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老師私審男學童 2人判刑

看板Teacher作者 (Am)時間10年前 (2013/08/29 15:31), 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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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ambiguity (艾妮莫)》之銘言: : 先撇開是不是被陷害的點,就這個「案例」進行實務面的探討: : 當初臉書事件是發生在100年11月10日到11日 「臉書事件」的案情是? 告訴人怎麼敘說案情的? : 校長、輔導室、六年級老師有開會,林老師有保留的證據是: : 1.和學校往返的簽呈,上面有校長、教、訓、輔及六年級導師的職務章。 老實說,我不確定這些「證據」是要證明啥沒有妨礙自由。不過還是等你回答了本文相關 詢問,會更有利於吾人之判斷。 : 2.學生回答的白紙答卷。 : 3.學生臉書對話記錄。 : 檢察官認定,1.可證明並不是私審。 這是檢察官不起訴書的原文,還是你自己解讀的?方便附上不起訴書中的檢方敘述句嗎? : 2.答卷上有問題和小孩回答的字跡,可證明其中兩個當證人的小孩說謊, : 林老師當初並不是問這麼變態的問題。 : 3.可證明對話內容的確有輔導的必要。 : 因此不起訴處分。但是仍然因為小孩的證詞,認為我和林老師詢問小孩的「態度有商榷餘 我知道這份不起訴書是一個事實。不過關鍵在這個事實的解讀。 所以上頭說,臉書案件的案情是?告訴人告的是刑法哪一條?這都是關鍵。 跟偷窺哺乳事件的檢方起訴時所指涉的被告所犯案情一樣嗎? 你其他那一大堆廢話,根本與這次偷窺集乳因而以妨害自由方式不當管教的事件無關。 我已經幫網友們從你拉哩拉雜一堆廢話中整理出上述幾點疑問句。若你有空,煩請告知詳 細答案,以利吾人後續的精準分析出正確解答。 PS==========分隔線 給教育界同行:某些人不用杯弓蛇影以致於覺得若不護短以後自己怎麼管教。 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的管教,就可以阻卻違法。至於什麼是法定程序,教育處都有相關法規 發到校內處室存查,只是平常被歸檔吃灰塵。自己用功點。別跟那些自己不用功然後說考 試考的自己都不會、考試沒辦法考高分....叭啦一堆的學生藉口一樣,那是學生的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06

08/29 19:28, , 1F
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的管教,就可以阻卻違法?
08/29 19:28, 1F

08/29 20:03, , 2F
是的 例如依照性平會程序管教偷看老師胸部的學生
08/29 20:03, 2F

08/29 20:08, , 3F
就不會違法~自認自己是王法不依程序而強留學生就犯法
08/29 20:08, 3F

08/29 22:39, , 4F
抱歉我打個岔,今天法院認為老師強制的部分在於以
08/29 22:39, 4F

08/29 22:40, , 5F
強暴脅迫的手段妨礙學生表意的自由
08/29 22:40, 5F

08/29 22:44, , 6F
而強暴脅迫的證據是「學生說」,判決書也再三提及孩
08/29 22:44, 6F

08/29 22:45, , 7F
子不會說謊,請問還有什麼除了「學生說」以外的證據
08/29 22:45, 7F

08/29 22:48, , 8F
當兩方證據有衝突的時候,為什麼法官是選擇學生說?
08/29 22:48,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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