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東吳傳說中超殺的100分題目

看板TransLaw作者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時間14年前 (2010/08/01 20:13),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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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ntou049 (大螃蟹)》之銘言: : ※ 引述《cc211 (哈哈)》之銘言: : : A見報上刊載某電器公司要推出最新型寬螢幕電漿電視機『TK3070』,遂有 : : 意將其舊型電視機『TK3007』賣掉。A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表示欲以2萬元 : : 出售『TK3007』電視 : : B見廣告後,即趕到A住處,但是A卻不在家,B就向A的外傭C表示, : : 請代為轉告A,並請A在三天內,給予回音。但是當晚A回家時,外傭C : : 卻忘了向A說明。 : : 隔天B才查覺,原來A要賣的『TK3007』,不是最新型的『TK3070』寬螢幕 : : 電漿電視機,遂立即打電話向A表示,要「撤回」要約。此時A才搞懂事情的原委, : : 但卻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有效成立。 : : 問:B是否須給付價金2萬元?? : : (97東吳) 按廣告為向不特定人表示之要約之引誘,性質上為意思通知,無法效意思,沒有承諾適格 縱有相對人承諾,亦不因此成立契約關係 B的要約的意思表示是否達到於A?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其通知處於相對人隨時可得受領的狀態為達到 外庸於中間第三人的性質,一般來說,應屬有權受領使者 於意思表示告知B時,即已達到於A 有權受領使者如有誤傳、遲傳或根本未傳,其危險由相對人即A承擔 要約之拘束力有二, 形式拘束力,要約之不可撤回性, 實質拘束力,要約的承諾適格,一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為成立 而撤回要約之通知,須同時或先時達到 題示B的要約已經達到於A,已不可撤回,A於電話中表示契約成立,可解為承諾之表示 買賣契約有效成立,B須給付其價金 : 一、刊登廣告(略) 略諸不是很可惜嗎? : 二、 : (一)外傭C為B之表示使者抑或A之受領使者,涉及依一般交易觀念,該外傭是否有受領B : 之意思表示之權限。按外傭C與A長期同住,為其處理日常生活之大小事,其地位已 : 形同A之家屬,故外傭C應有受領該要約之權限,為A之受領使者,而非B之表示使者 : 。(應為開放性答案,寫外傭C為B之表示使者應該也對) : (二)外傭C為A之受領使者,於B向C表示表示代為轉告要約之意思表示時,該對話之意思 : 表示已生達到之效力,外傭C未傳達B之要約之風險,應由A承擔。 : 三、B致電A表示其誤『TK3007』為『TK3070』而欲「撤回」要約。 : (一)依第156條,A未立時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故B得撤回,不受拘束。 由中間第三人傳達意思表示,應屬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前面既然已經將其定位在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為何這裡又採對話的法條? 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的區別點在於「意思表示能否直接溝通」 : (二)得否依第88條第1項撤銷其要約? X (動機錯誤) 題示為B有過失,不得撤銷 : (三)B得撤回其要約,買賣契約不成立。 大家研究一下,恩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56.15

08/02 04:43, , 1F
很明顯是劉昭辰出的= =+
08/02 04:43, 1F

08/14 02:04, , 2F
這題我好像只拿了30幾分耶,呵呵。
08/14 02:04, 2F
文章代碼(AID): #1CLMJtVj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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