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育嬰假
育嬰假不用以學期為單位請假
二、 育嬰留職停薪部分:
(一)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及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
但不得逾2年。尚無申請次數之限制。
復查本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轉知各縣市政府略以,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未限制以學期為單位,
惟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
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歲8個月)
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
,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
(二) 另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又現行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國立大專校院、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是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者外,
餘各縣市政府得本於權責訂定所屬人員留職停薪相關規範,爰所詢事項涉及
各縣市政府權責,若您有疑義,建請逕洽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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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教育部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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