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一個觀念問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ntkk)時間19年前 (2006/05/19 13:31),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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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子女之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爺爺贈與小孫子的金錶 小孫子無償取得之財產屬特有財產 依1088條 父母可以有使用收益之權 如果為子女之利益 也有處分權限 如果非為子女利益而處分 其效力為何!? 實務:其處分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戴東雄教授:除可認為表見代理外,其明顯不利於子女之行為應認為無權代理 惟子女成年後得追認 三人合著(郭振恭等) : 一律有效,僅對子女負損賠責任 林秀雄教授: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回歸財產法處理 例:善意取得 以上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那天看到一個問題 : :爺爺贈送金錶一只給10歲的小孫子,兩年後,爸爸因為急需用錢,以自己的名義 : 將金錶出售。/其法律關係? : 以下是我的想法:依民法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 和代受意思表示。所以今天爺爺贈送金錶給10歲小孫子,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 也就是小孫子的爸爸代受其意思表示。 : 但是題目並無指出爸爸有代受意思表示的舉動。所以爺爺的贈與行為不成立 : 金錶所有權,還是在爺爺身上。 : 兩年後爸爸急需用錢,將金錶出售,是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 故有沒有法律效果,仍需要爺爺是否同意 : 以上,總是覺得怪怪的,但是這是我的想法,大家請指教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35.210

05/19 14:12, , 1F
這裡的非為子女之利益 應該指的是無權代理吧 @ @a
05/19 14:12, 1F

05/19 14:16, , 2F
XD 更正一下 應該有包括為子女利益的無權處分 Orz
05/19 14:16, 2F

05/19 21:26, , 3F
丟出一個問題!107和169之表見代理~於法定代理有適用嗎!~~
05/19 21:2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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