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氣象法該怎麼修?

看板TY_Research作者 (沉澱)時間17年前 (2008/09/19 00:1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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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 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這條文和臺灣氣象法頗類似 ... 「災害性天氣預報」在氣象法第2條有相關規範 一二、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 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 臺灣氣象法主管機關其實是交通部 ※ 引述《madity (狂狷)》之銘言: : ※ 引述《yamatani (山谷)》之銘言: : : 看了這幾天下來的討論,大家好像對氣象法很不滿 : : 主要是氣象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 : : 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 : 這條的規定被認為是造成氣象文獄字的來源… : : 不過搜尋了一下網站,發現這條有是其來有自,源於當初各大眾媒體對於颱風的亂報,明 : : 顯有違氣象資料所致。 : : 所以到底這條要怎麼修,才能一方面兼顧氣象的討論,一方面又可以杜絕對於氣象的亂報 : : ?似乎限於二難的局面。 : : 既然大家對於這條有所抒發,那可否共同來討論,到底要怎麼修呢? : : 是否可有具體的修正條文意見? : 其實氣象法的缺陷不在於定義,而是在「執行」層面。 : 譬如何謂「災害性天氣預報」,必須要有定義,但是目前沒有看到。 : 另外氣象局本身執掌天氣預報的責任,卻又管民間的預報, : 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如果由別的機關來掌管民間天氣預報的監督、 : 處罰,可能會比較妥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92.209

09/19 00:29, , 1F
那不就包山包海了…什麼都是災害性預報…
09/19 00:29, 1F

09/19 01:27, , 2F
法律條文明確 執行面自由心證 ~~~ 偉哉
09/19 01:2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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