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簽競業條款,未來可跟公司要求半薪獎金

看板Tech_Job作者 (amm)時間10年前 (2015/05/10 12:08), 10年前編輯推噓13(13036)
留言49則, 1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sbL (sbl)》之銘言: : 有簽「競業條款」的人注意 未來可跟公司要求半薪獎金 : 頻果即時 : 2015年05月10日06:50 : 勞工們注意囉! : 今日出版的《蘋果日報》報導,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 : 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勞工為求飯碗常無奈接受。 : 為此,勞動部擬修《勞動契約法》,未來若僱主要在契約中訂此條款,勞工在職時須 : 每月加發薪水的至少一半作為獎金,草案最快明年送審。對此,勞工樂觀其成認為有 : 助職涯發展,學者則憂企業會找方法規避。(葉國吏/綜合報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0/607459/ 舊的競業條款,不需返還領的月薪的一半。 只需返還所有分紅 +所有股票。 但這個新的條款生效後,員工要返還:過去領的月薪的一半 + 所有分紅 + 所有股票。 這個條款,基本上就違反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競業條款直接限制你的工作權。 然而這個新的法條,卻沒有保障你去取得 失去工作時的對應機會成本的應有補償。 只能說勞工更為弱勢了。只要你一跳到同質性的公司, 之前領的錢,會有大部份會被原雇主拿回去。 問題是,現在專業分工,大家所受的專業,不跳同質性公司要跳那裡 ? 政府到底有沒有站在勞工的角度來制定法令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213.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31230912.A.75C.html ※ 編輯: amm123 (125.230.213.230), 05/10/2015 12:10:01

05/10 12:10, , 1F
你覺得政府會幫助勞工嗎= =
05/10 12:10, 1F

05/10 12:12, , 2F
不會
05/10 12:12, 2F
※ 編輯: amm123 (125.230.213.230), 05/10/2015 12:13:52

05/10 12:23, , 3F
勞工會投給替自己發聲的候選人嗎???
05/10 12:23, 3F

05/10 12:25, , 4F
這個新的條款是「勞動部」制定的,不是立委。
05/10 12:25, 4F

05/10 12:25, , 5F
立委只有投票表決權...這次應該是去質問一下「勞動部」
05/10 12:25, 5F

05/10 12:25, , 6F
為何「勞動部」要去立這種條款...
05/10 12:25, 6F

05/10 12:27, , 7F
由「勞動部」制定,立委只負責投票是否通過...
05/10 12:27, 7F

05/10 12:41, , 8F
我覺得你在帶風向 加發要返還也是1/3
05/10 12:41, 8F

05/10 12:53, , 9F
你的理解怪怪的 加給的跟還的都是獎金 跟月薪無關吧?
05/10 12:53, 9F

05/10 12:56, , 10F
而且他是每月每月算,對本薪有談高的人,算好
05/10 12:56, 10F

05/10 12:56, , 11F
總比等了三個月公司還發不出季獎金好
05/10 12:56, 11F

05/10 12:59, , 12F
樓上理解才怪怪的 資方只要跟你說含在談好的薪水中
05/10 12:59, 12F

05/10 13:00, , 13F
就會變成錢沒加 還被競業條款綁住 到他司要付薪水一部分
05/10 13:00, 13F

05/10 13:01, , 14F
那就一開始你談薪水的問題了 哈哈 獎金算在本薪裡面
05/10 13:01, 14F

05/10 13:01, , 15F
還做的下去 會不會太悲哀
05/10 13:01, 15F

05/10 13:02, , 16F
資方會藏 多少資方這麼誠實 先騙進來再跟你說就好
05/10 13:02, 16F

05/10 13:04, , 17F
而且競業條款對勞方弱勢的是離職後一段時間不能到同業
05/10 13:04, 17F

05/10 13:04, , 18F
聘書都寫的清清楚楚... 本薪多少... 加給多少... 沒
05/10 13:04, 18F

05/10 13:04, , 19F
看聘書還去報到, ???? 也太有勇氣
05/10 13:04, 19F

05/10 13:05, , 20F
那應該是保證強制規定的那段時間有額外的錢領才對
05/10 13:05, 20F

05/10 13:10, , 21F
https://goo.gl/mMe657 我隨便google 前兩個就灌水的
05/10 13:10, 21F

05/10 13:11, , 22F
很多公司薪資結構也亂灌的好嗎
05/10 13:11, 22F

05/10 13:14, , 23F
.... 看看內文吧... 一個有拿回, 一個還沒就職
05/10 13:14, 23F

05/10 13:15, , 24F
快去面試拿聘書吧 = =
05/10 13:15, 24F

05/10 13:29, , 25F
勞動部若能有效防範資方變相減薪(把應給的月薪,硬凹成已含半
05/10 13:29, 25F

05/10 13:29, , 26F
個月“獎金”),那這個研議中的作法還算有替勞工著想!但是如
05/10 13:29, 26F

05/10 13:29, , 27F
果沒想好配套...
05/10 13:29, 27F

05/10 13:36, , 28F
第一篇文章內的推文就寫說各家公司薪資結構不一樣了
05/10 13:36, 28F

05/10 14:11, , 29F
根據過去資動部的歷史 嗯....
05/10 14:11, 29F

05/10 14:12, , 30F
那時候產生政府會幫勞工的幻覺
05/10 14:12, 30F

05/10 14:41, , 31F
保障老闆的黃金條款
05/10 14:41, 31F

05/10 16:02, , 32F
所以領33K的有11K是___條款加發?
05/10 16:02, 32F

05/10 16:58, , 33F
KMT不倒
05/10 16:58, 33F

05/10 17:25, , 34F
鬼島沒有勞動部 只有資動部
05/10 17:25, 34F

05/10 21:45, , 35F
違憲的法案還可以制定通過......哪國的政府這麼天才....
05/10 21:45, 35F

05/11 08:11, , 36F
應該是離職後,在競業條款還有效的期間要持續給付半薪
05/11 08:11, 36F

05/11 08:11, , 37F
這樣才對吧 @@ 如果事先給付,但跳槽要還回,不是反而
05/11 08:11, 37F

05/11 08:11, , 38F
加強了競業條款的效力 @@
05/11 08:11, 38F

05/11 08:23, , 39F
shaform 講的是正確的作法...
05/11 08:23, 39F

05/11 08:23, , 40F
而且不能只是給付半薪,要在離職後,競業條款限制期間
05/11 08:23, 40F

05/11 08:24, , 41F
給付全薪。另外,若違反競業條款,則員工需完全返還
05/11 08:24, 41F

05/11 08:24, , 42F
離職後 (但不得包括在職期間) 所領的競業條款限制薪水...
05/11 08:24, 42F

05/11 08:25, , 43F
就這麼簡單的法令,竟然定不出來。
05/11 08:25, 43F

05/11 08:26, , 44F
這個版本才完全符合憲法精神...
05/11 08:26, 44F

05/11 08:27, , 45F
勞工的工作權才有保障..雇主若想避掉競爭,這是他們本來
05/11 08:27, 45F

05/11 08:27, , 46F
就該支付的成本,若覺得成本太高,就不要立競業條款書
05/11 08:27, 46F

05/11 09:34, , 47F
真的,競業條款應該是離職時簽由公司給付離職後薪資來保
05/11 09:34, 47F

05/11 09:34, , 48F
障雙方,而不是現在這種違反憲法精神的鳥樣子
05/11 09:34, 48F

05/12 09:40, , 49F
鬼島沒有勞動部+1
05/12 09:40, 49F
文章代碼(AID): #1LJjd0TS (Tech_Job)
文章代碼(AID): #1LJjd0TS (Tech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