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氣象法該怎麼修?
※ 引述《yamatani (山谷)》之銘言:
: 看了這幾天下來的討論,大家好像對氣象法很不滿
: 主要是氣象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
: 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 這條的規定被認為是造成氣象文獄字的來源…
: 不過搜尋了一下網站,發現這條有是其來有自,源於當初各大眾媒體對於颱風的亂報,明
: 顯有違氣象資料所致。
: 所以到底這條要怎麼修,才能一方面兼顧氣象的討論,一方面又可以杜絕對於氣象的亂報
: ?似乎限於二難的局面。
: 既然大家對於這條有所抒發,那可否共同來討論,到底要怎麼修呢?
: 是否可有具體的修正條文意見?
其實氣象法的缺陷不在於定義,而是在「執行」層面。
譬如何謂「災害性天氣預報」,必須要有定義,但是目前沒有看到。
另外氣象局本身執掌天氣預報的責任,卻又管民間的預報,
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如果由別的機關來掌管民間天氣預報的監督、
處罰,可能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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