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跑「國道散步」遭警攔 學長旁邊講電話零作用、下場曝光

看板TPC_Police作者 (自宅警備員)時間4年前 (2020/04/26 13:09),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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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n7722 (腳很痛)》之銘言: : 套用這個主題問一下 : 警網兩人一組 : 遇到事情有共同的想法,當然就一起幫忙一起做 : 這沒問題 : 但是如果兩個人對個別事件的法律觀點不同 : 那怎麼辦呢 : 以以案為例,如果一人認為要壓制(管束)? : 一人認為可能不需要?甚至認為可能違法疑慮? : 那是該明哲保身(完全不出手一定沒事) : 還是先幫忙再說(但自己就跳進去了,若有違法也是一起承擔) : 我覺得很多事情可以多方思考 : 其實看影片當下我也是感到憤怒 : 但後來我就開始猜測本案狀況,果不其然並不是什麼犯人或涉嫌人或通緝犯...... : 我就開始猜測當時講電話對象跟這個學長想法 各位30公分學長及F奶學姊大家好 依據新聞報導內容,小學弟是覺得一開始處理的方式就錯誤了 國道學長在接觸到該名民眾時,該民眾語焉不詳,疑似精神異常時,就應該要有警覺心 將該民眾帶返駐地並通知家屬前來帶回,不知道將其護送到交流道平面是要直接放行 他,還是要派出所來交接?如果是前者,放行以後民眾還是有可能跑回國道,如果是後者, 在國道發生的事情要派出所來接屎,如果我是該班大備,我是一定直接拒絕啦, 所以兩者的處理方式我是都覺得不合理。 再來回歸法律面的問題,依照經驗法則,一般人應該都能認知在國道上隨意行走, 有高機率被高速車輛撞擊造成非死即殘的結果,再者,在國道行駛的駕駛突然看到國道上 面有人在行走,會不會有閃避造成其他意外的可能?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回歸這次的案例 我覺得對該民眾施以管束,符合警職法第19條1項1款的內容。 如果對於本次案例都還有實施管束的疑慮,那不如把警職法抽象性的解釋刪除 都改列具體明確的法規內容,像是第19條1項1款的瘋狂(何謂瘋狂?)或是同條同項4款 (何謂其他必須救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都直接刪除,因為只要是抽象性解釋的, 讓人根本不敢執法。 論權利侵害,本案例發動管束跟發動盤查、搜索、逮捕的動機完全不同,發動管束 是基於保護民眾生命及身體安全,跟盤查、搜索及逮捕這種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權、 隱私權也並不同 或是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當擔心這個,擔心那個的時候,如果該民眾被下交流道的車輛 撞死,你以為家屬就不會告你,你就不會上法院? -- Longing - Rusted - Seventeen - Daybreak - Furnace Nine - Benign - Homecoming - One - Freight Car Mission report, Soldi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153.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87877771.A.E1A.html

04/27 05:01, 4年前 , 1F
沒錯啊,就是法律問題,標定清楚何種情況適用
04/27 05:01, 1F

04/27 05:01, 4年前 , 2F
而不是每次都視情況決定,現場跟後端可不一樣
04/27 05:01, 2F

04/27 09:47, 4年前 , 3F
被車撞死 就會先告駕駛 不作為因果被究責反而低
04/27 09:4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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