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老師私審男學童 2人判刑
※ 引述《allambiguity (艾妮莫)》之銘言:
: 先撇開是不是被陷害的點,就這個「案例」進行實務面的探討:
: 當初臉書事件是發生在100年11月10日到11日
「臉書事件」的案情是?
告訴人怎麼敘說案情的?
: 校長、輔導室、六年級老師有開會,林老師有保留的證據是:
: 1.和學校往返的簽呈,上面有校長、教、訓、輔及六年級導師的職務章。
老實說,我不確定這些「證據」是要證明啥沒有妨礙自由。不過還是等你回答了本文相關
詢問,會更有利於吾人之判斷。
: 2.學生回答的白紙答卷。
: 3.學生臉書對話記錄。
: 檢察官認定,1.可證明並不是私審。
這是檢察官不起訴書的原文,還是你自己解讀的?方便附上不起訴書中的檢方敘述句嗎?
: 2.答卷上有問題和小孩回答的字跡,可證明其中兩個當證人的小孩說謊,
: 林老師當初並不是問這麼變態的問題。
: 3.可證明對話內容的確有輔導的必要。
: 因此不起訴處分。但是仍然因為小孩的證詞,認為我和林老師詢問小孩的「態度有商榷餘
我知道這份不起訴書是一個事實。不過關鍵在這個事實的解讀。
所以上頭說,臉書案件的案情是?告訴人告的是刑法哪一條?這都是關鍵。
跟偷窺哺乳事件的檢方起訴時所指涉的被告所犯案情一樣嗎?
你其他那一大堆廢話,根本與這次偷窺集乳因而以妨害自由方式不當管教的事件無關。
我已經幫網友們從你拉哩拉雜一堆廢話中整理出上述幾點疑問句。若你有空,煩請告知詳
細答案,以利吾人後續的精準分析出正確解答。
PS==========分隔線
給教育界同行:某些人不用杯弓蛇影以致於覺得若不護短以後自己怎麼管教。
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的管教,就可以阻卻違法。至於什麼是法定程序,教育處都有相關法規
發到校內處室存查,只是平常被歸檔吃灰塵。自己用功點。別跟那些自己不用功然後說考
試考的自己都不會、考試沒辦法考高分....叭啦一堆的學生藉口一樣,那是學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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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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