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一案
小弟認為警械使用條例就應該整個打掉重練
主要修改應該是明確定義警察何時能用槍,且用槍時機符合實務上的要求。
首先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現在非(低)致命性武器逐漸補足,就應該把槍這種致命性武器獨立出來而不是混為一談,奢望用致命性武器來做非致命性武器做的事。
如果需要用到槍就應該是要打軀體直接致命,如果打四肢可以阻止,那是不是代表非致命武器就能勝任?
且我認為現行署的不作為也是現在畸形的原因,李承翰學長殉職才說要補電擊槍,曹瑞傑、凃明誠學長殉職才說要修警械使用條,美國、英國警察早就在20年前就在使用電擊槍了,我國還在牛步。
就像我之前在別的文章推文說過的,署應該將已發生過/未發生過的所有可能情況整合成數十種態樣,並教導如何應對,而不是脫離現實的綜藝逮捕術、持槍靶。事後檢討時也只要針對有無遵守教範即可。
不教導正確應對方式給基層自由發揮後再來說訓練不足、支持大膽用槍,大可不必,不對,你根本沒訓練啊?
其實都是很簡單的東西,為何不修法,可能就是沒票沒利益或死不夠多人吧,畢竟歐美相關法律也都是犧牲無數先烈才制定的,他們知道保障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啊…重點是他們還有工會啦…
最後還要靠北一下,說大家都不愛常訓,也不想想常訓都排那種鳥時間,只排兩周,或是排四周但只有排二三四,一五是不想上班?輪番沒對到就只能停休去,然後每次都幾十個人,常訓品質會好才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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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主要還是要養成肌肉記憶,危急時刻很難吧現場跟文字比對,常訓真的要演戲還不如演這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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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國家賠償是正確方向也是最好修的,我這篇文沒有提到這部分是因為已經有很多人提了,這個相信絕大多數公民都同意的草案可以躺三年我小基層真的不能理解
※ 編輯: atgo1207 (49.159.4.13 臺灣), 08/26/2022 22: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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