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我在汐止的六年雜感
各位先進大家好,標題實在不太好下,這篇文大概會同時包含對案件的描述還有我的一些
感受,畢竟對此時的我而言,事實與情感實在已經難以割裂,只想看案情描述的學長姐
就請自行斟酌。
小弟是本版#10423的作者,有鑒於最近的風波,我想也是時候還原一下我當初離職時發生
的一些紛擾,畢竟能被根本稱不上認識的學弟特地發文黑得一蹋糊塗......我想鈞長在描
述我跟案件時大概沒有少下功夫,不如從我的視角來說明一下始末,但有描述不實的部分
當然無任歡迎各位提出告訴,或許不失為一種讓案件重啟調查的契機(苦笑)。
案件目前屬於行政簽結狀態,如果有學長姊有任何建議或者救濟管道乃至於曝光方式提供
的話,都非常感謝,我當然還是想把這個案子推到終點,無論結果如何。
由於要盡量把案情陳述清楚,我會把一些非關案情,但容易有誤解的部分在文末註解。
--------------------以下正文--------------------
我在109年01月30號與學長巡邏時接到報案表示在汐止火車站內有糾紛(雖然事處鐵路
南港所的轄區,但由於案件時效關係,通常還是先派汐止所警力,再交接給南港),抵達
後經了解是旅客吳、許二人間的糾紛,讓他們分別表達案件經過時,許先生在陳述完後補
充道「能不能請他等等說的時候不要那麼激動,因為他會一直噴口水」,吳嫌聽聞後當即
朝許先生吐了一口口水,由於是當著我們的面實施明確的公然侮辱犯行,當場我就對吳嫌
實施逮捕(註壹)。等鐵路南港所抵達時,我說明完案情後就把人犯解交給他們,並要求一
員(註貳)隨我返汐止所,以便出具逮捕通知書、職務報告、密錄器光碟給他們併卷,並在
返所的途中明確告知這是符合刑訴§92當中不予解送的輕案,偵辦後記得請示檢座,應該
可以免去舟車勞頓。但當日下午我就接到自稱是鐵路南港所副所長的來電,表示「我這樣
他們很難辦」,我在電話中即一再表明立場「人已經逮捕給你,後面就沒有怎麼辦的問題
」。俟隔(30)日我致電鐵路台北分局偵查隊,確定這兩日內未有任何現行犯移送,我就在
下班後自行前往台北分局檢舉(註參)。畢竟我本身算大砲性格,這種網內互打案件又是最
好的八卦題材,這件事當日有上班的同事應該都有所聽聞。
結果三天後的109年02月02日,我一早八點上班進入派出所內時就發現有一名中年男
子站在另外一名被銬在戒護區的年輕男子(陳嫌)身旁,很激動的在詢問學弟「所以我兒子
是做了什麼被你們銬在這裡?」,而學弟也直接答覆「因為他是毀損罪的現行犯」,我就
上前查看當時放置於受理報案區桌面的卷宗(註肆)跟詢問其他學弟了解案情,大致上就是
陳嫌疑有精神疾病,當天飲酒後在路上各種搞破壞,第一次在建成路上把停在騎樓的機車
、腳踏車、花盆都掀翻被報案,但當時抵達後人已經不見蹤影,十多分鐘後在忠孝東路的
麵攤老闆娘又報案說有酒醉男子到店內摔鍋碗瓢盆,巡邏抵達現場後,老闆娘就指向犯嫌
步行離開的方向,最後巡邏在約兩百公尺外尋獲犯嫌,所以現場就實施逮捕(註伍),由於
現場看起來有上軌道在依序偵辦中,我就按班表外出巡邏直到十點返所,當時犯嫌正在偵
訊室內製作筆錄,我也就在辦公室內弄自己的案件,直到十一點左右,聽到受理報案區有
騷動才知道副所長授意本案用保護管束+函送方式偵辦(註陸),當下我也向承辦員警表達
「這樣做不對」,但最後還是在筆錄完成後解除戒具讓陳嫌由駐地大門自行離開。
我第一次知道「又好氣又好笑」這種聽起來很衝突的情緒真的可以同時發生,於是我
在沒有過多考慮後就先撥打電話給勤指中心詢問今天督察組有沒有人值守(當天是周日)
,但他們並不清楚,所以我就打給平日跟所內互動比較頻繁的督察組巡官,表明我要對本
案提出告發縱放人犯,他電話中表示了解,但由於當天周日督察組人力吃緊,詢問我能否
明日再製作筆錄,我同意後等下班就照常回家休息。結果聽說晚上督察組就全員集合,並
且召集所有涉案的同事在分局「先了解案情」(註柒)。於是我在隔(03)日到督察組製作
對所內涉案同事的告發筆錄(註捌)後,對警界的生態感到十分絕望,於是決定離職,並當天
就跟所長報告及詢問人事室我最快可以什麼時候辦理離職,後在同月06日前往地檢署自行
告發上二案,後於同月10日隨即離職。
檢附本案士檢的行政簽結書函,來看看裡面都說了些什麼。
https://imgur.com/jGdRHh4
註壹:吳嫌本身患有關節性疾病,行動緩慢幾無逃脫可能,且關節腫大難以使用戒具,但
我是在用腕力實力支配他且實施刑訴法上逮捕(有告知米蘭達警告)。另一個我常被
問的問題是許民有沒有告。其實許民當下未表明提告與否,看到我逮捕吳嫌還表達
出贊同的態度直至聽聞要去南港所時才表示「不提告」,但此無礙於警方調查程序
(詳下圖),檢察官於此處有明顯認事用法之錯誤。
https://imgur.com/Y9QKiD7
註貳:當時還在春節假期,除兩位身著制服的鐵路南港所員警到場外,還有另外兩(或以上
,印象不是特別清晰)著TPC等便服同僚到場,所以不影響解送人犯回南港所。
註參:當時我是透過鐵路台北分局的內部督察體系檢舉,非直接提出刑事告發。
註肆:汐止算繁重所,六年在所內已經算老屁股。我也算是比較愛管閒事的人,看到案件
通常都會上去看一下有沒有需要幫忙,當時桌上同時有逮捕通知書跟保護管束通知
書,麵攤老闆娘亦有到場製作筆錄(內容為不提告),所以案件程序基本上都是以現
行犯移送程序進行,實際上犯嫌父親會一早至所也是因為逮捕通知書上記明需要通
知父親到場,但這個逮捕通知書在我隔(03)日製作筆錄時督察組有向我坦承已經被
軋掉了。
註伍:現場有告知米蘭達警告,而非告知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保護管束,實務上逮捕
本就具備即時強制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多寫一張保護管束通知書,難道我辦酒駕公
危還要多填一張保護管束?
註陸:不可能有現場發動逮捕後回所內更改成保護管束這種事情,況且嫌疑人是在被實力
支配情況下在偵訊室製作完筆錄後離開,如果該時段屬保護管束,原因還沒消滅的
情況下筆錄有否證據能力?又如果已經保護管束已告結束,為什麼可以強行製作筆錄
?檢察官於此處亦有明顯錯誤,另該案係因報案人告知犯嫌移動方向後於240公尺外
發現甫實施犯罪之嫌疑人,時、地應該都符合所謂緊密連結性,我相信當時現場同
事也是如此判斷,才會實施逮捕。
https://imgur.com/l7ygh0q
註柒:我在意的是「在我提出告發之前先行召集嫌疑人統一口徑」這件事,並非函中所述:
「未隔離犯嫌,致全派出所鈞知曉台端檢舉」,我都具名告發了,還怕被知道?重點
是督察組河蟹我又瘋狂幫忙擦屁股阿。
註捌:此處才是正式提出刑事告發,第一次提告是對所內授意及執行釋放的員警,其實本
案我不清楚有無關說或壓力來源,但執行之經過基本上與當年的張通榮施壓安樂分
駐所縱放人犯的過程如出一輒,併檢附供參。
https://bit.ly/3SU0erc
--------------------正文結束--------------------
最後,不得不感謝我家人與女友對我的支持。
我並不是來自經濟特別寬裕的家庭,這樣任性的決定一定增加了他們很多負擔,我對
他們的感謝實在無法言喻,而其中最感動的莫過於我完全沒有遭受過來自他們的責難,我
想沒有幾個父母在接到兒子突如其來說他決定要離職的電話後可以只淡淡的說「你考慮好
了就好,我們尊重你的決定」,淚腺一向不發達的我差點因為這句話在分局裡就哭了,幸
好最後我有撐到回家才決堤。
至於女友,她一定是承受最多壓力的人,身為同所的同事,她承受的指責跟非難可想
而知,我也無法想像她在我離職後某天半夜下班回家時看到一個正在爆哭的26歲屁孩時是
怎麼樣的感受,但我真的很感謝當時的妳上前抱住我,然後陪我一起一把鼻涕一把眼淚。
無論如何,我也是明年將滿三十歲的人了,再不能凡事只為自己考量,所以最後我回
到了這個曾經熱愛的警職工作,雖然有些東西已經不再熟悉。
也許終歸還是活成了當初自己討厭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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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0.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64835551.A.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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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推 leorzkid: 調查局需要你 感謝學長 10/0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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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回覆上面三位,其實我當然都考慮過,但自身能力其實真的有限,何況這是大環境問
題,無論調查局或者司法體系內部的問題其實我也多少都有風聞,聽起來也並沒有想像中
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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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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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臭撲鼻的留言。
首先,身處環境中的所有人都是當事人,一如校園霸凌,一如漢娜鄂蘭所述「在政治中,
服從就等於支持」,漠視糟糕的現況本就不是什麼值得炫耀的行為。
其次,你跳出來指責我「自以為是的正義」這個行為本身難道有「管好自己」嗎?
我不知道你是誰,但我知道你的價值觀嚴重偏差,而且雙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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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者告發當然對我沒有實益,至於準現行犯認定的標準當然要考量時、地的接續性,
如果程序法都可以想怎樣就怎樣,那我們值勤時要以什麼為準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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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不能同意部分觀點,如果是就多數檢座的立場,你不送他才最開心,畢竟案件那麼多
,少一件是一件阿......至於移送或者函送始終是個吵不完的話題,我也認同這兩案當初
用函送也都無所謂,但逮捕是現場員警的決定(在這邊才有個人見解的問題),但既然決定
現場逮捕,而逮捕程序合法,那後面的解送程序就是必然,僅此而已,執法機關首要遵循
的難道不正應該是程序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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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什麼案件不是這樣,警察單位最常逮捕、解送的酒駕公危反而是一個還沒發生實害的
抽象危險犯,難道不更適合用保護管束+函送?說白了還是績效掛帥的問題,檢視數字卻不
考慮來源的純淨程度。說實話兩案都沒什麼好爭議,也歡迎您提出對第二案的看法。
我又看了一次,發現我似乎誤會了您的意思,您好像是覺得「告訴乃論案件可以因為不告
訴而不予解送」,所以南港所放人站得住腳,如函中所稱僅為行政瑕疵......但實際上刑
訴法的規定是「告訴撤回或者逾告訴期限」,而此二案都僅為「不告訴」,兩者本質上就
有所差異,我也不認為有誰會特地花時間去派出所告了之後又馬上撤銷,這形同是在花時
間放棄自己擁有的追訴權利,而從實務上兩個告訴權人都還有被要求在案發後馬上到派出
所製作筆錄這件事來推斷,我想當時值勤員警是要往移送或者函送方向來偵辦已經非常明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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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我有所誤會,但從您的文中我真的只感受到「是非對錯擱一邊,大家和和氣氣過
日子」。
其實我說了,兩次都說了,還是在他們最終執行之前。
如果在他們做完才出來馬後炮(撇開這時候到底有沒有意願聽你說這件很現實的事),
我想不管是誰都覺得更不合適,我不阻止情況的發生,反而在弄完之後跳出來「教育」
大家?我何德何能?又這樣對事件到底有何幫助?
一上來就阿拉花瓜的,你可以說他是神經病,但我應該不是這樣。
我也對家人及另一半感到抱歉,最近正在思考這件事情,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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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學習,謝謝您。
※ 編輯: KOY0630 (163.29.165.106 臺灣), 10/06/2022 18: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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