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現行犯逮捕解送

看板TPC_Police作者時間3年前 (2020/10/28 23:54), 3年前編輯推噓3(129121)
留言142則, 2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請問學長姐~ 跟同事討論到現行犯的逮捕解送像是這件高等法院的判決 https://i.imgur.com/DT8o15a.jpg
如果按照它的邏輯,那為什麼酒駕現行犯必須要移送地檢呢? 既沒有逃亡之虞,也沒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說白只是省了檢察官傳喚的時間,不知道大家有 提供另一則新聞給大家參考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31182 補充:可能講的太簡略,大概兩個問題就是人人得逮捕,但依照上述判決,如果沒有滿足四 那麼像是酒駕駕駛人經過酒測,如果也沒有判決的四個要件都滿足,為什麼不能函送? 既然講到刑訴法92條,實務上真的有人會請示檢座嗎? 或者說,偵查隊願意請示值日檢察官嗎? 我的經驗是,大部分學長都不願意去問檢座,叫你逮捕移送就對了,那這個法庭還不是形同 App很難用,直接修改內文回答。 感謝SPFH大,總算有人聽懂我問題,太感動啦~ 其實我也懂只是不知道大家對這部分執法都不會自我困惑嗎? 並不是為了尋求更快速的作法。 其實我這個貼文更像是種實驗,看看大家對問題提出和自我質疑的看法。 不過看樣子,警界真的很喜歡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不論是好問題或是蠢問題,我都不覺得不知道是件好事情,我傾向有問題就問,好過一個人走在自己都不知道什麼樣的道路上。 如果要當檢察官才能提問、釋疑,更無法發出聲音,我想莫怪酸民要批判我們都不知檢討改進。 有很多回應都偏離我想要的「討論」,有謾罵也有「你怎麼不去」起手式酸民回答,但我自己草率提問也說的不是很詳細,每個意見我都收到,並且將很多學長很厲害的回答都收錄,很謝謝大家。 之後就不再回應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93.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03900472.A.DAE.html ※ 編輯: frailty (111.254.93.247 臺灣), 10/28/2020 23:56:33

10/29 00:01, 3年前 , 1F
你的問題應該不是要不要移送,是要不要逮捕吧
10/29 00:01, 1F

10/29 00:10, 3年前 , 2F
對啊可能用詞沒有很精準,既然學長這麼精準不知有何高見
10/29 00:10, 2F

10/29 00:10, 3年前 , 3F
10/29 00:10, 3F

10/29 00:20, 3年前 , 4F
現行犯是人人可逮捕,可是你提的問題是移送
10/29 00:20, 4F
你可能看不太清楚,人人可逮捕但什麼情況可逮捕?酒駕現行犯經過酒測後到底要函送還是

10/29 00:22, 3年前 , 5F
這不是精不精準的問題,逮捕跟移送本質差很多好嗎?
10/29 00:22, 5F

10/29 00:22, 3年前 , 6F
可以參考刑訴法92條
10/29 00:22, 6F
好喔我研究一下。 ※ 編輯: frailty (111.254.93.247 臺灣), 10/29/2020 00:29:54

10/29 00:31, 3年前 , 7F
回a大:編輯太難用直接回覆,但我的問題點不在那裡麻煩看
10/29 00:31, 7F

10/29 00:31, 3年前 , 8F
我上面的解釋感謝~
10/29 00:31, 8F
※ 編輯: frailty (111.254.93.247 臺灣), 10/29/2020 00:33:56

10/29 00:38, 3年前 , 9F
那再請問H大,92條裡面如果告訴乃論之罪不提出告訴,是就
10/29 00:38, 9F

10/29 00:38, 3年前 , 10F
不告不理原則嗎?
10/29 00:38, 10F
※ 編輯: frailty (111.254.93.247 臺灣), 10/29/2020 00:42:57

10/29 00:40, 3年前 , 11F
不告不理跟警察有什麼關係?警察只負責偵查,你該做的
10/29 00:40, 11F

10/29 00:40, 3年前 , 12F
筆錄卷證還是少不了
10/29 00:40, 12F

10/29 00:44, 3年前 , 13F
就是我有看到這樣的說法,不過那這樣車禍過失傷害現行犯
10/29 00:44, 13F

10/29 00:44, 3年前 , 14F
難道我也一律偵辦(不論交通部分)?
10/29 00:44, 14F

10/29 00:46, 3年前 , 15F
依刑訴92條的規定,你執行了逮捕的動作,就是“應”解送
10/29 00:46, 15F

10/29 00:46, 3年前 , 16F
給檢察官
10/29 00:46, 16F

10/29 00:47, 3年前 , 17F
你不是說92條嗎…怎麼又變車禍
10/29 00:47, 17F

10/29 00:47, 3年前 , 18F
你如果不想解送就是依但書的項目規定加上請示檢仔才能
10/29 00:47, 18F

10/29 00:47, 3年前 , 19F
不送
10/29 00:47, 19F

10/29 00:49, 3年前 , 20F
你的問題都在於你有沒有執行“逮捕”這個動作
10/29 00:49, 20F

10/29 00:52, 3年前 , 21F
刑訴92就是告訴你,一旦你執行逮捕了,原則上後面不管發
10/29 00:52, 21F

10/29 00:52, 3年前 , 22F
生啥奇怪鳥毛事,你都要移送給檢仔,法條明文規定是“
10/29 00:52, 22F

10/29 00:52, 3年前 , 23F
應”,沒你選擇的空間
10/29 00:52, 23F

10/29 00:53, 3年前 , 24F
e大:我只是按照你回答我的不告不理不適用警察轉往另一個
10/29 00:53, 24F

10/29 00:53, 3年前 , 25F
方向提問啊
10/29 00:53, 25F

10/29 00:54, 3年前 , 26F
即便是有但書的情況發生,也還要加上請示檢仔同意,你才
10/29 00:54, 26F

10/29 00:54, 3年前 , 27F
能不送
10/29 00:54, 27F

10/29 00:55, 3年前 , 28F
Alan大:所以我後面的問題是,如果不需要依現行犯逮捕,
10/29 00:55, 28F

10/29 00:55, 3年前 , 29F
我為什麼要逮捕?
10/29 00:55, 29F

10/29 00:55, 3年前 , 30F
如果我不逮捕用函送不行嗎?
10/29 00:55, 30F

10/29 00:55, 3年前 , 31F
當然大家都怕麻煩一律逮捕移送,想說拿出來討論看看有沒
10/29 00:55, 31F

10/29 00:55, 3年前 , 32F
有其他說法。
10/29 00:55, 32F

10/29 01:01, 3年前 , 33F
犯罪偵查的主體是檢察官,說白了我們警察的工作只是他
10/29 01:01, 33F

10/29 01:01, 3年前 , 34F
手腳的延伸,手腳就做好我們手腳該做的事,犯人有沒有逃
10/29 01:01, 34F

10/29 01:01, 3年前 , 35F
亡之虞,證據有沒有保全完整,那不是你手腳該思考的問題
10/29 01:01, 35F
還有 68 則推文
10/29 09:09, 3年前 , 104F
除非一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就可以請示不予解送
10/29 09:09, 104F

10/29 09:17, 3年前 , 105F
如果你沒有『逮捕』酒駕現行犯,你的確可以用函送的方式
10/29 09:17, 105F

10/29 09:19, 3年前 , 106F
實務上如果有符合刑訴92條的但書,當然會請示檢察官
10/29 09:19, 106F

10/29 09:20, 3年前 , 107F
像是常見公園聚賭,刑法266賭博罪那種,通常都不予解送。
10/29 09:20, 107F

10/29 09:44, 3年前 , 108F
不如您考司法當檢座再幫大家解惑
10/29 09:44, 108F

10/29 09:50, 3年前 , 109F
署頒的取締酒駕SOP也有提到應移送法辦,這是執勤依據,
10/29 09:50, 109F

10/29 09:50, 3年前 , 110F
執法依據則是刑法及刑訴法,先訂法再由法衍生出作業程
10/29 09:50, 110F

10/29 09:50, 3年前 , 111F
序,這些都是依據啊
10/29 09:50, 111F

10/29 11:05, 3年前 , 112F
依法送辦不是逮捕送辦,函送規是依法。
10/29 11:05, 112F
※ 編輯: frailty (39.12.11.30 臺灣), 10/29/2020 11:52:27

10/29 12:07, 3年前 , 113F
很多法律都沒明確區分移送及函送,我認為案件最後只要
10/29 12:07, 113F

10/29 12:07, 3年前 , 114F
有到地檢署即可,管他是移送還是函送,通知不來也有之
10/29 12:07, 114F

10/29 12:07, 3年前 , 115F
後的程序,最後可以通緝,我覺得現今的狀況只要考慮主
10/29 12:07, 115F

10/29 12:07, 3年前 , 116F
管跟偵查隊的想法,但如果你全部依照法律再走,我想應
10/29 12:07, 116F

10/29 12:07, 3年前 , 117F
該也是沒有錯,我的經驗告訴我,不懂就翻法律(記得是法
10/29 12:07, 117F

10/29 12:07, 3年前 , 118F
律)獨立思考,有時比聽別人講的還好
10/29 12:07, 118F

10/29 12:15, 3年前 , 119F
逮捕就要解送...先決條件是你要怎麼定義逮捕
10/29 12:15, 119F

10/29 12:17, 3年前 , 120F
逮捕的用意及實益在於什麼?亦即強制處分的意義及事宜
10/29 12:17, 120F

10/29 17:35, 3年前 , 121F
照理說本來就不用一定要逮捕,你可以現場直接通知他到
10/29 17:35, 121F

10/29 17:35, 3年前 , 122F
派出所製作筆錄,製作完讓他回家,只是大家習慣酒駕就
10/29 17:35, 122F

10/29 17:35, 3年前 , 123F
是要逮捕,所以不逮捕反而很怪
10/29 17:35, 123F

10/29 23:55, 3年前 , 124F
說穿了都沒命中逮捕的重點!因為逮捕可以報線上績效,嘉
10/29 23:55, 124F

10/29 23:56, 3年前 , 125F
獎多一支,結案!
10/29 23:56, 125F

10/30 00:00, 3年前 , 126F
回到主題,現行犯得逮捕之規定,應該是原則上逮捕,例
10/30 00:00, 126F

10/30 00:00, 3年前 , 127F
外得先不予逮捕,是考量執法者可能在執法環境下可能遭
10/30 00:00, 127F

10/30 00:01, 3年前 , 128F
受不可抗力之因素,比如說10幾個人打死1人,如果是應逮
10/30 00:01, 128F

10/30 00:02, 3年前 , 129F
捕,而當下只有A和B員警2人,根本根本無法逮捕這麼多人
10/30 00:02, 129F

10/30 00:02, 3年前 , 130F
這樣是不是過於苛求執法人員,我的見解不知道是不是講
10/30 00:02, 130F

10/30 00:02, 3年前 , 131F
的通
10/30 00:02, 131F

10/30 00:05, 3年前 , 132F
但是逮捕又是強制性處分的一種,對人權侵害影響甚大
10/30 00:05, 132F

10/30 00:05, 3年前 , 133F
可是不逮捕他,讓他回家,事後又發生車禍死掉,家屬一
10/30 00:05, 133F

10/30 00:06, 3年前 , 134F
定又啪啦啪啦地怪警察,說如果當時逮捕,我家人就不會
10/30 00:06, 134F

10/30 00:07, 3年前 , 135F
死了!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無解,實務上跟著大家的公式走
10/30 00:07, 135F

10/30 00:07, 3年前 , 136F
應該是比較好的選擇!
10/30 00:07, 136F

10/30 00:08, 3年前 , 137F
別把檢察官想的都是神,逕行搜索、緊急搜索條文也是寫
10/30 00:08, 137F

10/30 00:09, 3年前 , 138F
在那,清清楚楚地,但檢座沒用過的大有人在。
10/30 00:09, 138F

10/30 00:13, 3年前 , 139F
不過SPF大說的我曾經看過光於現行犯逮捕的確如同他所
10/30 00:13, 139F

10/30 00:13, 3年前 , 140F
講的那兩點,還有一點是「避免危害擴大」
10/30 00:13, 140F

10/30 13:20, 3年前 , 141F
刑訴到底怎麼讀的
10/30 13:20, 141F

10/30 14:38, 3年前 , 142F
條文不是本來就規範 得 了嗎@
10/30 14:38, 142F
文章代碼(AID): #1VcPGusk (TPC_Police)
文章代碼(AID): #1VcPGusk (TPC_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