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資遣了 這樣有合法嗎?
來賺P幣了
你要先確定是依第11條還是依第12條主張勞動契約終止,照道理講第11條第2款使用
的情形下,其實雇主很麻煩,雖然實際上沒碰過,但好像是不儘要跟勞工局通報,而
且未來一定期間內不能再用同樣職位招募。很多會用第5款,那會有記錄,除了主管
約談,有第三人人資在場作證。如果第5款的記錄僱主通通有掌握,那麼就是結清你
的薪資包含(1)預告期工資 (2)資遣費 (3)加班費 (4)未執行之特休換算日薪 (5)其
它原本應結清的費用(如差旅費、代墊款等)。
再下來很多公司會用12條整你,第12條看一下: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站在公正第三方,如果你所說的原因不是真因,雇主掌握你其中的確實證據,那麼僱
主完全合法。如果你所說的真因因為業務緊縮等,那是要走第11條,因為第11條2、4
很麻煩,可能技術上用12條6款呼隆你。這種情形下,你還是得去上班,而且要去搜集
任何對你有利的紀錄。比如說差勤的記錄,第三人證等。然後公司告知你不用來的
理由記錄等通通都要保留。
接下來看是主張第14條、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勞工局申請調解,通通都可以。
我在salary版有寫過,也有法律專業跟勞工專業的大大提出建議。那個時候順便看了
很多勞資糾紛的案例,蠻精采的。要走什麼樣的下一步就看你自己的盤算。勞工局都
有免費的法律諮詢,不用害怕。工作權很重要,錢很重要,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 引述《bmw606042001 (多空雙buff)》之銘言:
: 我被資遣了
: 原因可能是營運不佳 or something 反正不重要
: 我只想知道公司有沒有合法資遣
: 工作時間3年以上
: 當天告知今日回去即可不必再來了(離職單的離職日期是10天後)
: 未休特休還有10來天
: 我困惑的點是
: 三年以上不是要30天前告知?
: 然後離職日期往後延10天是要扣掉特休不想換錢嗎?
: 沒有類似的經驗 勞基法程度大概國小生等級
: 還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忙看看是否合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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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mm (122.117.3.39), 04/01/2017 23: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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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在勞動契約訂立時,有任何隱瞞不實的成份,那這條就成立。
比如說經歷亂虎爛之類的,這個有上市公司發生過。
※ 編輯: damm (122.117.3.39), 04/01/2017 23: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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