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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離職合法性問題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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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公司服務近五年,因家庭因素(結婚),於6/19向組長提離職,預計做到7/31。當日組長轉達經理,遭經理駁回,要求完成某份報告方可開始計算勞基法的30日。. 6/28報告第N版提報,經理仍不滿意,會後約談組長同意放人,最後上班日7/5(被趕走惹?). 人資也提供離職文件可以跑離職流程。. [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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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請主管發mail告知 他們請你7/5走的消息. 如果他們不願意發那就待滿一個月 這段期間病假事假都拿來請一請. 單都填好丟出去然後自己備份就好. 如果他們願意發mail那就去找HR談領資遣費. 對了 你當初提離職有沒有留告知信mail的備份啊 囧. 如果沒有 現在立馬補發一封 然後時間從發信那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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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這篇請教一下. 假設如這篇的例子是. 員工自己請辭. 6/19提出兩周後離職,假設7/1. 情況一:上面主管同意,中間交接,7/1快樂閃人. 情況二:上面主管不同意,不就要30天後,可能是7/19才能閃人. 但是我的疑問是. 假設情況二中30天預告離職. 不是雇主對員工嗎(資遣時). 怎麼會是員工
(還有5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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