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東吳傳說中超殺的100分題目

看板TransLaw作者 (大螃蟹)時間14年前 (2010/05/04 20:05), 編輯推噓7(7031)
留言38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cc211 (哈哈)》之銘言: : A見報上刊載某電器公司要推出最新型寬螢幕電漿電視機『TK3070』,遂有 : 意將其舊型電視機『TK3007』賣掉。A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表示欲以2萬元 : 出售『TK3007』電視 : B見廣告後,即趕到A住處,但是A卻不在家,B就向A的外傭C表示, : 請代為轉告A,並請A在三天內,給予回音。但是當晚A回家時,外傭C : 卻忘了向A說明。 : 隔天B才查覺,原來A要賣的『TK3007』,不是最新型的『TK3070』寬螢幕 : 電漿電視機,遂立即打電話向A表示,要「撤回」要約。此時A才搞懂事情的原委, : 但卻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有效成立。 : 問:B是否須給付價金2萬元?? : (97東吳) (以下恕刪) 這題是在下當年考轉學考的題目 令人懷念 原文的推文中似有不少看法有待商榷 於是來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這題的爭點並不多 因此小題大作是必要的 一、刊登廣告(略) 二、 (一)外傭C為B之表示使者抑或A之受領使者,涉及依一般交易觀念,該外傭是否有受領B 之意思表示之權限。按外傭C與A長期同住,為其處理日常生活之大小事,其地位已 形同A之家屬,故外傭C應有受領該要約之權限,為A之受領使者,而非B之表示使者 。(應為開放性答案,寫外傭C為B之表示使者應該也對) (二)外傭C為A之受領使者,於B向C表示表示代為轉告要約之意思表示時,該對話之意思 表示已生達到之效力,外傭C未傳達B之要約之風險,應由A承擔。 三、B致電A表示其誤『TK3007』為『TK3070』而欲「撤回」要約。 (一)依第156條,A未立時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故B得撤回,不受拘束。 (二)得否依第88條第1項撤銷其要約? X (動機錯誤) (三)B得撤回其要約,買賣契約不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83.197 ※ 編輯: nantou049 來自: 123.193.83.197 (05/04 20:08) ※ 編輯: nantou049 來自: 123.193.83.197 (05/04 20:14) ※ 編輯: nantou049 來自: 123.193.83.197 (05/04 20:15) ※ 編輯: nantou049 來自: 123.193.83.197 (05/04 20:16)

05/05 00:17, , 1F
我是想說第三段的括號2可能是多餘的
05/05 00:17, 1F

05/05 00:18, , 2F
因為得撤回了 契約就沒成立了 就不用再討論撤銷
05/05 00:18, 2F

05/05 00:25, , 3F
我想表達的是如果不撤回 得否依88條撤銷 畢竟有90分鐘可
05/05 00:25, 3F

05/05 00:25, , 4F
恩不過我覺得如果把要約解釋成已經生效(因為到達使者)
05/05 00:25, 4F

05/05 00:25, , 5F
寫 因此小題大作是必要的
05/05 00:25, 5F

05/05 00:26, , 6F
那這樣就可能可以接下來討論88條錯誤撤銷了!因為雖然
05/05 00:26, 6F

05/05 00:27, , 7F
契約未成立但是把錯誤的要約撤銷可以免除突襲性承諾以
05/05 00:27, 7F

05/05 00:28, , 8F
防契約成立!?XD~我亂寫的啦別理我~推nantou大哥
05/05 00:28, 8F

05/05 00:31, , 9F
不過劉昭辰老師見解很獨特,他說b告訴c時因a不在家,所以
05/05 00:31, 9F

05/05 00:32, , 10F
遊c代為轉告,此時因非屬於可以和a立即進行溝通及表達意
05/05 00:32, 10F

05/05 00:34, , 11F
見,所以乃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應以到達a發生效力....
05/05 00:34, 11F

05/05 00:35, , 12F
接下來就整個轉為討論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以進入
05/05 00:35, 12F

05/05 00:36, , 13F
a之支配領域為判斷基礎..這是劉老師的見解啦給大家參考
05/05 00:36, 13F

05/05 20:58, , 14F
n大看你的IP和時間就知道你昨晚沒有在學校唸書齁
05/05 20:58, 14F

05/05 22:47, , 15F
這裡認非對話意思表示的應該要從外傭是b的表示使者
05/05 22:47, 15F

05/05 22:48, , 16F
觀點出發,因為如此就可以了解:b是跟外傭對話沒錯,
05/05 22:48, 16F

05/05 22:49, , 17F
但是是要利用他當作傳達意思表示的使者才有這個對話
05/05 22:49, 17F

05/05 22:50, , 18F
所以此題B跟外傭的"對話"並非判斷意思表示性質之基準
05/05 22:50, 18F

05/05 22:51, , 19F
只是表示說他B外傭當作他的使者,此時即可知非對話意
05/05 22:51, 19F

05/05 22:51, , 20F
思表示,而外庸的存在只是意思表示傳達之"媒介",
05/05 22:51, 20F

05/05 22:52, , 21F
如果我寫我就會寫從國民法情感出發,一個外傭不能認作
05/05 22:52, 21F

05/05 22:53, , 22F
是家庭主人的受領使者(試問如果是你家菲傭你會希望他Y
05/05 22:53, 22F

05/05 22:53, , 23F
可以幫你受領意思表示嗎= =?) 所以應該是認外傭僅為B
05/05 22:53, 23F

05/05 22:54, , 24F
之表示使者,故此題就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既然一開始的
05/05 22:54, 24F

05/05 22:54, , 25F
要約並未由使者傳達到本人,則應尚未生效,相對人無法
05/05 22:54, 25F

05/05 22:55, , 26F
取得承諾適格,契約無從生效,但是此處還要多討論是否
05/05 22:55, 26F

05/05 22:56, , 27F
此時意思表示已經處於相對人可支配之範圍? 但是此題若
05/05 22:56, 27F

05/05 22:56, , 28F
認為是B之表示使者,應該認未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為是Y
05/05 22:56, 28F

05/05 22:58, , 29F
恭請各位參酌小弟見解,互相指教進步,謝辣
05/05 22:58, 29F

05/06 15:13, , 30F
外傭已形同家人 我還是覺得寫外傭有受領要約之權限較妥
05/06 15:13, 30F

05/06 15:15, , 31F
若認A之父母配偶可為A之受領使者 那麼為A處理日常家務之
05/06 15:15, 31F

05/06 15:15, , 32F
外傭為何無受領要約之權?
05/06 15:15, 32F

05/07 00:01, , 33F
看每個人的價值觀跟論述取捨囉,法律常沒有對錯,只有
05/07 00:01, 33F

05/07 00:04, , 34F
出發點不同,你試想你家瑪利亞幫你受領意思表示使之生
05/07 00:04, 34F

05/07 00:06, , 35F
效豈不是讓你自己處於良好訂約機會可能係於瑪麗亞的忘
05/07 00:06, 35F

05/07 00:06, , 36F
記而喪失? 之類的可能風險,或許走表示使者這一步也是
05/07 00:06, 36F

05/07 00:07, , 37F
不錯的,當然如果你說你們把瑪麗亞當家人一樣,那我也
05/07 00:07, 37F

05/07 00:08, , 38F
樂見@@,用比較文言的話形容->由國民法情感觀點...etc
05/07 00:08, 38F
文章代碼(AID): #1Bu0sZK5 (TransLaw)
文章代碼(AID): #1Bu0sZK5 (Tran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