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脅迫

看板TransLaw作者 (夢想邊界)時間20年前 (2006/05/23 14:35), 編輯推噓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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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甲受乙脅迫,贈與某名錶,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與此情形,甲可依據第92條 撤銷其意思表示。基於共同瑕疵理論,受脅迫下的贈與行為跟讓與其所有權的意思表示 ,具同一瑕疵,並得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乙自始未取其所有權,其出賣錶給丙的契約,故屬有效,但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 問題在於善意受讓制度! 王老師書上說:丙雖不得以其善意對抗甲,但得主張善意取得該表所有權 但是,我再另一本李淑明老師書上看到,他的見解是這樣的 :被脅迫之意斯表示因表意人不自由程度相當高,應優先於善意第三人保護。 即立法者衡量「當事人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之後,認為後者應退讓。 然而,第801和948條僅是一般性地,就公示原則及交易安全而為規範,其並未特別考量 到脅迫等特殊情勢。故,92條優先適用 那麼,那個才釋合理解釋?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2.104

05/23 18:12, , 1F
個人建議..幫你發現教科書跟李淑明寫的不一樣的時候..請
05/23 18:12, 1F

05/23 18:13, , 2F
選擇教科書..
05/23 18:13, 2F

05/23 18:23, , 3F
李淑明書中是引林誠二老師見解..你可以去找林老師的書看
05/23 18:23, 3F

05/23 18:24, , 4F
那是學者間考量點不同造成的爭議..沒有誰對誰錯..
05/23 18:24, 4F

05/23 18:27, , 5F
考試時可以兩說都寫..自己採一說
05/23 18:27, 5F

05/23 18:28, , 6F
還有李書中有時雖然有引學者的書..但是你去找那本書來看
05/23 18:28, 6F

05/23 18:30, , 7F
的時候..會發現內容跟李書中都不一樣..
05/23 18:30, 7F

05/23 18:42, , 8F
關於這問題 law板1878篇以下(台大民法考題)後幾篇
05/23 18:42, 8F

05/23 18:45, , 9F
對這個問題有討論一下(panda,trium..)有興趣可參考
05/23 18:45, 9F

05/23 20:56, , 10F
說實話 我功力太淺 1878篇那邊真的有點理不出頭緒
05/23 20:56,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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