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未經法代同意而訂定婚約...

看板TransLaw作者 (糟了是世界奇觀)時間12年前 (2011/12/07 00:3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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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211 (藏鏡人)》之銘言: : 轉三含身分法 : 問個親屬不算離題吧... : 未成年人(已達男17女15)未經法定代理人而訂定婚約其效力為何? : 最近讀到這裡發現三本書好像看法不太一樣 : 林秀雄老師主張無效說 : 他認為因為婚約不論訂定或是撤銷以口頭表示即可 : 倘若法代撤銷後,未成年人又在以口頭表示重新訂定婚約 : 則對撤銷權人而言...撤銷權的意義就不大了 : 另外兩本書好像是主張類推適用結婚的規定 (得撤銷) : 但是在理由的部分好像沒有太多的著墨... : 不知道大家在寫的時候會用哪一說? 我是用戴東雄老師的書 戴東雄老師是主張徹銷說,他是主張婚約是屬於身分契約,和財產契約不同所以不像民法 總則的行為能力制度的範圍內,對於違法規定的效力也無明文,所以需按法理解釋 戴老師舉的第一個例子是既然是無效,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違反訂婚年齡的效果,在邏輯 上不能解釋成當然無效,那是不是按民法71條違法強行規定無效?也無從得知,畢境無直 接條文可以使用 第二個例子是如民法980條結婚年齡的實質要件,民法989條有規定違反實質要件的話得撤 銷,那麼就類推使用一樣規定違反訂婚年齡的效果是得撤銷 第三個是結婚年齡比起訂婚年齡來的重要,既然違反法定結婚年齡至多僅有撤銷,那麼違 法訂婚年齡頂多也只能到撤銷的效力 第四個是按主張無效說的史尚寛先生之見解:「民法972條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非得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意思能力亦可自行訂定婚約。」由此可見身分 行為能否發生效果還是以意思能力為重要因素,所以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具意思能力只是 受限制仍可以認為有訂婚能力,與其解釋無效不如解釋可得撤銷 不過如果是我的話我還是會寫無效說,原因是因為司法院解釋例34年院字2812號和最高法 院32年上字1098號判例都是主張無效說,加上無效說又是多數見解,要是想主張撤銷說還 得指出特別理由,稍嫌麻煩了點,還是不要跟自己考試的分數開玩笑比較好 雖然我是準備考轉二,不過剛好手上有書就拿出來討論一下 -- 大丈夫立身處世,最重要的是奉守道德,此中包含了孝、悌、忠、信、義! 所謂的「利慾薰心」,利和慾,最易毀一個人的道德操守! 尤其是色慾一關,因為身體的本能關係,一旦美色當前,自然難於抗拒。 但色字頭上一把刀,最易令人走上歪路,沉淪慾海。 淫亂苟合,始亂終棄,都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大損道德中的「義」,切戒、切戒! 《Jack0大師語錄》民明書坊出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00.125

01/09 15:27, , 1F
:D 如果懷孕有小孩就沒辦法撤銷喔!
01/09 15:27, 1F

01/15 18:25, , 2F
989條的內容已經不在這個討論的射程內了
01/15 18:25, 2F

01/26 13:09, , 3F
戴老師對於已懷孕不得撤銷有點批評,認為為了小孩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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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10, , 4F
撤銷婚姻是本末倒置;保護小孩而不保護現存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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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11, , 5F
這是他上課說的,不知他書上有沒有;不過他應該不出題吧
01/26 13:11, 5F
文章代碼(AID): #1EtaG_Zt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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