251 (05/18 23:11) ※ 編輯: apple9139 來自: 59.115.226.251 (05/18 23:12)

05/18 23:44, , 1F
成立的契約是什麼?買賣契約?物權移轉契約?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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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看一下題目,這題其實沒講到物權移轉交付,所以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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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契約似乎顯得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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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買賣契約345,你在AC的部份沒有引,反而是之後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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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時候才提到,這樣也很怪;一開始AC的時候就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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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什麼契約給寫清楚,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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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一致(153),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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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我看到有給付,那麼兩個要區分,買賣契約還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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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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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喔! ※ 編輯: apple9139 來自: 61.216.115.149 (05/19 13:29) ※ 編輯: apple9139 來自: 61.216.115.149 (05/19 13:35) ※ 編輯: apple9139 來自: 61.216.115.149 (05/19 13:38)

05/19 16:10, , 10F
這題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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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7:32, , 11F
我覺得劉老師的見解滿特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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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師否定本案中AC之契約效力,認為18000頗為奢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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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認為應視個案而定 因為對於有錢人18000小錢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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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15:00, , 14F
超出總則的部分,盡量寫好分數應該會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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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15:01, , 15F
要約引誘要看各該意思表示而定,視個案而定,而無一定之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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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謝謝,我會好好思考的,雖然我現在還不太懂。 ※ 編輯: apple9139 來自: 61.216.115.125 (05/22 13:10) ※ 編輯: apple9139 來自: 61.216.115.125 (05/22 13:14)

05/22 15:50, , 17F
不用想的太複雜把爭點把握住就好寫太多老師不看也白搭
05/22 15:50, 17F
文章代碼(AID): #1FjcOeVp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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