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未經法代同意而訂定婚約...
※ 引述《cc211 (藏鏡人)》之銘言:
: 轉三含身分法
: 問個親屬不算離題吧...
: 未成年人(已達男17女15)未經法定代理人而訂定婚約其效力為何?
: 最近讀到這裡發現三本書好像看法不太一樣
: 林秀雄老師主張無效說
: 他認為因為婚約不論訂定或是撤銷以口頭表示即可
: 倘若法代撤銷後,未成年人又在以口頭表示重新訂定婚約
: 則對撤銷權人而言...撤銷權的意義就不大了
: 另外兩本書好像是主張類推適用結婚的規定 (得撤銷)
: 但是在理由的部分好像沒有太多的著墨...
: 不知道大家在寫的時候會用哪一說?
我是用戴東雄老師的書
戴東雄老師是主張徹銷說,他是主張婚約是屬於身分契約,和財產契約不同所以不像民法
總則的行為能力制度的範圍內,對於違法規定的效力也無明文,所以需按法理解釋
戴老師舉的第一個例子是既然是無效,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違反訂婚年齡的效果,在邏輯
上不能解釋成當然無效,那是不是按民法71條違法強行規定無效?也無從得知,畢境無直
接條文可以使用
第二個例子是如民法980條結婚年齡的實質要件,民法989條有規定違反實質要件的話得撤
銷,那麼就類推使用一樣規定違反訂婚年齡的效果是得撤銷
第三個是結婚年齡比起訂婚年齡來的重要,既然違反法定結婚年齡至多僅有撤銷,那麼違
法訂婚年齡頂多也只能到撤銷的效力
第四個是按主張無效說的史尚寛先生之見解:「民法972條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非得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意思能力亦可自行訂定婚約。」由此可見身分
行為能否發生效果還是以意思能力為重要因素,所以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具意思能力只是
受限制仍可以認為有訂婚能力,與其解釋無效不如解釋可得撤銷
不過如果是我的話我還是會寫無效說,原因是因為司法院解釋例34年院字2812號和最高法
院32年上字1098號判例都是主張無效說,加上無效說又是多數見解,要是想主張撤銷說還
得指出特別理由,稍嫌麻煩了點,還是不要跟自己考試的分數開玩笑比較好
雖然我是準備考轉二,不過剛好手上有書就拿出來討論一下
--
大丈夫立身處世,最重要的是奉守道德,此中包含了孝、悌、忠、信、義!
所謂的「利慾薰心」,利和慾,最易毀一個人的道德操守!
尤其是色慾一關,因為身體的本能關係,一旦美色當前,自然難於抗拒。
但色字頭上一把刀,最易令人走上歪路,沉淪慾海。
淫亂苟合,始亂終棄,都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大損道德中的「義」,切戒、切戒!
《Jack0大師語錄》民明書坊出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00.125
推
01/09 15:27, , 1F
01/09 15:27, 1F
→
01/15 18:25, , 2F
01/15 18:25, 2F
推
01/26 13:09, , 3F
01/26 13:09, 3F
→
01/26 13:10, , 4F
01/26 13:10, 4F
→
01/26 13:11, , 5F
01/26 13:11,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