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一案

看板TPC_Police作者 (akeieeee)時間1年前 (2022/08/25 21:10), 1年前編輯推噓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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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警械使用條例就應該整個打掉重練 主要修改應該是明確定義警察何時能用槍,且用槍時機符合實務上的要求。 首先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現在非(低)致命性武器逐漸補足,就應該把槍這種致命性武器獨立出來而不是混為一談,奢望用致命性武器來做非致命性武器做的事。 如果需要用到槍就應該是要打軀體直接致命,如果打四肢可以阻止,那是不是代表非致命武器就能勝任? 且我認為現行署的不作為也是現在畸形的原因,李承翰學長殉職才說要補電擊槍,曹瑞傑、凃明誠學長殉職才說要修警械使用條,美國、英國警察早就在20年前就在使用電擊槍了,我國還在牛步。 就像我之前在別的文章推文說過的,署應該將已發生過/未發生過的所有可能情況整合成數十種態樣,並教導如何應對,而不是脫離現實的綜藝逮捕術、持槍靶。事後檢討時也只要針對有無遵守教範即可。 不教導正確應對方式給基層自由發揮後再來說訓練不足、支持大膽用槍,大可不必,不對,你根本沒訓練啊? 其實都是很簡單的東西,為何不修法,可能就是沒票沒利益或死不夠多人吧,畢竟歐美相關法律也都是犧牲無數先烈才制定的,他們知道保障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啊…重點是他們還有工會啦… 最後還要靠北一下,說大家都不愛常訓,也不想想常訓都排那種鳥時間,只排兩周,或是排四周但只有排二三四,一五是不想上班?輪番沒對到就只能停休去,然後每次都幾十個人,常訓品質會好才有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08.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61433029.A.E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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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1:22, 1年前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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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1:22, 1年前 , 4F
其實「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有明確指出何時可以鳴槍
08/25 21:22, 4F
我認為主要還是要養成肌肉記憶,危急時刻很難吧現場跟文字比對,常訓真的要演戲還不如演這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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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逕行射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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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2:58, 1年前 , 6F
樓上讓我想到特考前有背過,但現實只有0.5秒讓我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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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3:23, 1年前 , 7F
先停止每週檢討績效啦!每個禮拜都要滾動式檢討,操。
08/25 23:23, 7F

08/25 23:24, 1年前 , 8F
拍謝,用錯噓了。我真的很討厭那群高官。
08/25 23:24, 8F

08/26 00:43, 1年前 , 9F
真的,現在常訓的品質都被一堆績效評比和輪班制度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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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0:43, 1年前 , 10F
爛掉,有時候連睡覺的時間都快不夠了,哪有力氣常訓
08/26 00:43, 10F

08/26 00:43, 1年前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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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tgo1207 (101.10.61.193 臺灣), 08/26/2022 01:44:51

08/26 08:34, 1年前 , 12F
人體的任何一個部位都有可能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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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8:35, 1年前 , 13F
某學長打到5分的地方 結果還不是一樣打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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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4:57, 1年前 , 14F
常訓根本沒教要對空鳴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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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5:33, 1年前 , 15F
之前連續兩次晚班下班去常訓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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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29, 1年前 , 16F
大家有看過紀博倫老師的文章,就知道目前該修的是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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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29, 1年前 , 17F
警械使用條例及國賠法賠償的相關規定,關於警察使用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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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29, 1年前 , 18F
械後續責任應該要回到國家賠償這一區塊,怎麼會變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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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29, 1年前 , 19F
續警察都要跟當事人走民事訴訟。關於國家賠償(補償)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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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29, 1年前 , 20F
一塊,明確規定日後發生這種案件,應該要有一定的訴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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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29, 1年前 , 21F
程,讓政府機關負擔訴訟責任,這樣比修什麼使用要點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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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29, 1年前 , 22F
化、簡單話等有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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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國家賠償是正確方向也是最好修的,我這篇文沒有提到這部分是因為已經有很多人提了,這個相信絕大多數公民都同意的草案可以躺三年我小基層真的不能理解 ※ 編輯: atgo1207 (49.159.4.13 臺灣), 08/26/2022 22:14:33

08/27 10:30, 1年前 , 23F
警察的選票對執政黨來說杯水車薪呀,警械使用條例有
08/27 10:30, 23F

08/27 10:30, 1年前 , 24F
比總統被換臉這件事重要嗎?
08/27 10:30, 24F
文章代碼(AID): #1Z1tJ5uW (TPC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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