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老師私審男學童 2人判刑

看板Teacher作者 (艾妮莫)時間10年前 (2013/08/29 16:25),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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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銘言: : ※ 引述《allambiguity (艾妮莫)》之銘言: : : 先撇開是不是被陷害的點,就這個「案例」進行實務面的探討: : : 當初臉書事件是發生在100年11月10日到11日 : 「臉書事件」的案情是? : 告訴人怎麼敘說案情的? : : 校長、輔導室、六年級老師有開會,林老師有保留的證據是: : : 1.和學校往返的簽呈,上面有校長、教、訓、輔及六年級導師的職務章。 : 老實說,我不確定這些「證據」是要證明啥沒有妨礙自由。不過還是等你回答了本文相關 : 詢問,會更有利於吾人之判斷。 : : 2.學生回答的白紙答卷。 : : 3.學生臉書對話記錄。 : : 檢察官認定,1.可證明並不是私審。 : 這是檢察官不起訴書的原文,還是你自己解讀的?方便附上不起訴書中的檢方敘述句嗎? : : 2.答卷上有問題和小孩回答的字跡,可證明其中兩個當證人的小孩說謊, : : 林老師當初並不是問這麼變態的問題。 : : 3.可證明對話內容的確有輔導的必要。 : : 因此不起訴處分。但是仍然因為小孩的證詞,認為我和林老師詢問小孩的「態度有商榷餘 : 我知道這份不起訴書是一個事實。不過關鍵在這個事實的解讀。 : 所以上頭說,臉書案件的案情是?告訴人告的是刑法哪一條?這都是關鍵。 : 跟偷窺哺乳事件的檢方起訴時所指涉的被告所犯案情一樣嗎? 不起訴書請參考 http://witchhunting2012.blogspot.tw/2013/05/blog-post_7542.html 內有不起訴書全文掃描圖檔 你所指的「案情」應該在第一點苗栗縣政府函送意旨 兩案移送的理由都是妨礙自由罪章裡的強制罪 都是以老師不當管教涉強制罪移送 : 你其他那一大堆廢話,根本與這次偷窺集乳因而以妨害自由方式不當管教的事件無關。 : 我已經幫網友們從你拉哩拉雜一堆廢話中整理出上述幾點疑問句。若你有空,煩請告知詳 : 細答案,以利吾人後續的精準分析出正確解答。 您上述問題之前已有人問過,我也回答了 顯見您應該是沒有先看過系列文 不過我也不能要求您先看過,畢竟您沒有這個義務 強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乃是強制罪 謝謝您的提問 : PS==========分隔線 : 給教育界同行:某些人不用杯弓蛇影以致於覺得若不護短以後自己怎麼管教。 : 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的管教,就可以阻卻違法。至於什麼是法定程序,教育處都有相關法規 : 發到校內處室存查,只是平常被歸檔吃灰塵。自己用功點。別跟那些自己不用功然後說考 : 試考的自己都不會、考試沒辦法考高分....叭啦一堆的學生藉口一樣,那是學生的責任。 根據苗栗縣照南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條第四款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 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 謗 、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同一條第五款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 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 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請問,如何定義「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基於處罰的目的」還是「基於教育的目的」如何界定? 難道只要「小孩說」就夠? 還有我最想知道的是:假設學生若干年後先報媒體然後提告,教師如何自保? 若您有空還請不吝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78.145

08/29 17:50, , 1F
那些被解聘的老師,他們規劃好未來要從事什麼工作了
08/29 17:50, 1F

08/29 17:51, , 2F
嗎?
08/29 17:51, 2F
謝謝您的關心,但是其實我不清楚她們的現況......

08/29 20:04, , 3F
回原PO 看過不起訴書了 答案:跟偷窺哺乳事件案情不同
08/29 20:04, 3F

08/29 20:06, , 4F
臉書所述事件中教師的依上級命令的管教行為不致脅迫
08/29 20:06, 4F

08/29 20:07, , 5F
至於偷窺哺乳事件中 教師自認自己是王法不依程序留置
08/29 20:07, 5F

08/29 20:08, , 6F
學生 觸犯強制罪天公地道~
08/29 20:08, 6F
那麼想請教一下兩點 1.既然您斬釘截鐵的說,臉書事件有開會,依照上級命令管教不違法 可是當初發命令的「長官」卻開教評會解聘老師了喔 (校長、教、訓都是教評委員) 然後長官的長官─教育處─還迅速移送地檢署了呢 難道長、官、們都沒有發現這是合法的嗎? 況且,要是林老師沒有留到簽呈,我們要拿什麼去證明是「長官的命令」? 要是五年後學生才提告,請問你如何主張合理管教阻卻違法? 2.教師自認自己是王法乃是您個人的見解 事件當時最大的「長官」就是學年主任,不巧正是張老師 事件過後家長也有找老師到校長室開會 這件事「長官」也是知道的 我說過,張老師王老師的部分我不清楚,因為她們有請律師 我想請教的部分是,若有事證、人證證明林老師不知道這件事 連當事人A男都承認「林老師沒有問保健室的事」 最後法院卻仍然認定有「不詳人士」告知林老師 請問,這「不詳人士」的證據基礎除了「小孩不會說謊」之外,還有什麼? ※ 編輯: allambiguity 來自: 123.110.78.145 (08/29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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