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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tung ]
討論串[閒聊] 大四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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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買家貼出的信件看來. 似乎還是有一物二賣的問題. 這裡提供一點個人的淺見. 事件的時間順序及法律關係認定的說明如下:. 1.賣家貼出廣告(暫且看成要約之引誘好了,個人是覺得比較像要約,不過民法. 好一陣子沒唸了,不太確定,不過就對賣家最有利化當要約引. 誘好了,不太影響本件法律關係的判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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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人要求把信po出來,以下是我和賣家的通信. 會不高興的原因是對方到現在還不覺得有錯,. 電話也不肯接,不是我一直連環call,是對方一直不接我電話,. 其實只要交待清楚而不是一直執著說我沒回電確認,. 第一封信我己確認要了,. 處理事情態度應該不是這個樣子,. 大家回應有好有壞,我也不知道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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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吃光光~. 綜觀整起事件. 1大在16號就寄信給原po表明想買. 但是信中L大只說他要買羽球拍. 可是原po是羽球拍跟羽球桶一起賣. 所以原po就回信確認是否兩者一起購買. 換句話說~當16號你向原po表明想買時. 原po並沒有明確的答應要賣給你. 因此,你們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你到到18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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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既然你要這樣那我也公開說. 1.你在十六號前問商品可不可賣. 我問禮拜天可不可以 並留下我的資料. 你並沒有回信給我 也沒打電話跟我卻認 我怎麼知道你要不要買. 還是只是問問. 但是同時有另一位也要買 他在17號就先跟我卻認了. 當事人小姐給我的回信是18號 在這之前都並沒有跟我確定. 到底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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