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的合憲性?

看板Tobacco作者 (喵)時間14年前 (2009/11/21 23:14), 編輯推噓3(307)
留言10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吸菸者是被污名化了沒錯,但我想也要釐清健康捐的本質而非單純討厭也污名化 ※ 引述《sshsshssh (我是不是我的我)》之銘言: : 而關於「菸品健康捐」的法律性質 : 第1:不是「稅捐」 這是很清楚的 : 第2:不是「規費」 也就是並不是我們對於行政上的特別服務所支付的對價 : 第3:不是「受益費」 也就是說並不是因為我們使用公共設施受有利益 : 而應支付的費用 : 所以「菸品健康捐」是對我們吸菸者課徵的「特別公課」 : 而所謂「特別公課」,依照大法官在釋字第426號解釋的闡釋 先說明特別公課的定義。所謂的特別公課指的是 國家基於特定政策目標需求,而對和該政策有特定關係的國民所課徵的特別稅課。 比如說空污防制收費辦法→對空污源造成者課徵空氣污染防制費→流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而對於並沒有污染空氣的使用者,則不會被課征稅務。 在學理上這樣的使用者付費的公課有以下效果(1)增加基金收入(2)管制並誘導使用者減量 當然這個特別課稅必須要有限制,學理上點課徵義務人必須是具有同型的群體。 並對此群體所造成的事實有有共同責任 而在目前台灣的釋字426號則有對特別公課進行法律保留,即對於 (1)徵收目的 (2)徵收對象 (3)徵收用途 (4)必須符合政策用途,禁止不當聯結。 此外尚需專款專用,以防止第四項不當聯結而變項對不特定人增稅。 在目前1,2,3點都有法源依據,散見於全民健保法、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我們會在後文說明。 : 也就是說「特別公課」的用途有所限定,這是「特別公課」的特色和特徵, : 特別公課的徵收與使用必須合乎「集體有利性」的要件, : 亦即公課收入之使用是否對負擔群體有利的問題, : 應該要受到較為嚴格的審查控制。例如:審查其是否「專款專用」 : 「菸品健康捐」過去如何使用,當然我們不太清楚, : 但我們可以確定是應該是使用在和我們吸菸者有關的健康和福利事務上, : 比如說補助戒菸用品、菸害防治、或者補助因吸菸引起的疾病治療……之類的 : 現在政府把我們買菸附加的「菸品健康捐」用來補助非吸菸者的健保費 : 是依據菸害防制法第35條第5項, 法條都引錯了要怎麼信服於人,幫你個忙解錯,是34條 ....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但該條指定的菸品健康捐的用途過於廣乏抽象, 那是你沒有多看法源....母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七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第 64 條 政府得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將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對象 第 3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來源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徵金額,其應徵 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用途 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二、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 三、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 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 五、防治菸品稅捐逃漏。 六、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 分配 第 5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九十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 防治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分配機關 保險安全準備90%→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3%→行政院衛生署 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3%→行政院內政部 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與防治菸品稅捐逃漏1%→財政部 (同法第六條) 但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這項在今年6/1日調到4% 以目前健康捐總數為380億,380*0.04=15.2億 這個數字則是健康捐的社福補助上限 目前的發放情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0/5/1vcag.html 我們假設它是正確的目前已經拿健康捐補助貧戶2.1億元健保費,那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 我們再來處裡這個問題: : 把與吸菸者無關的「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補助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 : 者之健保費、社會福利」等均納入菸品健康捐的用途, : 也就是說這種立法,違反「特別公課」制度本質上該有的用途限制,可能違憲。 在行政法上面,憲法因為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關係,故實際上對此用途僅是採取法律保留 這點提出務實從法學看,能推翻426號解釋可能性並不會太樂觀。 從學理來論,特別公課他雖然有說課徵對象必須是具同樣特徵的特定族群。 故特別公課需對繳納的特定群體有利,即不得為他人利益而課徵。 但巧妙的是學理上也有個後門,那就是如果在公益為前提下, 管制誘導性為目的公課也是可分配至他人利益 ──特別是使用者不能阻斷污染影響至其他人的情況下。 再看健康捐使用用途:查緝私菸、菸害防制、健康保險、社會福利 我認為唯一無關的是社會福利負擔,如果要修正的話....我建議可遊說再增加戒菸門診的 補助範圍,並放寬關稅以增加更多菸品進入。 因為反過來說,目前健保的虧損金額與健保局社會福利有一大部分是吸菸者補助 如果管制過了頭,造成沒人抽菸雖然對董事是目標達成,但對政府亦是僅空名卻無一利 所以行政院應該要反過來降低關稅讓更多菸品進駐,讓人民有更多吸菸的選擇 而人民吸煙更多→負擔健保額度與社福越多→政府越賺→丟錢給更多選民→正當性提升 那更可證明吸煙與社會福利是可以並存的! 政府應該大力推銷『吸菸救健保!救救甘苦人!』 也要修法在菸盒加註『多買一盒菸,可多幫助窮人5塊錢,社會正義需要你我的熱情贊助 再表揚每日吸菸最多者,給它個榮譽獎狀,以示大愛的決心才對。 這才是健康捐的真正意義呀!!! : 而且這些與吸菸者無關的用途, : 實際加重了吸菸者對於國家衛生與社福事務的經費負擔, : 與一般國民相較, : 這種對吸菸者加重是欠缺關連性與合理性的, : 侵害了吸菸者受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 : 我想到自己抽菸也十年以上了,也就是說, : 繳了很多健康捐,有一陣子幾乎可以說是每天繳, : 聚沙成塔,累積起來也算是相當一筆錢, : 但現在本來該用於自己吸菸族群的健康捐,自己不但從來沒用過 : 還要被這樣亂用亂花, : 真的很不爽! : (我寧願看到菸品健康捐全部用來補助董氏基金會, : 也不要看到被這樣亂花到和吸菸無關的事務上!) : 真的很有吸菸者被社會壓榨、歧視的感覺。 : 所以想請問抽菸的大家,特別是懂法律的菸友們, : 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制止政府這種亂花菸品健康捐的具體作法? : 如果我們個人的力量不夠,找董氏基金會或菸商什麼的,他們會為我們出頭嗎? : 在這個國家社會,有誰能為我們吸菸者講公道話和爭取公平待遇的? : 想到這一點真的覺得我們抽菸者真的是超弱勢的族群 : 只差沒有被用刑法烙印成罪犯而已 所以問題在於政府真的太笨只會聽懂事的話 深不知董事的遠景正式政府財源空缺之時 我們應該要讓政府了解到這一點 不要讓董事使政府砸了自己的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51.13

11/21 23:54, , 1F
前面整理很好 但看到後面變相鼓勵吸煙的做法我笑了
11/21 23:54, 1F

11/21 23:55, , 2F
我的洨世界~~
11/21 23:55, 2F

11/22 00:04, , 3F
有點疑義 426似乎導不出公課法定原則?
11/22 00:04, 3F

11/22 00:07, , 4F
他的授權明確標準應該會放更寬 就沒有問題了啊
11/22 00:07, 4F
有呀,在目的對象用途都有法律明確性原則 你是說公課金額法定嗎? 那不是大法官要管的.. 大法官在該案立場是只要在立法審查並明示於預算案內並受立院通過,那就沒問題了 只是在健康捐上健保局是採取更縮限的將分配比率明示於行政規則裡面。 如果他再把定義標準放寬到主管單位定之,那就是有再授權的問題‧ 這也不符合行政程序的法律明確性原則,那就有行政規則無效的風險了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63.13.246.7 (11/22 00:56)

11/22 01:13, , 5F
借轉p2個版
11/22 01:13, 5F

11/22 01:17, , 6F
可以順便借轉p2 8A版嗎 感謝
11/22 01:17, 6F

11/22 01:23, , 7F
可以..
11/22 01:23, 7F

11/22 01:31, , 8F
我指是不像租稅法定絕對法律保留 所以'公課法定'是爭議詞
11/22 01:31, 8F

11/22 01:33, , 9F
我覺得用二號明確性公式就得解了 (淺見)
11/22 01:33, 9F

11/22 13:38, , 10F
所以其實現在吃牛肉也要課個什麼海綿捐 的...
11/22 13:38, 10F
文章代碼(AID): #1B20FQpS (Tobacco)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20FQpS (Tobac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