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勞資雇主試用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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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4→)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k21637 (SmallFu)時間8年前 (2016/03/14 23: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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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1.現在勞基法有無規定試用期明確規範?. 2.原單位試用期間無異常,卻因為其他部門有缺. 而無協商直接調換部門,是否違反規定?. 3.即使轉換部門後,試用期間是否重新計算?. 4.掉其他單位沒有重新計算,試用期間到期,被認不適用. ,該怎麼辦?. 希望版友能給個建議或回覆. 若有其他建議私訊

推噓2(2推 0噓 12→)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lconan (寒江雪)時間8年前 (2016/03/15 00: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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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的部分. 目前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規定,但是公司會用「定期勞動契約」來規避。. 也就是先跟你簽X個月定期勞動契約(甚至有的用一個月一個月簽),等過了. 試用期後才變成「不定期契約」。. 所以根據這個方法,比較沒良心的公司應該可以一直說你還在「試用期」. (也就是說一直用「定期契約」來規
(還有86個字)

推噓-1(0推 1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時間8年前 (2016/03/15 10: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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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新人要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真的是很奇怪的一個公司政策. 而且很容易影響新進員工的心情. 就拿我在前公司工作的狀況來說明. 我在前公司工作的前三個月期間. 我的公司主管一直都跟我這麼說. 要我好好表現我自己的專業能力. 這樣才可以幫我在. 三個月試用期考核後再調薪. 可是老實說. 我當時的主管又
(還有112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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