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道交條例92條修正草案提案書

看板SuperBike作者 (th)時間14年前 (2010/04/08 22:16),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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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ngal (社會新工人)》之銘言: : ※ 引述《susanoo (蜂起雲湧)》之銘言: : : 王幸男真的言而有信! : 真是太棒了! : 想請問一下版友 : 台灣是不是有法律禁止"三輪車"上路(這印象正確吧?) : 但是現在有許多的"三輪車"也"跑得很快" : (Carver之類的...還有很多種前兩輪後一輪的) : 只佔用到摩托車一樣的寬度 (長了不少...) : 卻有很不錯的安全性,而且也有遮風避雨的選擇 : 不知道王立委是把它放在"下一階段" : 還是還沒注意到這種車呢? : 如有法條(過時的惡法)禁止這種車上路,實在也很可惜 查了一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01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 1. L類車輛: 1.1 L1:指汽缸總排氣量在五0立方公分以下或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 馬力在五馬力以下,且其最大車速未逾五0公里/小時之機器腳踏車。 1.2 L3:指汽缸總排氣量逾五0立方公分或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 逾五馬力,或其最大車速逾五0公里/小時之機器腳踏車。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就是車輛要領牌上路的邪惡淵藪......XD~~ 所以法規沒規範上述兩種以外的任何L類車輛 意即其他L類車輛只能買來當模型....:P~ 另外參考一下國際上對於L類車輛的分類 L1:車輪數量2,使用汽缸容積不超過50 cm3之內燃機, 且最大設計速度不超過50 km/h之車輛。 L2:車輪數量3,使用汽缸容積不超過50 cm3之內燃機, 且最大設計速度不超過50 km/h之車輛。 L3:車輪數量2,使用汽缸容積超過50 cm3之內燃機, 且最大設計速度超過50 km/h之車輛。 L4:車輪數量3,車輪配置不對稱於車體縱向中心面, 使用汽缸容積超過50 cm3之內燃機,且最大設計速度 超過50 km/h之車輛(加裝邊車之機器腳踏車)。 L5:車輪數量3,車輪配置對稱於車體縱向中心面,使用汽缸容積 超過50 cm3之內燃機,且設計速度超過50 km/h之車輛。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2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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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所以意思是法律允許的事才可以做? 違憲啦! (翻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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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以後來杯葛 要修法把L5加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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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楓橋同學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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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00:40, , 4F
嘩 現在變東吳機研同學會啦 阿里優大哥好!
04/10 00:40,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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