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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民法] 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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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h 你問了個很好的問題. 問到重點了 沒錯 撤銷後脅迫人就溯及至處分時未取得處分權,這時後他所為之處分就. 是無權處分的狀態了. 所以之前才一再強調 不要將92ii反面解釋看的太偉大. 它"只不過"是得出 "脅迫"回到一般的原則(在一般原則下 就是有對世效 管你第三第四人. 都一樣 ). 而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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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叫排除 我說過沒有排不排除92的問題. 錯誤也一樣 善意取得是適用那些規定的前提是阿 我想你是該去確定一下... 真的建議你去問一下. 善意取得與錯誤間要件有什麼關係嗎?. 人家說其他篇是特別規定的的前提是要件具抽象具體關係 這個前提要先抓住.... 那是通常--->而且原因是在於通常民總相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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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受乙脅迫讓與a地,乙再轉讓予善意之丙. 甲先按92本文撤銷意思表示,乙轉讓丙a地為無權處分,. 此時會有兩種情況:. 1.甲按92ii反面之對抗權,可以對抗丙之善意受讓,取回a地(當事人意思自主). 2.丙以善意受讓,排除甲之對抗權,取得a土地所有權(交易安全). 究竟要用1.還是2.,才是爭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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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這樣看:. 它的法效果是 "撤銷權"可以對抗任何人提過了 反面解釋沒這摸偉大 不過是回到形成權的原則而已---也就是回到92i本文. 是92條ii是92i的特別規定(例外情況)我的意思是說照你的說法 "撤銷者"可以對抗任何人 第三人也是. 那撤銷者和第三人間誰可以對抗誰1.善意取得是錯誤的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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