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四出清

看板Taitung作者 (人夫)時間13年前 (2011/06/20 08:50), 編輯推噓4(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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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買家貼出的信件看來 似乎還是有一物二賣的問題 這裡提供一點個人的淺見 事件的時間順序及法律關係認定的說明如下: 1.賣家貼出廣告(暫且看成要約之引誘好了,個人是覺得比較像要約,不過民法 好一陣子沒唸了,不太確定,不過就對賣家最有利化當要約引 誘好了,不太影響本件法律關係的判定) 2.買家說要買(要約,不過買家一開始只有針對羽球拍提出要約) 3.賣家問說羽球要嗎(注意,內容已經變了,買家的要約賣家並沒有承諾,而是 賣家又提出新的要約:羽球筒+羽球拍) ●這裡我有個小疑問,不是問說羽球要嗎,怎麼變成羽球筒@@ 4.第二個買家打電話給賣家說要買(要約),而賣家馬上就答應了(承諾),這個 買賣契約成立。 5.賣家回信說ok,連羽球一起買(承諾,契約成立),要注意的是這裡!! 當3.的時候,賣家所提出的新的要約並沒有撤回喔,賣家正確的作法應該是 要在買家承諾前撤回他的要約,可是他沒有這麼作,一直等到第一個買家說 要買(作出承諾,契約成立,一物二賣了)之後才跟買家講說已經賣給另一個 賣家了, 結論:根據我所理解的資訊,賣家是一物二賣沒錯...... 至於法官會不會理這件事,當然是有告就理啊,看是要走督促程序還是 小額,民事的部分沒有什麼微罪不理的概念,最多是把你罵一罵然後還 是得下判決......,只是為了這種小東西去告,光是浪費的時間、精力 (對,就是邱老師常講的勞力時間費用)就不知道多少了,最後最好的結 也不過是要賣方去重新買一套來賣給買家........ 至於連環call的問題 事實部分只有當事人知道我就不討論了 法律部份的話 如果賣家真的可以舉證出自己因此而受有精神損害的確是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 的損害賠償的,當然,這是民法。 刑法(狹義)上想不到有什麼罪可以用..... ※ 引述《tangyuwen (sunny)》之銘言: : 原文吃光光~ : 綜觀整起事件 : 1大在16號就寄信給原po表明想買 : 但是信中L大只說他要買羽球拍 : 可是原po是羽球拍跟羽球桶一起賣 : 所以原po就回信確認是否兩者一起購買 : 換句話說~當16號你向原po表明想買時 : 原po並沒有明確的答應要賣給你 : 因此,你們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 你到到18號才跟原po確認 : 可是在17號就已經有人跟原po確認要買了 : 原po也答應他了 : 因此,原po跟那位同學的買賣契約成立 : 所謂一物二賣 : 是指某物為A之所有 : A與B訂定某物的買賣契約後 : 於轉移某物的所有權之前 : 又另外與C訂定某物的買賣契約 : 並且將某物的所有權轉給C : 這樣才會構成一物二賣 : 你跟原po的買賣契約並沒有成立 : 何來一物二賣之說? : 就算原po今天真的一物二賣好了 : 東西的所有權也不會變成你的 : 因為債權具有平等性 : 即使債務發生在不同時間 : 但是所有債權人的地位都是一樣的 : 沒有先來後到之說 : 況且原po在轉移羽球拍的所有權之前 : 仍然是羽球拍的所有權人 : 他有權任意處分羽球拍 : 原po跟那位同學間轉移羽球拍的行為是基於有效的物權行為 : 所以,是那位同學取得羽球拍的所有權 : 此外,你對原po奪命連環摳已構成騷擾 : 若原po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是可以訴諸法律向你請求賠償的 : 嚴重一點恐怕你還會有刑事責任 : 一物二賣通常是用在房屋買賣或是車子等這些財產上 : 別學了皮毛就以為可以拿來壓人 : 真的要玩法律 你是處於劣勢的 : 你想法官會為了羽球拍理你嗎? : 勸你別為了200摳跟自己過不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3 ※ 編輯: arnot 來自: 163.29.130.53 (06/20 09:04)

06/20 09:05, , 1F
不知道會不會又有人要我為自己說的話負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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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9:19, , 2F
都光明正大PO出來了還會怕負責嗎?我覺得A大好犀利唷,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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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9:19, , 3F
我不知道您講的是對還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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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06, , 4F
兩個人出來喝個咖啡,放鬆一下心情~感覺只是小小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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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07, , 5F
動不動就告來告去,心情影響上也沒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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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26, , 6F
了解 我以後會會注意 因為那時候我覺得他還沒跟我確定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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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的價錢 不算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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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28, , 8F
T大有說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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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34, , 9F
我有給你回信了 你並沒有跟我確定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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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有好幾個都問問之後人就沒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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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你是要還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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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43, , 12F
一開始我PO文就是要一起賣的 但是他一開始來信只說要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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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44, , 13F
關於第二點 就好像你去餐廳問你要不要加點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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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48, , 14F
上面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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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55, , 15F
其實不用管你po什麼文了,因為我已經把妳的po文最有利於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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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1:56, , 16F
了,當妳回信問說羽球要不要的時候就是另一個要約了,法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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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跟我原文寫的一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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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2:01, , 18F
為了200塊鬧上法院,這是浪費司法資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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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2:03, , 19F
他自己在文章內也承認在電話中有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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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23, , 20F
我等你""""三天""""你都不回我 也沒給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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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50, , 21F
妳也沒說要我回信確認啊,講難聽點,誰知道妳在等啊?而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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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51, , 22F
傳簡訊時也跟妳道歉了,還跟妳約其他時間,如果妳是因為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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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時間而要轉送別人,我也比較心服口服一點,妳卻是沒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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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聲就先送給別人了,還是在妳跟我約的時間之前耶,講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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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52, , 25F
像錯是在我身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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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53, , 26F
妳跟lwtping大的紛爭可以不要遷怒在我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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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55, , 27F
妳可以不用再理會妳轉送別人這件事,我也沒想要追究什麼,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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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這件事只是讓妳更站不住腳而已,妳還是好好的處理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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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56, , 29F
lwtping大之間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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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8:35, , 30F
lw大17號早上就說ok了,賣家在當晚通知交貨地點,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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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8:36, , 31F
之後再答應第二個買家,看起來是賣家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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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8:47, , 32F
依ar大的po文會變成答應第二個買家再通知交貨地點,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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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8:48, , 33F
如此,那更可惡!賣家可能要說清楚何時答應第二個買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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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1:05, , 34F
看不太懂耶?不是P大跟L大的糾紛 推文的感覺怎麼A大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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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01:05, , 35F
牽涉在其中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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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45, , 36F
我己經不想再回應了,對與錯相信明眼人都知道,賣方一直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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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45, , 37F
有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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