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道交條例92條修正草案提案書
自己在做的業務剛好有和法令修正有點關係
(謎之聲:話說最近才去過立院○○委員會審查法案)
以下是自己看完修正草案對照表的心得
1.現行條文第92條第2項前段:「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修正為
「汽缸排氣量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增訂規定)
2.現行條文第92條第2項中段:「…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
^^^^^^^^(現行規定)
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修正為:「
^^^^^^^^^^^^^^^^^^^^^^^^^^^^^^(重點)
…汽缸排氣量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
^^^^^^^^(修正部分) ^^^^^^^^^^^^^^
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重點)
歸納整理:
1.原本全部禁止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以下簡稱國道)
,放寬為250cc以下之機車禁行國道
2."但是"250cc以上之大型機車,路權交通部還是可以"特別規定"
所以…大家應該知道了吧
交通部視需要(這裡可以解釋為"國情"XD),還是可以特別規定(公告、其他主管
法令…等)大型機車的路權。
不過這種提案,在委員會討論時,說不定其他委員也會有不同的看法,這也是很難
說,畢竟騎重機的人還是少數,而且交通部的立場…。(1讀沒過送黨團協商?)
以下為個人樂觀推斷
1.250(不含250)~550(不含550):快速道路(小CB、T媽媽大復活?)
2.550↑:高速公路可<( ̄ c ̄)y▂ξ
以上不專業分析,請各位大大指教<(_ _)>
謎之音:(以下與本案無關)
1.委員的法案助理太不專業了,難道不知道3欄式的修正條文對照表,數字都要用
國字嗎?(因為這種東西,被搞了超多次的)
2.上次在○○委員會審查法案的時候,才發現:原來質詢的內容可以不限法案,從
天南地北都可以問XD。例如問江宜樺:為什麼蘇起還在管制內可以去中國、不在籍
投票為什麼一定要綁總統大選( ̄□ ̄|||)a。各位委員大人,這些和這次討論的法
案完全沒關啊Orz
3.其實修法真的很簡單(大誤),長官交下來:○○○你把這個法修一下…囧,然
後對照表寫一寫,開個幾次會就送上去了,再來就是再把各方意見加進去,我的案
子修到現在起碼弄了20~30個版本…囧囧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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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99.65.67
※ 編輯: hrc 來自: 124.199.65.67 (04/0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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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是委員助理拉,是公務單位最小咖的承辦人
委員助理和我們要資料,還要很惶恐的辦理
怕弄不好就會出事…囧
※ 編輯: hrc 來自: 124.199.65.67 (04/08 11:14)
※ 編輯: hrc 來自: 124.199.65.67 (04/0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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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正,不過剛剛又看了一下修正條文
250cc以下不得行駛高速公路,所以只要超過250cc就可以拉(沒錯,250.01就ok拉XD)
只是又說250cc以上路權比照汽車(在交通部沒限縮的情況下…)
那剛好250cc的機車到底算那邊的?(._.)?
(以上、以下、未滿、超過…搞死一堆人…)
不過我想兩陽應該不會做台剛剛好的車來卡自己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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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rc 來自: 210.64.238.23 (04/0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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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的確是這樣,只是寫草案的人不知道有沒注意到
同時把250當成2件事的上下限,可是又包含本數
就造成了有點矛盾的味道…(要是到立法院審查被抓到這種包,可能會被剝皮吧囧)
剛去翻了一下道路安全管理規則的體例
第3條對機車的分類是
逾…以下
(例如: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
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如果吧比照汽車的機車路權,改成"汽缸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
應該就不會有這種問題了~煙
其實小弟並非學法律的,只是業務上有接觸到法令制訂的實務
如有錯誤還請多指教
應該沒修到推文吧?
※ 編輯: hrc 來自: 210.64.238.23 (04/08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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