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抽水機和水塔誰是主物誰是從物?

看板TransLaw作者 (sorrows)時間16年前 (2009/05/29 22:5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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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sea620 (bluesea620)》之銘言: : 如題,我猜水塔才是主物 : ◆ From: 61.229.7.157 : 推 ssej:兩個都是主物阿 有啥好猜的= =a 05/17 10:47 主物、從物是相對的概念,沒有從物,也就不會有主物 所以正確來講,應該是「兩個都是獨立之物」 : → frankmen123:都是房子的從物阿 有啥好猜的 換3f來講 05/19 22:32 判斷從物的四項標準: 1.非主物之成份 :抽水機、水塔皆非對方的成份 2.常助主物之效用 :抽水機常助水塔之效用 3.同屬一人所有 :通常屬於同一人所有 4.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問題在第四,交易上,水塔、抽水機都是分開賣的 賣鎖的時候,常會連鑰匙一起賣 賣電視的時候,常會連遙控器一起賣 但是水塔、抽水機通常是分開選購 買鎖時若出賣人不給你鑰匙,或是買電視時出賣人不給你遙控器 在法律上,你都可以要求出賣人交付之 但是你若買水塔或是抽水機,卻不能進一步要求出賣人也要給你抽水機或水塔 另外,若水塔、抽水機安裝在房屋上時 應是屬於房屋的「成份」,而且是「非重要成份」 因為他已經成為房屋整體結構的一部分,牽動不動產整體的輸水系統 而不只是從物而已 主從物一旦考出來陷阱都蠻多的,不可小覷 若有錯,請多指教:) -- ※ 編輯: sorrows 來自: 218.167.63.7 (05/29 23:03)

05/29 23:56, , 1F
看來是我中陷阱了 好邪惡的題目阿...
05/29 23:56, 1F

05/30 05:11, , 2F
05/30 05:11, 2F
文章代碼(AID): #1A7_TzFx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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