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看板TW-history作者 (棉被怪)時間16年前 (2008/01/11 03:0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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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一些疑點 1.開羅宣言的確是類似聯合公報之類的 而且與會四國元首都沒在公報上簽字 所以其性質的確沒有所謂和約的效力 2.波茲坦宣言也是類似開羅宣言 但是差別在於日本天皇的確說過願意接受 盟軍波茲坦宣言中的條件 所以其內容可視為盟軍跟日本之間的默契(默許) 所以蔣介石雖是以盟軍中國戰區司令來接收台灣(的確是託管)但是他直接 將台灣設省的方式是不合乎國際法的 但這也是被美及日本國默許的 (不合乎國際法在於 當時台灣的確被視為是日本的殖民地 台灣人也都拿日本身分證 戰後割地賠款的這些東西都是要等到兩國簽訂 和約之後才確立的 so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前 台灣應該都是日本領土 暫時被盟軍託管 只是來佔領的國府軍仗著國際間的"默契"而便宜行事 但是一切終究要白紙黑字的寫下來才算數 ) 3.一切都是米國人的陰謀 金山和約中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 澎湖的一切權利 以及權利的請求權xx......" 金山和約英國大力支持老共參與和會 但是老美反對 而老美卻也不邀請老蔣參加 so 金山和約後 台灣跟日本再沒關係 4.日華和約簽定時間晚於金山和約 所以簽訂日華和約時 日本已經無法再對台灣的歸屬做任何陳述 so也沒有任何陳述 至於他簽訂和約之對象 是一個權利有限之中國政府 這是為了終止與 "中國"之戰爭狀態 但是 和約效力限於當時中華民國所領有之領土 以及之後所取得之領土 so 不包含中國大陸 且金山和約中定下若日本與其他交戰國 訂定和約時 若後簽的交戰國取得任何超出於金山和約之權利 則金山和約之簽定國得比照辦理 意思即是日本絕對不會付出比金山和約中 更多的賠償(金山和約中的賠償其實就是任何戰勝國得自由處分其境內日產 意思大致是這樣 請其他大德指正 不過感覺給了國民黨黨產合法合理取得法源 畢竟對日作戰時台灣是日本屬地 so 未參與盟軍 打日本的是國民黨 so 國民黨代表盟軍來時 有資格處分在台日產- -?) 5.國際間的確有所謂先佔原則 先佔先贏 so 中華民國領有台灣 恩 事實上的確如此= = 因為他先搶到 實質統治絕對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是否合法 恩....? 國際形勢一向是強權當道 所以目前仍是老美說了算orz 6.以上是我在閱讀金山和約以及日華和約還有 當時藍欽vs葉公超 杜維鈞vs杜勒斯的備忘錄時所整理外加課堂的了解 其實對於解決現在的問題幫助不大 只能釐清一些當時的狀況跟了解 "一切都是米國的陰謀啦" 若你有很深的政治怨念 請看看笑笑就好 -- 如果沒有想像力 我們就和那些笨蛋們是一樣的 by 漢尼拔萊克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99.174

01/11 03:36, , 1F
所以說ROC領有臺灣的理由 是占領到無主地囉?
01/11 03:36, 1F

01/11 03:37, , 2F
這樣的話 接收真的要叫劫收了XD
01/11 03:3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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