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勞資雇主試用期規定

看板Tech_Job作者 (寒江雪)時間8年前 (2016/03/15 00:08), 編輯推噓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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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k21637 (SmallFu)》之銘言: : 如題 : 1.現在勞基法有無規定試用期明確規範? : 2.原單位試用期間無異常,卻因為其他部門有缺 : 而無協商直接調換部門,是否違反規定? : 3.即使轉換部門後,試用期間是否重新計算? : 4.掉其他單位沒有重新計算,試用期間到期,被認不適用 : ,該怎麼辦? : 希望版友能給個建議或回覆 : 若有其他建議私訊也可以 : 謝謝 關於試用期的部分 目前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規定,但是公司會用「定期勞動契約」來規避。 也就是先跟你簽X個月定期勞動契約(甚至有的用一個月一個月簽),等過了 試用期後才變成「不定期契約」。 所以根據這個方法,比較沒良心的公司應該可以一直說你還在「試用期」 (也就是說一直用「定期契約」來規避) 職務調動請看勞基法,有五項原則要遵守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5項都要符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64.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57971682.A.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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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心的企業在定期契約會註明期滿後該即轉正職
03/15 00:48, 1F

03/15 00:49, , 2F
說實在的,企業也怕用米蟲。才會鑽漏洞
03/15 00:49, 2F

03/15 01:51, , 3F
樓上最後一句就不適合了!公司招聘人是有過程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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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1:51, , 4F
找錯人是你的錯!直接資遣就好,怎麼可以用試用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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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這責任!這些事在歐美國家根本是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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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9:28, , 6F
實務上法院承認試用期的特別約定效力 但試用期不能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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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認定是不能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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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使用定期契約 因為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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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9:32, , 9F
前後勞動契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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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不定期契約 用這招也只能弄出3個月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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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9:36, , 11F
因試用期約定基本上以合約為準 合約沒有說換部門重算
03/15 09:36, 11F

03/15 09:37, , 12F
個人認為基本上不重算 除非公司可以取得你同意
03/15 09:37,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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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期不適用 可以要求公司說明不適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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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回頭去看調職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
03/15 09:41, 14F
文章代碼(AID): #1Mvk7YHK (Tech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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